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向《维权超给力》透露,在今年的6月份,他在抖音上看到了一位名叫陈女士的车行销售员在推广一辆2017年产的凯迪拉克二手车。看过介绍后,他决定亲自前往线下门店进行实地考察。陈女士向陈先生保证,这辆车是原厂车,车况相当良好。于是,陈先生在现场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在6月6日支付了8.9万元作为购车款。然而,当他拿到车辆登记证时,惊讶地发现发动机竟然被更换过。
陈先生表示:“在购车过程中,我曾将身份证等文件寄给她以办理过户及登记证等相关手续。我支付款项并将车辆先行开走后,不久,她便将车牌和登记证寄还给我。然而,我注意到登记证上显示的发动机已经发生了变更。”
记者观察到,该车辆的登记证明上标明,其发动机编号已由190146347更改为193465827,这一变动发生在2020年9月,变更的原因是“索赔”,而更换的零部件则是“发动机总成”。
发动机变更过
4S店关于该车发动机的维修记录
陈先生进一步指出,合同中明确规定该车辆未曾遭遇重大事故、水淹或火灾,行驶里程数与实际仪表显示相符。然而,他注意到4S店提供的数据表明,该车辆在2月份的行驶里程达到了1.4万公里,而他在购车时看到的里程数却是1.2万公里以上。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使用该车的后续几天里,车辆还出现了后轮冒烟的现象,这导致他不得不花费近千元进行维修。
陈先生持观点,发动机是汽车的核心部件之一,若关键部件有所改动,汽车销售方理应事先通知消费者。然而,对方当时保证车辆为原版,此举已涉嫌隐瞒事实和进行欺诈。陈先生要求退还购车款8.9万元,并索要包括维修费、保养费、配钥匙费在内的1500多元,然而这一请求并未得到满足。
陈先生表示:“她的意思是她对此事并不了解。然而,鉴于他是一位二手车经销商,理应对此类信息有所掌握。按照常规,应当是退一赔三的处理方式,所以我建议她退车,但她却坚决不同意。”
陈先生购车的车行
接到线索后,《维权超给力》987频道的记者抵达了福州盖山汽车产业园,找到了陈女士所经营的车行。面对陈先生提出的退货并退款的要求,陈女士明确表示自己无法同意,她坚持认为一切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

陈女士,二手车经销商:“此事与我们无关,车辆并非在我处更换。我与买家签订的合同明确指出车辆需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灾。相应的检测报告也显示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灾。我们依据合同条款,并以检测报告为准来判定车辆状况。”
陈女士向记者透露,她并不知晓这辆车更换过发动机的情况。后来她从4S店得知,前车主因“原厂索赔”而更换了发动机,即所谓的“原厂召回”,这导致检测报告中没有相关记录。此外,她也查看了出险记录,同样没有发现发动机更换的记录,因此她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即便发动机已经更换,但由于这是原厂召回的行为,它并不会影响车辆的价值,也不会对此次销售造成影响。陈女士提到,关于行驶里程数的差异,她认为是4S店工作人员在报告时出现了错误。若陈先生对此有所疑虑,他完全有权前往4S店进行核实检测。
陈女士,这位二手车经销商表示:“我们向顾客承诺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灾痕迹,因此我主要核查的是车辆的理赔历史,以及客户所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凭借这些信息,我们便无需再进行额外的调查。”
检测报告并无关于发动机的更换记录
陈先生对于这样的解释感到难以认同。在他看来,“原厂索赔”的出现正是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更换。事件发生后,他不仅报了警,还向市场工商管理局提出了投诉,然而,由于这次购车是个人之间的合同,并不在警方和市场监管局的处理权限之内。
记者观察到,合同双方系前车主与陈先生,甲方签名栏内由陈女士代为签署。陈女士向记者透露,此次买卖,她仅是代为出售,从中仅获数千元收益,“退货”一事难以实现,不过她愿意与前车主商议,为陈先生提供一定的赔偿。
双方签署的合同
针对此事,《维权超给力》栏目特邀的专家、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汽车委员会的柯学灶专家指出,在二手车买卖环节,发动机的更换往往并不符合所谓的“原车状况”。他支持消费者可依据“消费欺诈”的条款,提出“退货退款”的诉求,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二手车经销商不能以“不知情”为借口拒绝处理此类问题。
柯学灶指出,发动机是车辆的核心部件,其状况对车辆的性能与安全至关重要。即便更换的是原厂提供的全新发动机,也可能影响车辆原有的适配度。此外,维修记录的存在还可能降低车辆的残值。鉴于此,业界通常将发动机的更换视为一项重要的维修项目,并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予以明确说明。若经销商对发动机更换情况有所隐瞒,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要求退车或索赔。
柯学灶提出,二手车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应尽到责任,必须核实车辆的维修历史,或者在车辆实地检查时,仔细检查发动机舱内机脚螺丝是否有拆卸痕迹。同时,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揭示该车辆已更换过发动机的事实,不得对此信息进行隐瞒。
陈先生购买的二手车
陈先生购车的转账记录

周林,作为《维权超给力》的特约律师,以及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指出,若车辆出现原厂索赔的情况,这通常意味着车辆的相关部件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厂家对此进行更换,是他们的常规操作。然而,第三方检测机构往往难以发现这些问题。更换完毕再次启程后,依照法律规定,该车辆被视为符合质量要求,故而实际上并不属于重大事故范畴。因此,二手车经销商并未构成欺诈。若车主提出退货退款,从法律角度出发,可能难以得到支持。至于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这一点尚存疑虑。然而,作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交易主体,买家有责任进行谨慎审查。
周律师表示:“假如前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但相关的登记证等文件尚未交给二手车经销商,那么经销商确实可能并不了解登记证上所记载的具体信息。在消费者购买车辆的过程中,他们有权要求获得这些必要的证件和材料,这不仅体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审慎决策的空间。”
陈先生通过线上平台看中二手车
罗平律师,作为《维权超给力》的特约律师及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他指出,依据合同规定,车辆买卖的合同主体应为双方车主,而二手车商则主要扮演着中介介绍的角色。在这种情形下,二手车商可能并未对车辆的核心部件进行详尽的检查,从而产生疏忽,但这种情况很难被定性为故意或欺诈的主观行为。
罗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形下,并不必然涉及主观上的故意,实际上可能只是严重的疏忽。这属于过失行为,而非故意为之,然而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却颇为困难。”
罗律师强调,陈先生与二手车经销商或许均未对车辆发动机的更换过程进行详尽的审查。经销商未予透露,买方亦未获此信息,因而对车辆状况产生了误解。在这种情形下,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车退款,其诉求是合情合理的。
此事后续进展,《维权超给力》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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