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倒计时13天,行动就是现在,加油!
银行本票
概念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
票据用于支付给收款方或持票方款项,本票的核心参与者仅有出票方和收款方。
出票
必须明确标注“银行本票”字样,包含无条件支付的保证,注明具体金额,写明收款人姓名,注明开具日期,并由开具人签字盖章。
【注意】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6项,无付款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注意】同支票一样,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也没有付款日期。
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若未按期展示本票,就失去向非出票人前手要求赔偿的权利。
持票人若在提示付款期限后仍未收到款项,需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向出票银行进行解释说明,同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然后可以凭借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申请获得付款。
支票
概念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由出票人开具,授权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收到票据时,必须无任何附加条件地支付特定金额给收款方或持票方。
授权
补记事项
(支票独有)
(1)金额: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有权许可收款人完成支票背书,收款人亦可将此权利转委托给第三方完成背书,且该授权可进一步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②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票
签发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
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付款
支票是即期支付的凭证,不能另外注明还款时间,如果另外注明还款时间,那么这个注明的部分没有作用。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提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不予
支付款项。若付款方拒绝支付,那么开具票据的人依然需要对持有票据的人履行票据义务。(这并不影响持票人向出票方追讨的权利)
票据
承兑期限
票据权利时效
提示付款期
商业汇票
(远期)
定日、出票后
定期---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出票日起1个月
票据到期日起2年
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
出票日起2年
银行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
出票日起6个月(单选)
出票日起10日
对前手的追索权
(不含出票人)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不含出票人)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开具了一张纸质汇票,准备用来偿还货款,收款人为乙公司,该汇票由丙公司担任承兑人,票面金额是八十万元,汇票的到期日定在2022年8月10日,随后在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了购置设备,将这张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交给了丁公司,同时向戊公司申请了担保。在汇票上写明“担保”“担保对象是乙公司”并且“以乙公司付款为前提”然后盖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的设备与合同规定的规格不一致,于是向丁公司递交了终止合同的正式文件,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了支付工程款项,将这张汇票转交给己公司,并且在背书时写明了“禁止再转售”的字样
2022年4月15日,本公司向对方购买了一批物料,双方签订合约,规定货物发出后十天内需要结清款项,对方要求提供保证措施。本公司在这张汇票上注明了“作为抵押”的字样,随后背书给对方。对方发出货物十天之后,本公司始终没有支付钱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通知丙公司要求付款,丙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承诺一个月后支付。庚公司因此向所有前手以及戊公司发出追索要求。戊公司以乙公司未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丁公司以汇票上载明禁止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作关系已经终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依照相关票据法律制度条款,仅从票据法律制度角度出发,不考虑其他任何因素,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解答。
(1)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一定要自己练习写一遍再核对答案哦!
【答案】
戊公司需负责履行保证义务,依据法规,票据上的担保不能附加条款,若附加条款,该条款无效,但担保本身依然有效,戊公司于票据上注明“保证”并签字,就必须承担票据担保责任,所附条款无效。
无需负责。按照规定,如果收款人在票据上写明“禁止转售”,那么再转售给其他人时,原收款人不对后续的受让人负责。这个案例里,收款人丁标明了“禁止转售”,而公司庚是丁的后续受让人,因此丁不对公司庚承担票据责任。
需要负责。按照规则,票据的义务人不能拿自己同持票人的前一个交易对手的异议理由去对抗持票人,这就是票据没有因为的证明。这个题目里,丁是庚公司的前一个交易对手,票据的义务人乙公司不能拿自己同丁公司的异议理由去对抗持票人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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