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专业 | “背户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24-08-17 0:07:02 车辆买卖 admin

“他人拥有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吗?

作者/律师张鹏

01

案情摘要

2020年2月27日,石某通过手机银行向付某转账23.5万元,银行转账单上注明“别克GL8车型2017款”。付某随即将涉案车辆、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转给银行,车主为徐某,登记日期为2017年4月6日。

2020年3月27日,涉案车辆被车主许某开走,石某以车辆丢失为由报警。2020年4月6日,派出所告知石某,涉案车辆存在权属纠纷,原车主许某将涉案车辆委托给张某出租,后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彭某,彭某随后又转卖给付某,该车辆现归许某所有。被告人将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车款23.5万元。

02

结论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某应当返还石某轿车购置款23.5万元。

03

律师解读

买卖过户合同协议车辆书模板_车辆过户买卖合同怎么写_不过户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

所谓“倒挂车”,就是不能转让的车辆。本案是一起京牌“倒挂车”买卖纠纷案。本案中,石某向付某支付了购车款,付某将车辆交付给石某,石某与车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签订了倒挂转让协议。但倒挂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双方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发生于2020年,时值《民法典》尚未施行,因此根据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无效。《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小客车分配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抽签方式无偿分配;配额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小客车配额确认通知书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只供配额拥有人本人使用。石某、付某买卖涉案车辆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额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无效。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如果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故法院判决傅某返还财物,购车款23.5万元并无问题。

目前,仍有不少人选择购买原车主名下的京牌车,但这种行为风险很大,首先买卖双方的协议无效,买方对车辆的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其次,由于原车主名下的车仍然处于登记状态,如果车主成为被执行人,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车主名下的车辆,即便买方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也不能支持;最后,买方可以通过宣告买卖协议无效的方式要求卖方返还车款,但如果卖方无力返还,买方依然要面临钱和车都丢的风险。

-结束-

您想看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