3 月 7 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一则通知,内容是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意见。通知中明确了相关事宜。
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单元式楼房,其住宅房屋在因买卖进行转让时,受让人需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 1%来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且每进行一次交易,就需要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倘若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计税依据价格,那么就按照计税依据价格的 1%进行缴纳。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行转让时,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继承而发生转让时,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离婚而发生转让时,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3月7日至3月24日
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市规划资源局利用处
邮编:300042
电子邮箱:sghhzrzyjlyc@tj.gov.cn
传真:63083123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时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此管理办法为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 号)等相关规定,并且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包含住宅房屋以及非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指的是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为“住宅房屋”)。同时,不包含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指的是在国有划拨土地之上建成的、除了住宅房屋之外的房屋,(以下将其简称为“非住宅房屋”)。
住宅房屋因买卖进行转让时,受让人需按实际成交金额的 1%来缴纳土地出让金。每进行一次交易,就要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倘若实际成交价格比计税依据价格低,那就按照计税依据价格的 1%进行缴纳。
住宅房屋在因赠与而发生转让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计税依据价格的 1%来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在进行交换并发生转让时,转让的双方需要按照计税依据价格的 1%分别去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转让部分份额的,按转让份额部分计收土地出让金。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过程中,会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会承担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工作。 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会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行转让时,住宅房屋因继承或者离婚而发生转让时,暂时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是再次转让的话,就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来办理。

住宅房屋进行转让时,如果涉及到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时候,《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的对应内容会被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从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那个时间点开始,按照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来进行计算,并且会记载“自 X 年 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同时,“附记”栏会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是再次转让,上述的这些记载内容不会发生改变。
办理完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申请人再向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要依据评估结果来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能低于市场价格的 30%。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若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土地出让金需按地上市场价格的 15%来缴纳。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成交金额的 1%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且符合第七条的情形,那么之前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可以进行核减的。
房屋权利人若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且需要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那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依据登记簿的查询结果以及房屋买卖协议,为申请人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非住宅房屋在国有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划转时,也需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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