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交流】没有备案的投资公司如何发行基金产品?

2024-10-25 9:01:43 转让出兑 admin

问:目前,我(一家投资公司)和一位朋友正在筹划设立一只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由于我们没有基金管理人牌照,所以计划采用双GP模式,委托朋友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GP1)。 ,GP1用于设立基金并向基金协会备案;同时,我们自己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2),GP2用于基金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未来超额收益分享。在此安排下,有以下问题:

1. GP2是否需要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吗?其经营范围有何要求?

2、GP2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要求?

3. GP2需要出资吗?我可以不投资吗?

如果上述方案不可行,实际中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可以实现上述目标?

一、双GP模式下开展渠道借贷业务可行性的法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未取得基金管理人牌照的投资公司出于渠道目的,拟采用双GP模式,利用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私募基金产品。该基金为有限合伙基金,借用牌照的公司同时担任GP1。投资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GP2,其他投资者担任LP。同时,投资公司担任基金的执行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财务管理以及未来的超额收益分享。

(二)法律分析

下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智库将讨论投资公司设立的GP2是否需要基金管理人牌照、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以及出资形式。

1、投资方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通过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合伙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因此,GP2不得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产权方式出资,而只能以劳务方式出资,但前提是他作为执行合伙人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即募集资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退出。当然,这只是从理论角度对投资形式的分析。 GP2的投资问题不能单从这个角度来判断。它还涉及以下有关基金管理人资格和合格投资者要求的问题。

2、GP2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GP2无牌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其他法律情形“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因此,GP不能免除合格投资者的高要求。因此,GP2至少应满足以下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有限合伙基金份额不低于100万元。

3.GP2需要许可证吗?

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需要作为基金管理人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只能有一名执行合伙人和一名基金经理。 GP1担任基金管理人,GP2担任执行合伙人,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融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均需要资质。

首先,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活动需要资质。根据《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除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私募基金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一般来说,获得渠道业务许可的基金管理公司只提供资质,由无证GP进行募资,这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相应的资质。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第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将合伙基金定义为“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资管协会认为,不具备管理人资格的GP以执行合伙人身份管理基金投资,违反监管政策。无牌GP只能作为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不能参与基金的投资运作。

此外,还存在收取管理费和超额收益的问题。 GP2未注册为基金管理人。如果其作为执行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收取管理费,或者约定收取全部管理费和超额收益,则涉及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费用和超额回报的合规问题。 《合伙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时,执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事务的报酬以及提取报酬的办法。但在监管层面,GP2的财务控制和未来的超额利润分享可能构成无证经营、越权嫌疑。

2. 建议的解决方案 (1) Dual GP 单许可证模式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智库建议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其他投资者出资作为LP。投资公司设立的GP2仍需履行投资义务,不能以劳务方式出资。并且GP2不能是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企业。在这种模式下,如果想避免被协会认定为渠道商,GP2就不能担任执行合伙人,只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者。而且,合伙协议不能约定GP2享有本属于执行合伙人的投资决策权、财务管控权、超额收益分享权等。

(2) 单GP单许可模式

投资公司直接作为匿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私下与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基金份额持有协议和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基金管理公司代表投资公司持有基金份额、基金红利和超额收益。该分配属于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形式向有限合伙基金收取相关费用。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相应减少。管理费减少的部分支付给财务顾问,但支付给财务顾问的部分不能是管理费的大部分,否则违反监管政策。该模式下,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申请基金注册,并作为执行合伙人办理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等事宜。

(三)强化合伙人会议权限

投资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LP,可以通过在《合伙协议》中明确需要合伙协议批准的事项,并同意投资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对GP的LP进行约束。投资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基金管理公司,并确保LP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也能享有一定程度的监控和控制。

这里,推荐采用第二种方法。这种方式是实践中常用的渠道借贷业务模式,不会被协会直接认定为变相渠道借贷。

以上模型仅供大家参考,欢迎大家讨论,提出新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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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2条评论
  • SkyWalker882025-08-28 00:22:19回复
  • 针对投资公司未备案发行基金产品的情况,我认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进行合规操作,投资公司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前不得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包括基金的募集和发售等事宜需依法依规完成登记注册及必要的审批流程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运行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态势至关重要!
  • TrueLove272025-09-07 05:39:52回复
  • 针对投资公司未备案发行基金产品的情况,我认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进行合规操作,投资公司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前不得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包括基金的募集和发售等事宜需依法依规完成登记注册及必要的审批流程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运行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态势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