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大理决定在十天内暂停XX生态保护核心区部分客栈的运营,消息传出后,众多客栈经营者感到不安,称该区域大约有两千家客栈,其中大部分缺少必要的经营许可。他们正为家庭生计问题感到忧虑,不知该如何应对。对于这些经营资质不全的客栈,若被认定为“小散乱污”类型,能否得到政府方面的经济补偿?这一系列情况可能牵涉到哪些法律层面的争议?
一、昔日文艺青年的圣地,不再灯火阑珊
(一)云南XX千家客栈被关停整顿
2017年3月31日,下午时分,大理市XX举办了一场新闻发布活动,会上公布了《关于在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开展餐饮客栈服务业整顿的公告》。生态核心区的区域划分,由XX市的“规划局”负责主导进行,具体范围涵盖:XX和XX(位于XX境内)的1966米界桩向外扩展100米,XX东北区域环绕海岸线的道路(涉及海东XX、XX、XX等地)靠近湖泊的一侧以及道路外侧路肩向外延伸30米,还有XX的主要入湖水道两侧各30米的XX流域区域。依照这项通知,从公告发布那天算起的第十天开始,整治区域里每家饭店和旅馆都必须自行停业,配合检查。对于那些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停业的饭店和旅馆,相关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勒令它们整改。
(二)2017年4月1日起,就已关停千家餐饮企业
2017年4月1日,云南省大理XX开始实施洱海治理的七项举措,关闭了2498家餐饮客栈,同时禁止了周边农牧业造成的水体污染。其中,A艺术酒店在内的600多家商户被关闭,他们还没有收到重新开业的消息,其他乡镇和村庄的情况也类似。由于经营房地产和借贷投资的企业家们,在停业期间已经陷入财务危机。XX的投资者们还在等待恢复营业中。
(三)A艺术酒店关门一年,停业损失大概有多少呢?
1、从去年4月初开始整治洱海酒店餐饮业
2017年3月31日,大理某单位于龙山某地举行发布会,宣布将启动对某水体的监管行动,并发布通告称此次行动为史上最严厉的整治措施,治理周期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持续到大理市某污水处理项目正式启用之时。A艺术酒店也暂停营业了,有传言称该酒店直接向某水体排放污水,但后来A通过新闻媒体澄清了事实,并出示了所有相关文件的影印件。是因为响应政府治理污染的号召才决定停业的。根据新闻报道,“A艺术酒店”原先是一座私人住宅,2009年被**千里走****管理公司出资翻新成为一家旅馆。这家酒店坐落在XX海风最盛的地方,全部建筑都是人工打造,三面被大海环绕,是XX风景最秀丽的地方之一。
2、粗略估算该艺术酒店停业损失
根据不同季节和收费变动,我们大致推算该住宿点的歇业亏损情况。该场所设有七个客房,每间每日的收费在三千到六千元之间波动。单日仅客房收入就损失两万一至四万多元,此数额仅涵盖基础住宿开销,未计入其他衍生消费。到目前为止,这家旅馆已经歇业快一年了,单是这一项基本住宿收入,就损失了大约七百万到一千五百万。另外,水电费和酒店维修保养费等必须支付的开销,也应当算作损失。因为停工停产造成的损失包括“必须支付”和“应当收益”两部分,也就是实际经营损失和预期经营损失。所以说,这家旅馆在歇业期间的损失并不仅仅只有这些。员工拿到的报酬,各类协议罚金,金融机构借贷产生的费用,公司运作产生的常规利润,这些都在停业损失范围之内。
众多旅馆及住所正待重新开张,能否拿到歇业期间的损失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怎样确定?
(一)什么时候可以恢复开业呢?
环保部最新消息显示,首批环保督察整改行动将覆盖云南洱海区域,同时江苏太湖、内蒙古三大湖泊等八个省区也将进行环保治理。整改计划共列明481项具体任务,目前绝大部分已顺利完成。此外,还有100多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问题需要处理。当环保督察整改项目全部结束后,大理市XX截污工程将正式启用,届时将并入现有的排污系统之中。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及饮食、旅店经营准则和条件再次审核,符合标准的宾馆饭店,在依法取得全部法定必需许可文件后,方可恢复经营。有关通知表明,明确规范包含:建筑程序需合规,禁止以违建性质运作;必须持有法定必需的资质文件;自行设置排污装置,经净化后的废水需符合一级A标准,且运往指定净化机构,达成无污染排放。
(二)关停就等于拆迁,应该获得合理补偿。
在大理XX附近的部分旅馆和饭店,存在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单位,或许被称作“散小乱污”性质的组织,倘若这些单位遭到勒令停止运营,是否就意味着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实际上,强制停业与拆迁在性质上并无区别,理应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只要强制停业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律支撑、客观事由支撑,并且包含行政机关的明确表态等要素,便有权依照征用拆迁的规范来索求赔偿。在企业歇业期间,倘若没有涉及到建筑物的拆除,规模较小且经营混乱、污染严重的公司,同样能够依照相关法规,申请获得停工停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倘若需要拆除违章建筑,除了能够申请停工停产的经济损失赔偿外,还可能领取装修附属设施的费用补偿、被损毁的机器设备的价值补偿等。倘若涉及到合法建筑物的拆除,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领取以下几项补偿:
根据土地的属性和利用期限等要素,确定该地块的补偿金额,以此作为区域补偿的基准。
建筑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损耗后的差额,即为建筑重置成新价的补偿。
3、装修附属物补偿。

设备迁移费用补偿,包括可迁移装置的搬迁开销,以及不可迁移装置的更新换代费用。
停业期间需给予员工相应报酬,同时承担各类合同罚金,支付银行借贷成本,补偿日常运营利润,以及弥补超期经营造成的收益损失。
搬迁开销包括可移动物件装置的安设开销、悬挂开销、运送开销等开销。
三、与XX酒店客栈停业事件相关法律法规
(一)停产停业损失和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的市县级政府需向被征收者提供补偿,其中涵盖“因房屋征收导致的停工停产损失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停工停产损失补偿的数额,要依据房屋被征收之前的经营效益、停工停产持续的时间等要素来计算。详细执行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拟定。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指出,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损害财产权益的行为,受损害者即享有获得补偿的资格:实施了不合规的罚没、吊销相关资质或许可、强制企业或机构停工停产、没收个人或组织财物等处分措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若侵害公民、法人及任何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导致损失,应依照以下方式处理:对于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情况,或要求停产停业的情况,需补偿其停工期间必须的日常运营支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水平。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评估并确定。固定资产的补偿涵盖了不能迁移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地上的附着物,同时还包括因迁移造成损失的机器设备的相关补偿。
(二)环境案件行政法律法规
2017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存在某些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这些行为包括,没有合法排污许可证就排放污水。或者,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既定标准,又或者超过了总量控制指标。还有,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隐蔽方式,私设暗管,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来逃避监管,从而排放污染物。另外,如果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就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也将被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需要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企业停业或者关闭。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同时处以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之间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会受到罚款处罚,并且被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那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先处罚的数额,每天连续进行处罚。罚款处罚的额度,依据相关法律规范,需要参考污染处理设施运作的开支、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或非法获利等要素来设定。地方性法规有权根据环保工作的实际要求,扩充第一项条款中按日累计惩处的违规情形。
第六十条规定,若企业单位及其他生产营运者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则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责令其限制生产,或停产整顿;若情节恶劣,需报请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核准,可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第六十三条有明确条款,对于企业单位及各类经营主体,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犯罪程度,除了按相关法律规章进行惩处外,县以上环保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应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及其他直接涉事者,处以十天至十五天拘留;若情节较轻,则拘留五天至十天:一是项目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接到停止建设通知却拒不执行;二是未获取排污许可就排放污染物,接到停止排污要求仍不遵守;三是借助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信息,或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备等手段逃避监管违法排污;四是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接到改正通知却拒不改正。
第六十四条有明确说明,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遭到破坏导致出现损失,就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环保案件刑事追责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环境保护案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环境犯罪案件涉及哪些罪名?
(1)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
(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一款);
(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二款);
(5)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6)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7)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8)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2、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应收集和保存的证据。
(1)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2)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
(3)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
(5)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已经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必须递交处罚决定书,并且附上作出处罚的依据材料。
3、环保部门向检察和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附有的材料。
(1)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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