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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交易二手车未果后,买家依据先前的“协议”向卖家提起诉讼,要求其退还双倍定金,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法院并未采纳其诉求。最近,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史某专门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进入2024年春季,周某通过微信平台,与史某陆续达成了三笔重型货车的交易协议。在这期间,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分三次向史某支付了总计2.7万元的定金。

周某与史某在三份协议中虽然明确了购车款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但关于车辆交付的具体时间节点尚未达成一致。
在双方最终就交易达成一致后的数日,史某未能及时完成必要的档案转移和车辆过户手续,交付车辆也未能如期进行。周某通过电话和微信多次催促,但均未得到回应。因此,周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双倍定金。
镇原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史某在充分协商、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双方在车辆交付时间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基础受损。鉴于周某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否满足。要使用定金罚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与约定不符;二是这种违约行为必须严重到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约。

由于周某与史某在协议中对履行期限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进行履行,债权人同样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履行,但双方均需给予对方充足的时间进行相应的准备。
在此案例中,考虑到合同的性质、目标以及标的物的状况,史某在交付车辆方面的延误并未明显超过合理的界限。实际上,他仍在努力履行合同义务。在主观上,他没有表现出故意延迟或阻碍合同执行的恶意。他的轻微延误并未导致对方购买车辆的目标无法实现,对合同目标的达成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此案不符合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镇原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了判决,决定终止三份关于车辆买卖的合同,同时要求史某将周某所支付的2.7万元定金全额退还。
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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