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厂房能分着卖了?2024最新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政策解读

2025-12-31 0:08:02 转让出兑 admin

2024年4月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名为《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其文号是莒南政办字﹝2024﹞12号,以下简称为《通知》,为了能够让我县各个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清楚了解相关内容,现在就政策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伴随我县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工业用房需求展现出多元化态势,近些年来,我县部分企业亦提出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运用的需求, 。对于此情况,县委以及县政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为了能够进一步地去优化营商的环境,从而更好地去解决企业发展时所产生的需求,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发布的《临沂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以及《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政策的通知》这份文件的精神,进而出台了《关于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莒南政办字﹝2024﹞12号)这份文件,以此为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达成高质量发展,构建起政策方面的支撑。

二、制定依据

依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给出的《临沂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也就是临政办字〔2023〕73号那份文件,以及《关于优化调整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政策的通知》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自身实际情况来制定 。

三、主要内容

《通知》总共具备六个部分,它们分别是适用的范围,基本的原则,条件以及要求,审查的机制,办理的程序,其他的事项 。主要的内容是像下面这样 :

一,要明确适用的区域,对于申请分割的项目来说,其必须处于国家级的开发区内,同时也要处于省级的开发区内,并且还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当中。

首先,要明确工业标准厂房的概念是有着特定指向的。其中,工业标准厂房是那种处于依法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的建筑。并且,它是经过政府进行统一规划而建成的。再者,它是符合国家通用标准以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 。

(三)清晰界定分割以及分割转让的概念,分割乃是针对建成的标准厂房,依据幢、层、跨来开展产权登记,分割转让则是指标准厂房经分割之后,借助购置等形式完成产权转移。

(四)将办理条件以及要求予以明确,对于申请产权分割的项目而言,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这些条件,以及达到以下这些要求:

建设规模方面,项目所占用土地面积需要达到超过15亩的程度,建筑面积要达到超过1.5万平方米的状况。

2. 关于自持比例这一情况。建设单位所自持的标准厂房处于这样一种面积状态,即其面积不会低于标准厂房整体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这里需要明确指出该面积不涵盖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配套用房的面积,并且若在出让合同之中有意思相关约定的话,那么就要按照所约定的具体内容来执行。

一是关于等级情况,在分割之前,该项目已经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且办理完成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进而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与此同时,必须要与此并且符合“工业属于工业”这样限定下的用途属性,而且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方面存在的各样限制。

在进行分割之后,存在着一个最小单元,这个最小单元所对应的标准厂房,必须具备明确的、固定的界限,并且能够实现独立使用的功能,其面积要求是不小于500平方米。

5. 分割有相关约定。经过分割转让之后,标准厂房宗地的使用权呈现共有状态。项目之内的道路、绿地、消防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以及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不在此列),还有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于项目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且共同使用,不能开展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能够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依据协议里面的约定去使用,不可以进行分割、抵押以及出售。

6.限制情形。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受让人不得再次分割。

(五)构建审查机制,县里组建项目联合审查小组,联合审查小组的成员涵盖发证、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建住、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促机关及单位等部门并且由这些部门构成。

(六)明确办理程序。分割及分割转让,共设4个流程。

一,项目要进行申请。有着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建设单位,拿着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或者《分割转让方案》这类材料,朝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去提交申请。

2.展开项目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改部门、工信部门、自规范畴相关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商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投资促进部门等,一同予以对分割以及分割转让加以审查 。

3.项目开展审核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项目把审查意见上报给县联合审查小组,县联合审查小组据此形成审核意见 。

4. 产权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机构针对审核已通过的项目,依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规则去办理产权登记 。

(七)明确政策施行期限。《通知》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2年。

编    辑 | 王旭  张秀文

责任编审| 李守光

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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