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交易二手车失败后,买家依据先前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还双倍定金,然而,最终法院并未采纳其诉求。最近,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史某专注于二手车销售业务。进入2024年春季,周某通过微信平台,与史某连续三次完成了三辆重型货车的交易协议签订,并且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总计向史某支付了2.7万元的订金。
周某与史某在三份协议中,虽然明确了购车款项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但关于车辆交付的具体时间节点,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达成交易意向后的数日,史某未能及时完成必要的车辆档案转移及过户手续,并交付车辆,尽管周某通过电话和微信多次催促,但均未得到回应,因此周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双倍定金。
镇原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与史某在达成共识、自愿且平等的前提下,签订了关于车辆买卖的协议,此协议合法且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双方在车辆交付时间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基础受损。鉴于周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有合理依据,法院应予以批准。
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定金惩罚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否满足。要适用定金惩罚条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虽履行但未达到约定的标准,而且这种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到使合同目标无法达成的程度,即构成根本违约。
由于周某与史某在协议中对履行期限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若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履行义务,债权人同样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履行,但必须给予对方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准备。”

在本起案件中,考虑到合同的本质、目标以及标的物的现状,史某在交付车辆方面的延误并未明显超过正常限度,实际上他仍表现出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愿。在主观上,他没有表现出故意拖延或阻碍合同执行的恶意,其轻微的延误并不足以导致对方购买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对合同目标的达成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此案不符合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镇原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裁决,决定终止三份汽车销售合同,同时要求史某将周某所支付的2.7万元订金全额退还。
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家长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但不少家庭...
你是否曾在计划港澳之行时,为办理港澳通行证而感到困扰?别担心,专家/...
电视机出现花屏是怎么回事?1、液晶屏故障:一般原因都是屏幕受到敲击...
怎么正确使用发光化妆镜?局部放大:利用化妆镜的放大功能仔细观察眼部...
它们在内蒙古自治区共同设立了国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公司于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