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解读 | 交警面对面

2024-06-27 23:03:52 车辆买卖 admin

交警面对面

主持人张颖:各位听众朋友好!我是主持人张颖,每周四《交警面对面》节目中和大家见面。今天的节目我们邀请到了交警支队车辆科宋洪泽警官,同时宋警官会为大家讲解《旧车换新车补贴实施细则》以及机动车注销的相关规定。

宋洪泽:主持人您好!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重点解读一下《旧车换新车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一条 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2018年4月30日(含该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购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购置税减免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排量2.0升及以下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报废上述两类老旧汽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给予补贴1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购买排量2.0升及以下燃油乘用车,给予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乘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料乘用车是指2011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的乘用车。

第二章 补助申请、审核与支付

第三条 个人消费者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写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车辆识别代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机动车注销证》原件或扫描件、新车车辆识别代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当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

第四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并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应当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注销、新车登记、新能源汽车车型等信息核对比对服务,支持地方政府高效开展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齐全,符合本规则要求的,予以审核并批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齐全、信息不明确、无法辨认的,受理地将告知申请人更正信息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原渠道更正相关信息。

第五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划转至申请者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4的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地区确定。其中,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补贴,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补贴,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补贴。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落实地方负担。

第七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财政部将把70%的补贴资金预付到各省,支持地方开展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对符合条件的报废更新车辆按照前述单车补贴标准确定的分担比例予以补贴,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效果与消费者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中央和地方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将对各地区上报的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向财政部提出各省补贴资金清算建议。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做好老旧汽车更换资金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补贴资金审核,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财政部将组织地方财政部督察局及时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地方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二手车注销、新车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拨付,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地方政府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销售给指定企业,不得设立具有区域性、技术性产品导向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进行虚假交易、与他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书》、拼装车辆,或者将回收的报废车辆投放道路、向社会分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纪律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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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张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中对乘用车是如何定义的?

宋洪泽:客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主持人张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中对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乘用车是如何定义的?

宋洪泽:国三及以下燃料乘用车是指2011年6月30日(含)前注册登记的汽油燃料乘用车,或2013年6月30日(含)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或其他燃料种类乘用车。其他燃料种类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气、生物燃料等。

主持人张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中对新能源乘用车是如何定义的?

宋洪泽:新能源乘用车是指根据《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减免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购置税减免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

主持人张颖:申请补贴资金需要什么条件?

宋洪泽: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补贴申请人为个人消费省份;

2、申请人以其名义报废旧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书》;

3.申请人按时注销本人名下的旧车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4.申请人购买新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6.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当于《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开具。

主持人张颖:机动车报废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

宋洪泽: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2.机动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3.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机动车损失的;

4.该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5、因质量问题退货。

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完成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

二手车出口有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该机动车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有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机动车交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驾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认定,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在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行驶证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报废机动车回收处。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等营运车辆,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拆解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查,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并发给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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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报废机动车卖给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身份,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车主应当在七日内,持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和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或者电子数据,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提交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等营运车辆,还应当提交车辆拆解照片或者电子数据。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所提交的证件、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输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发给注销证明。

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平台核实报废机动车信息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无需提交相关证件、凭证,由车辆管理所核实相关电子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有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驾驶证;

4.海关监管机动车辆因故未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进(出)境海关监管车辆领取(注销)号牌通知;

5.因质量问题退货,还需提交机动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货证明。

申请人因机动车丢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机动车丢失是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对作虚假承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因出口二手车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查,机动车因故不在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核实车辆出境记录,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发给注销证明。

第四十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

1.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

2、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没收、强制报废。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作废:

1.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依法被撤销登记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未被收缴的;

3.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没收、强制报废;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的。

第四十二条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款、第九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或者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主持人张颖:以上就是宋警官从政策实施时间、补贴范围、机动车报废流程等多个方面对《旧车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解读。相信多了解这些内容会给我们买车、用车带来很多便利。谢谢大家的聆听和关注。

再见,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宋洪泽:再见!

《交警面对面》节目播出期间,双鸭山交文广播直播间开通了“交通咨询热线”。如您有任何道路交通方面的疑问,请拨打节目热线:0469-6100995、0469-6100996,或将疑问编辑成语音或文字,在双鸭山交文广播微信公众号SYSJTGB直接留言,或添加双鸭山交文广播微信服务号18904691032提问,或关注双鸭山广播电视台快手平台留言。我们将邀请交警支队相关部门在节目中给予针对性解答。

播出时间/平台:

每周四上午8:00至9:00在双鸭山广播电视台103.2兆赫调频交通文艺广播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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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条评论
  • OrangeSunset192025-10-20 07:45:45回复
  •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解读,交警面对面传递政策精神,此举旨在鼓励车辆更新换代、促进环保发展同时维护交通秩序良好运行的关键措施值得肯定和支持!
  • SkyWalker882025-11-26 05:58:56回复
  •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解读,交警面对面传递政策利好与民众需求对接的关键信息,公平透明、操作便捷的新政有望推动绿色出行普及化进程加速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