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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7日,郑某驾驶着案涉车辆,行驶到广西某路段之时,由于操作不当,和第三方车辆发生了碰撞,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以后,甲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主动联系乙汽车修理厂,安排把事故车辆运回山东,并且送至该厂进行维修。乙汽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了拆检,进行了钣金,进行了喷漆,进行了零部件更换等全面维修,制作了维修清单,合计金额是150405元,还拍摄了维修过程若干照片。现在案涉车辆被提走,并且已经重新投入运输经营。案涉车辆,登记在了甲物流公司名下,维修完成之后,甲物流公司与郑某,均没有支付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乙汽车修理厂,在2024年11月11日,把甲物流公司、郑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甲物流公司、郑某共同支付维修费150405元,并且要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甲物流公司提出辩解称,涉案车辆尽管登记在它的名下,可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卖给了郑某,双方已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郑某是实际车主以及使用人,维修方面的事情也是由郑某自己来决定,公司仅仅是协助处理保险理赔,公司并非维修合同的定作人,所以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此项案件当中存在着争议的焦点,那就是甲物流公司是不是应该承担涉及到的那个车辆的维修费,首先呢,承揽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成立了,作为定作人的甲物流公司应该依从约定去履行付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容,承揽合同指的是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去完成工作并且交付成果,而定作人要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本案当中,不存在书面维修协议,甲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亲自联系乙汽车修理厂,李某将车辆送达维修地点,李某明确表达了委托维修的意思表示,乙汽车修理厂接受了委托,乙汽车修理厂完成了维修任务,甲物流公司与乙汽车修理厂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乙汽车修理厂,没能举证证明,郑某与其达成维修合意,也未提供郑某签字确认维修项目,或者接收车辆的记录,没办法证实其与郑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其要求郑某承担付款责任,缺乏法律基础。其次,合同具有相对性,登记车主甲物流公司,作为合同缔结方应承担责任这个明确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是由甲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面联系送修,协调运输,参与保险理赔,并且以甲物流公司名义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损失鉴定,这一系列行为充分表明其以权利人身份行使车辆管理与处置权。即便甲物流公司声称车辆已卖给郑某,然而车辆至今还登记在甲物流公司名下,且对外具备公示效力。在这样的情形下,乙汽车修理厂有合理依据去相信,甲物流公司是维修服务的实际需求单位以及责任的主体一方。就算甲物流公司和郑某之间存在着买卖关系,那也只是甲物流公司与郑某二者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方面的安排,是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最终,维修费用应该联合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认定。乙汽车修理厂制作了关乎案件涉及的那个维修清单且属单方制作,经过统计该维修清单金额总计是150405元。在那份清单里不存在甲物流公司的签字予以确认,也没有证据可证实乙修理厂之前已与甲物流公司对维修费用金额展开过协商,所以法院酌情测定给出按80%计算维修费用的判定,也就是120324元。甲物流公司完成履行支付维修费用这一义务之后,要是确实能够证明郑某归属实际所有权人并且应当承担最终责任,那么可以按照它们公司内部协议另外去主张权利。作出判决之后,甲物流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给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先的判决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建立起来是以有意思表示成为核心的,它是如此这般的情况了,即便没有书面合同这点存在着,但是在其中一方当事人借助行为清晰地表达出那份委托维修的意愿之方面,而另外一方已经实实在在地完成了维修工作的情形之时了,这样的话就能够认定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已然成立了。在挂靠车辆维修合同这一范畴当中,车辆维修服务的责任主体理应是以实际缔约方作为确定标准的。一方面来讲,实际车主并非自然而然就是责任主体,在实际车主没有直接参与到维修合同意愿表达这个环节当中去,也没有签署维修文件,并且也没有实际控制维修进程的状况之下,它不会因为享有车辆使用权就理所当然地要承担合同责任,除非存在另外的代理、表见代理或者债务加入的那些情形。另一方面,假如登记车主主动联系送修,并且参与后续处置,就算车辆有实际出资人或者使用人,也应当作为定作人承担付款义务。在挂靠车辆方面,车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优先于内部约定,当车辆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时,机动车登记信息具备对外公示效力的情况,第三人依据对登记信息的信任展开交易,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内部买卖或者挂靠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登记车主对外承担维修费用后,有权依其跟实际车主间的合同关系依法追偿,这体现“先对外负责、再对内清算”的商事处理逻辑,在商业实践里,挂靠、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等模式普遍存在,然而一旦涉及第三方服务交易,就得警惕“名义”与“责任”的错位风险,企业不能一边享受登记带来的运营便利,一边推诿由此产生的合同义务,唯有权责一致,才可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之下,存在这样的情形,那就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不然还能够采用其他形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合同书,是书面形式,信件,属书面形式,电报,为书面形式,电传,乃书面形式,传真,亦书面形式,这些能以有形方式表现所载内容,是书面形式的范畴 。
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下,能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电子邮件方式下,能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并且这些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被调取查用,将其视为书面形式。
当事人一方,存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存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存在未支付租金的事情,当事人一方,存在未支付利息的事情,当事人一方,还存在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事宜,在此种状况下,对方能够请求其进行支付。
第七百七十条称,承揽合同乃这样一种合同,此合同中,承揽人需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去完成工作,之后要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则需支付报酬 。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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