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易完成后没有立刻处理过户和保险单更新流程,一旦遭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有理由不赔付商业险部分?最近,罗田法院交通审判小组审理的一起汽车事故责任案件,对此问题提供了明确说法。
二零二四年一月,黄某遭遇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撞击而受伤。事后,为该车辆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拒绝依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额度进行赔付。黄某因此将驾驶人员周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主张各项损失合计达二拾壹万陆仟叁佰零贰元壹角陆分。
(图片由AI生成)

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称该车辆最初由吕某承保,后来转让给周某,事故发生之际,周某作为接盘人,既没有办理车辆产权变更手续,也没有立刻告知保险公司更新保险条款。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只应在强制保险的额度内进行赔偿,不承担补充保险的赔偿义务。
罗田法院交通审判合议庭审理后确认,该涉案车辆确实由吕某转交给周某,并且在转让之后没有立刻告知保险公司进行保单信息更新。不过合议庭也明确,周某拥有合法的驾驶资质,并且没有对相关车辆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改装、添置设备或者改变其原本的用途,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车辆的危险性大幅提升。
法院审理后认定,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过变更,同时保险合约也未发生修改,然而该车辆的客观风险情形,并未因为所有权转移以及保险合约维持原状而出现明显增加。所以,保险公司单凭车辆未完成过户登记、保险合约保持不变这两个理由,来要求免除其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这种主张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最后,法庭没有采信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依照法律作出裁决,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额度,向原告黄某赔偿所有损失,总额为168,024.08元。裁决书生效之后,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了赔偿任务。
车辆交易完成后,应立刻进行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同时也要更新保险合同,这样做能够防止以后出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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