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公司于2022年2月9日通过搞号网发布的截图揭示,在“快手号交易”专区,一个名为“微博红V 体育快手号转让194.8万粉丝”的账号明确标注了其售价为31万元。
2022年3月29日,快手公司的代表通过搞号网的联系方式,与交易方建立了微信联系,就购买账号的事宜进行了咨询。对方告知,若挂售价格低于3000元,将收取300元的手续费;而若价格超过3000元,则需支付10%的手续费。紧接着,快手团队在搞号网交易人员的指引下,以900元成交(包括卖家标价600元及额外300元手续费),购得了拥有1.1万粉丝和3.4万点赞的“美女类”快手账号。他们通过支付宝完成转账,款项直接支付给了搞号网。随后,交易人员协助快手公司代理人更换了该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
快手公司提供的截图资料显示,在百度贴吧、百度网页、腾讯网、腾讯云、腾讯开放平台以及合蒜网络等平台,以“快手”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能够发现多个涉及快手账号交易的宣传信息。这些信息中包含了链接和发布地址,而这些内容均出现在搞号网贴吧上,时间跨度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
三、 与损失赔偿相关的事实
快手公司提出,应以该平台公开的账号收款账户的收支记录,作为判定被告实际收益的凭证。该提交的资料中,相关公司及个人在搞号平台公开的收款账户交易记录及数据统计表明:搞号公司的银行账户开设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交易记录显示首笔款项发生在2021年4月10日,末笔交易至2022年5月8日,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该账户总收入达到820万元,总支出为810万元,账户剩余资金为9.5万元;乖返公司的两个支付宝账户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和11月8日开设,截至2022年6月30日,累计收入为369.27万元,累计支出为366.95万元,账户余额为2.32万元;赵某的银行账户开设于2021年11月18日,截止到2022年5月24日,累计收入与支出均为133万元,账户余额为420元。
(二)搞号公司及乖返公司提出抗辩,称其实际所获利润并不高,为此提供了以下证据:
2022年6月7日,由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简称成都公证处)出具,编号为川成证字第6382号的公证书记录了以下情况:应搞号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的请求,成都公证处对其通过公证处电脑访问其公司主网站以查阅相关数据,以及登录第三方网站以查询相关信息的操作及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材料及搞号公司、乖返公司的陈述,2022年6月7日,为满足公证需求,临时恢复了已关闭的网站,并在搞号网上登录,发现显示的昨日成交金额为28.52万元,累计金额达到23727.25万元;同时,通过远程连接阿里云服务器,将时间调整为2021年11月26日,再次访问搞号网,页面显示的“昨日成交额”为28.52万元,“累计金额”为23527.25万元,与之前的数据相比均有下降;继续进行类似操作,将时间调整为2030年11月26日,浏览搞号网页面时,显示的相关数据均有所上升。拟证明:该网站在宣传中提及的“总交易量”、“总用户账户数”、“昨日交易额”以及“累计交易额”等数据,实际上是为了吸引顾客而故意呈现的,这些数据会随着服务器时间的更新而相应变动,其背后所依赖的是网站的特定算法,而非实际产生的数据。通过查询域名信息,我们得知“gaohao.com”这一域名是在2021年2月18日转至搞号公司名下,在此之前,该域名的主办单位是案外公司。进一步在“聚查网”上查阅“gaohao.com”的历史网页记录,可以看到,2021年1月28日,该网站的标题从“淘宝店铺转让,天猫商城转让,网店转让,网店出售购买交易平台-搞号网”更改为“搞号网-专业自媒体账号交易平台”。而在“桔子SEO网”上检索该网站的历史建站标题及内容摘要,发现从2021年1月之前的内容,如“天猫店铺转让、淘宝店铺转让”等,已经变更为“搞号网-专业自媒体账号交易平台”,尽管内容实质上依然涉及“为广大客户提供淘宝店铺转让、天猫店铺转让”等服务。该企业于2021年2月18日购置了相关网站并完成了备案手续,随后在4月和5月期间完成了筹备工作,并于此时正式上线,开始了快手账号买卖中介服务的实际运营。
2022年6月10日,成都公证处依据搞号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的申请,对公证人员与唐某使用其携带的台式电脑进行操作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这一信息由川成证民字第6795号公证书记载。根据公证材料及两家公司的陈述,在登录百度云盘后,成功下载了搞号公司的备份数据,其中包含2021年5月21日的所有交易详情,共计两笔交易,订单创建日期分别是4月14日和5月15日。随后,采取了相同的步骤,在百度云网盘中恢复了搞号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27条记录)、10月23日(45条记录)、12月23日(68条记录)、2022年2月23日(96条记录)、4月23日(115条记录)以及5月23日(117条记录)的备份数据,最终统计得出实收佣金总额为135361元。证明如下: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5月,该公司成功促成117个快手账号的交易,累计收益达到135361元。这些数据已被网站自动备份至百度云盘,其生成时间和内容均属不可篡改的客观事实。被告进行相关操作的时间不长,并且已暂停了网站的运营,实际获得的收益相对较少。
2022年7月5日,成都公证处依照搞号公司的委托代理唐某的请求,对公证人员与唐某分别使用其携带的台式电脑进行操作的行为,实施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记录由川成证民字第7989号公证书予以记载。根据公证材料及搞号公司、乖返公司的陈述,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搞号公司促成交易的快手账号总数达到117个;其中,快手账号的交易订单共有295条,而实际完成交易的居间订单为117条。这些数据已由网站自动备份至百度云盘,其创建时间与内容均不可更改,属于客观真实的记录。此外,这些数据与前一份公证书中记载的搞号公司截至2022年5月23日的快手账号成交数据完全吻合,从而进一步证实了数据的真实性。网站交易数据持续保持稳定,无任何变动,这充分表明被告在收到传票之后,确实已经暂停了网站的运营活动。
快手公司对于该公证文件中提到的取证电脑和取证软件的清洁度表示质疑,同时,对搞号公司后台数据以及百度网盘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亦持否定态度。理由如下:首先,搞号公司所使用的取证电脑为自带的台式机,其清洁度难以确保;其次,“屏幕录像专家2018”这款软件并非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取证工具,其清洁度同样无法得到保证;再者,公证过程中,搞号公司下载了多种安装环境和应用程序,这些的清洁度同样无法得到保证。公证的进行是在快手公司提起诉讼以及法院完成文书送达之后,这属于事后的公证行为。因此,所涉及的数据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并非在交易发生时非搞号公司的真实数据。取证内容系搞号公司事先上传至百度网盘的数据,该公司未就数据生成初期、存储过程以及上传至百度网盘的具体步骤提供证据,这些数据在传输至百度网盘前完全由搞号公司掌握,该公司有权随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进行人为操作。搞号公司自认为有权随意将网站后台时间篡改为2030年之前,故而所采集的证据及关联数据之真实性存疑。同时,搞号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与该公司所声称的后台数据以及百度网盘中的数据不一致,这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后台数据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该企业宣称其网页上呈现的资料均为虚构,源自某种计算机制,并且无法确保服务器端数据与网盘内数据的准确性。快手公司提供的购买账号的聊天记录显示,涉案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在向原告推销账号时,特地发送了相关注意事项和交易指南,指导原告如何规避快手平台对账号买卖实施的禁令,这表明涉案公司尽管知晓快手公司打击账号买卖活动,却依然冒险进行此类交易,足以证明涉案公司是有计划地从事快手账号买卖业务的公司。搞号公司系一家专注于账号交易的网络平台,在交易环节中,仅原告与该公司进行了交易,未涉及任何第三方。该公司充当了快手账号买卖的实际卖方,所有交易款项均由其自行获取,并非仅提供中介服务。搞号公司网站声称交易覆盖全国,并在其网站上自称为双创版企业等。结合该公司的高调宣传,如交易总额、每日交易额、交易量等,以及原告提供的该公司银行交易记录和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总收入高达1300万元,充分证明了该公司侵权行为极其严重,侵权所得丰厚。
四、 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案件审理阶段,快手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搞号公司及乖返公司的资产实施价值不超过200万元的保全措施。为此,该公司提交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并已支付保险费用2000元,同时缴纳了保全费用5000元。
上述事实,已通过工商注册资料、百度百科页面截图、ICP备案截图、快手应用商店页面截图、广告和赞助图片、七麦数据报告、《快手社区管理规范》、 《快手用户服务协议》、 《互联网用户公共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网页录制及截图、演示视频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交易记录及数据统计报表、《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多重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到的经营者,涵盖了那些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服务提供的个人、企业法人以及非法人单位。竞争关系的形成,关键在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背了竞争的基本准则,是否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权益造成了损害,以及该行为是否使经营者获得了实际或可能的经济利益,或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快手公司是快手短视频网络社区的管理方,而搞号公司作为网站运营者,同时提供快手账号交易服务,这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态势。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所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那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快手公司提出,应依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判断所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被诉行为进行评判时,需满足以下要求:首先,被诉行为必须是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从而具有了不正当性或应受指责的性质;其次,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确实因为这种竞争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损害。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我院将进行如下分析和评述。
(一)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范畴内,诚实信用原则通常以被广泛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呈现。这种商业道德规范,是特定商业领域中普遍认同并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既具有普遍认可的特征,又具备普遍适用的性质。鉴于纠纷多在互联网领域发生,故此,公认的商业道德规范理应涵盖互联网行业的惯例、普遍做法以及与互联网相关的国际公约等多种形式。依据《互联网用户公共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与第十八条,以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的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遵循“后台实名认证、前台自愿注册”的原则,要求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必须经过真实身份信息的认证,实施实名制管理,同时严禁进行公众账号的非法交易与买卖。除此之外,《快手社区管理规则》以及《快手用户服务条款》中均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非法账号交易行为均属禁止之列。
搞号公司以及乖返公司以快手账号未经实名认证即可更换手机号为依据,声称在快手平台现行规则框架内,个人未实名认证的账户用户可以依照常规流程更新个人信息,因此并未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违规转让”的规定。快手公司对此作出回应,指出依据国务院网信办的相关规定,各大互联网平台普遍将用户账号认证和信息变更分为“强实名认证”和“弱实名认证”两种,并实施差异化的管理策略。“强实名认证”涉及平台通过人脸识别、证件核验等手段核实用户身份,主要用于支付交易和直播账号的开通等方面。所谓的“弱实名认证”涉及用户在利用手机或微信号等工具完成账号注册后,获得一个专用于身份识别的“用户ID”,该ID唯一对应某一用户,且一经生成便无法进行修改。快手平台严格禁止用户修改其身份验证资料,诸如用户账号、实名认证等,同时对于非身份验证信息的变更,如手机号码,平台也持谨慎态度。这一规定是平台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规则,同时也被众多互联网自媒体及视频平台普遍接受,被视为行业内的通行做法。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合法交易账号”与“非法交易账号”的界限,任何未经快手公司授权的账号交易均属违法行为。快手公司为防范违规修改用户信息和涉嫌账号交易的行为,已设立专门的交易防火墙及采取技术性障碍措施。快手公司所购账号一经激活便触发了相关管控机制,导致该账号频繁掉线,登录变得异常困难。目前,该账号已无法使用快手公司代理人的手机号码实现成功登录,这一现象进一步印证了快手对于打击并严格禁止账号交易行为的决心。
本法院认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监管部门实施了“后台实名认证、前台自主选择”的实名制管理模式,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交易和买卖公众账号行为。《快手社区管理规范》和《快手用户服务协议》也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必须经过真实身份的验证才能进行账号注册。显然,账号的买卖行为将直接导致实名制管理的初衷无法实现。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者理应普遍遵循禁止账号交易的商业准则。所谓的未实名认证的快手账户,实则也借助手机号、微信号实现了与用户的唯一对应,从而发挥了与实名认证相似的管理效能。快手平台上账号与手机号的绑定虽然可以更换,但这种更换仅适用于用户手机号码变动时,通过正规途径进行更换,并不允许账号所有权的转移。从客观角度分析,若允许手机绑定号随意解除绑定,就如同纵容账号交易行为,会使账号实名制管理的初衷无法实现,同时也可能为从事刷量、欺诈等非法网络活动提供更多的账号资源。因此,以手机号可更换为理由主张交易合法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被告在搞号网上进行快手账号买卖的活动,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以及业界的普遍商业道德规范。

(二)快手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搞号公司提供买卖快手账号的服务并收取费用,这一经营行为导致买家可以不经过实名认证和原创内容创作,便直接获取原账号的粉丝数量、点赞数据、视频内容、播放流量和销售记录等权益。这种行为绕过了对账号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识别和认证流程,损害了快手平台账号的成长、评价体系和安全环境。同时,它也提高了快手平台对违规发布信息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账号进行管理的难度和成本。此外,这种行为还对其他正常使用快手平台的网络用户的原创积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破坏了快手公司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平台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司的商誉,并进一步影响了快手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
综上所述,在相关平台上进行的快手账号买卖活动,违背了互联网行业普遍认同的商业规范,对快手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了违背诚信原则及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举动。
搞号网站的运营权归属于搞号公司,而乖返公司以及赵某则向非法交易快手账号的买卖双方提供了收款账户,这三方被告因此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
二 、民事责任的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相关条款,涉案的搞号公司、乖返公司以及赵某,因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消除不良影响的民事责任。
针对停止侵权行为,尽管搞号公司声称他们已主动暂停了“搞号网”网站的运营,然而考虑到该网站的运营实际上仍由搞号公司自行掌控,其所谓的关闭只是暂时的举措,因此仍有必要要求搞号公司、乖返公司以及赵某立即停止涉及快手账号的非法竞争活动。
考虑到三被告的不当竞争举动可能引发公众对快手公司及其平台的负面看法,进而降低其信任度,故三被告需承担相应的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快手公司提出要求三被告在搞号网及《法制日报》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且声明内容应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当,对此,本院表示赞同。
就赔偿损失而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应依据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决定;若实际损失难以估算,则可参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来定。若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情节恶劣,赔偿金额可在依据前述方法确定的金额基础上,增至一倍至五倍之间。赔偿金额中应包含商家为阻止侵权活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若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非法所得难以明确计算,法院将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向权利人赔偿不超过五百万元的金额。在本案中,快手公司提出应依据被告所获得的收益来决定赔偿金额。然而,他们所提供的被告收款账户的交易记录中,不仅包含了快手账号的交易所得,还混杂了全平台其他账号的交易收入,且这些收入难以区分。因此,无法仅凭这些交易记录来确定被告通过交易快手账号所获得的收益。搞号公司及乖返公司所提供的从百度云盘获取的成交数据,由于无法证实这些数据在生成及上传过程中未被篡改,并且这些数据与搞号公司的业务规模、其宣称的快手账号交易量以及收入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本法院决定不予采纳。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所得均难以直接得到证实,本法院在全面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以及持续时长等因素后,经过慎重评估,最终决定赔偿金额定为100万元。快手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合理费用,仅提交了金额为2000元的《财产保全的保单保函》。然而,考虑到快手公司在本案中已进行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本院依据案件取证情况、诉讼的复杂程度以及律师出庭的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合理开支为3万元。搞号公司作为搞号网的运营核心,是实施被指控侵权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因此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乖返公司以及赵某,则需就其参与提供收款账号并收取交易款项的期间,与搞号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而言,乖返公司需在50万元范围内,赵某则在20万元范围内,与搞号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赵某需自本判决生效之时起,即刻停止进行涉及快手账号交易的任何不正当竞争活动。
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赵某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在搞号网(网址:https://www.gaohao.com/)的首页上,以及《法制日报》的非中缝版面(持续十日),发布声明并消除不良影响,声明内容必须经过本院的审核批准。
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总计103万元;同时,被告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需在上述103万元中承担5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则需承担其中的2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赵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金钱支付,则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逾期未履行的债务利息进行加倍偿付。
案件处理费用共计47150元,其中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7150元,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需承担20000元,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13000元,赵某个人需承担7000元;此外,保全费用为5000元,由被告四川搞号传媒有限公司和四川乖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若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应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天之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其代表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并向上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书一旦生效,相关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时完成其应尽的义务。若出现逾期未履行的情况,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对逾期当事人实施限制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处以罚款或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陈 红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泽丹
人 民 陪 审 员 冯 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凡
书 记 员 何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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