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车辆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案例分析
方某与许某是一对情侣,准备结婚。许某工作的地方离家较远,每次都要坐两趟公交车,下雨天更是不方便。于是许某家就建议方某给许某买一辆车。方某想着结婚的时候肯定会买车的,越早买越早用,周末出去也方便,就答应了。收到新车后,方某就把车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许某家知道后很不高兴,认为车既然当初是卖给许某的,就应该登记在许某名下。方某说:“反正车子我给你,登记在谁名下都无所谓,等我们结婚后,就没必要这么明目张胆了。”为了让许某家满意,方某还写了一份承诺书。 在信中,夫妻俩承诺把车送给许某,但双方并未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方某想向王某借点钱做生意,王某担心方某还不起钱,不愿意借钱。方某为了让王某放心,说自己名下有车,如果还不起钱,可以用车做抵押。于是王某毫不犹豫地把钱借给了方某,双方甚至把车登记做了抵押。后来,方某做生意失败,还不起钱,王某便找方某要了车。许某得知此事,说虽然车登记在方某名下,但其实是她的,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还拿出了方某写给她的承诺书,因此王某对车没有任何所有权。
权威意见
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过户需要办理登记,否则善意第三人可能不承认过户。虽然徐某在使用该车,方某同意将该车赠与徐某,但双方并未到车辆管理所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登记的车主仍为方某。本案中,徐某不能以其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由,排除善意第三人王某实现权利。

法官的解释
作为特殊的动产,国家行政机关有专门的管理规定。新购买的汽车需要在车辆管理所登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上登记的人就是汽车的主人。如果我把汽车送给别人,是否要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不办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对双方而言,是否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车辆交易的有效性。虽然车辆属于特殊的动产,但买卖双方之间仍然适用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基本原则,采取“合意+交付”模式,即只要双方自愿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卖方将车辆移交给买方,车辆就属于买方所有,卖方不能再以车辆行驶证上仍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声称车辆所有权属于自己。车主要求买方将车辆返还给自己。本案中,方某将车辆过户给许某,虽然并非买卖关系,而是男女朋友之间的赠与关系,但这也是方某的真实意图,且车辆一直由许某使用,因此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车辆仅属于方某和许某两人所有。
2、对于局外人而言,在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过户对善意第三人并不发生效力。由于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必然有其特殊性,法律对这种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没有具体的规定,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原则受到损害。由于车辆的相关信息是在车管部门登记的,局外人会相信机动车驾驶证的作用,认为驾驶证上登记的人就是车辆的所有人,有权利行使。因此,在未到车管部门变更车辆所有人之前,买受人取得的车辆所有权实际上是不完整的。如果第三人对车辆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想行使权利,买受人就不能宣称自己是汽车的实际所有人,妨碍第三人行使权利。本案中汽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方某。 虽然方某同意将车辆赠与许某,但王某并不知道此事,认为车主就是方某,方某有权抵押车辆,于是便将钱借给了许某。现在许某不能以她与方某之间的车辆赠与关系,来排除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以车辆作为抵押物来抵债的权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特别提醒
为了充分维护权利、规避风险,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的转让,仅仅将车、船交付他人使用是不够的,还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转让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胡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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