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玉州区的莫某在看到“不出门也能通过出租微信号赚钱”的宣传标语后,心中产生了兴趣,于是便开始尝试。然而,他没想到此举涉嫌违法,最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他被警方带到了玉东派出所接受调查。
4月26日,玉林市公安局玉东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辖区内的莫某将个人的微信账号出租给了他人,用于进行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随后,警方对莫某进行了传唤,并要求其在派出所内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调查发现,至今年二月末,莫某开设了一个微信账号,最初的想法是仅用于个人使用。某日上网时,他于QQ平台上浏览到一则“出租微信账号每日可获利70元”的广告,随即添加了广告主为微信好友。对方表示,租赁微信号多用于发布“兼职刷单”等形式的广告,每个微信号每天的租金为70元。若该微信号被冻结,冻结两天将赔偿50元,冻结七天赔偿100元,若是永久冻结,则赔偿300元。

无需付出任何劳动,仅需将个人微信账号借与他人用于信息发布,便能轻松获利,此事对自己并无任何损害,对于渴望赚取额外收入的莫某来说,极具吸引力。于是,在3月8日这一天,莫某便将个人微信号“出租”给了他人。
随后,莫某发现对方通过个人微信号发布了“兼职刷单”的推广信息,并主动添加了新朋友,引导他们下载APP参与“兼职刷单”活动。到了3月12日,莫某成功获得了首笔收入,共计300元人民币。不久后,“租客”便向莫某询问,是否还有其他微信号可供出租。莫某尝到甜头后,内心愈发渴望,便在自家的QQ群中向群友征询意见,询问是否愿意出租自己的微信号,租金定为每日50元。不久,就有两位群友主动联系莫某,表示愿意出租自己的微信号。紧接着,莫某便轻松赚取了450元。

3月21日,通过莫某的微信账号发布的“兼职刷单”广告成功诱骗了一名受害者,骗取了其6万余元人民币。目前,该案件正在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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