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通过二手车网站购买了一款特定品牌的电动汽车,但收车时发现缺少电池组件。他认为销售方和平台没有披露车辆的真实状况,因此要求退款并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为此,姚先生将销售者王女士以及相关的汽车服务机构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近期,北京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确认姚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显著的认识偏差,最终裁定取消二手车交易协议。
调查发现,姚先生经手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管理的二手车拍卖网站,以十七万八千二百元竞得某牌电动汽车一台,买卖双方及他本人都在该网站确认了车辆交易协议。他给卖方王女士转了八万九千一百元购车款,又向网站支付了一万二千多元的手续费。后来,姚先生收到网站安排运输的车辆,但发现车子没有安装电池组。
与平台确认后,姚先生了解到他购入的汽车采用租赁电池方案,每月需承担1560元的租赁成本,若要买断电池,还需额外出资10万元购买。姚先生重新查询交易平台时,发现同款汽车存在“电池租赁”与“电池买断”两种形式,且售价存在显著差异。向平台客服咨询时,对方表示并未听闻该品牌提供电池租赁服务。

姚先生觉得这项关键的车辆资料,平台事先没有进行审核并通知,导致他对交易形成了严重的认识偏差而达成了协议,主张废除合同并退款还车。
审理期间确认,平台相关人员与卖家王女士交流时,提及对方向评估专家反映车辆电瓶系租赁性质,评估专家在检查单据上标记了“电瓶租赁”字样,然而系统页面所载的检查单据中并无此项内容。法庭判定王女士已向平台说明电瓶租赁状况,已经尽到卖方的告知责任。
该车辆在网页信息或合同中未注明电池租赁状况,根据该平台对车辆资料的一般呈现方式,若无特别说明,则应视为电池非租赁性质。姚先生在此背景下以十七万八千二百元的价格竞拍此车,成交后不久便向平台职员确认电池的具体配置,并解释其报价是基于包含电池在内的整车价值。姚先生在买卖过程中,对于关乎车辆实际价值的关键细节,存在严重的认知偏差,因此该二手车交易协议需要被取消。
王女士已经向平台说明电池租赁的情况,王女士没有违反约定。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没有把相关情况告诉买方,也没有真实反映与签订合同有关的信息,平台对于合同被取消是有责任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
法庭裁定取消二手车交易协议,王女士需将购车钱款退还给姚先生,姚先生须将电动汽车归还给王女士,那家汽车经营机构要向姚先生退还服务费用,并补偿车辆运送的开销,法院没有支持姚先生提出的其他要求。
据悉,案件已生效。
法官释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法官杨晶晶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案购车者在交易过程中对电池租赁情况并不清楚,是以不知晓车辆关键信息的前提下进行竞价,因此具备请求法院终止契约的权利。
法官指出,购买二手新能源车时需全面掌握车辆详情,包括电池特性及使用状况,若存疑虑,应在交易前与销售方或平台进行商议,以防因认知偏差引发争议。销售方与中介机构对于车辆关键信息,特别是电池状态,都负有如实告知的责任。平台上的经营者,需要认真查验车辆资料,在介绍页面清晰无误地展示,尤其是电池状况、曾经出过的事故、进行过维修的部位等特殊状况,要详细交代清楚,以此来保障交易平稳,推动二手汽车交易市场朝着良好规范的态势前进。(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黄硕 光明网见习记者刁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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