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转让自己经营的店铺给黄某时,许下了这样的口头承诺,即请放心,我半年内肯定不会再在附近开店了,如果还开店就不会转让店铺了 后来在店铺转让两个月后,林某出尔反尔,违背了该承诺 那么林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近日,茂名法院对该起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了判决。
口头允诺:半年内不再开设同类店铺
据了解,林某原本经营着一间零售女性服装的店铺,还零售鞋,零售包等商品。在2022年5月的时候,林某和黄某进行了商议,打算把店铺以65880元的价格整体打包转让给黄某。
黄某针对该店存有兴趣,其看中的乃是林某凭借长期经营而拥有的大批客户资源以及影响力。鉴于黄某担忧林某要是开设新店的话,将会使客源出现分流从而影响店铺盈利,于是便在草拟的《商铺转让合同》里添加了“林某不得在该店铺所在的镇街经营女装店”这样的条款。
林某及其配偶不同意把该条款添加进合同,黄某及其丈夫坚决要求林某夫妇做出口头承诺,至少在半年时间内不在这个镇开设相同类型的女装店,不然就要把店铺转回到林某那里,林某丈夫多次表明会让黄某夫妇安心,林某在半年之内绝对不会再次开店,林某也宣称要是自己还要开店就不会转让店铺了。
口头承诺被黄某从林某夫妇处得到之后,上述条款因而被黄某删除,《商铺转让合同》由黄某与林某签订,转让款亦由黄某支付了标点。
出尔反尔:两个月后再次经营同类店铺
某黄将店铺盘下之后,随即展开了经营活动。在2022年7月中旬的时候,某黄察觉到,于其店铺大概285米的范围之内,开设了一家全新的店铺。此家全新的店铺,是以陈某的名义去办理的工商登记,其经营范围涵盖了女性服装、鞋、包等各类商品。某黄还发现,这家刚刚新开的店铺,平日里都是由林某负责经营打理的,林某借助微信朋友圈来发送一些广告信息,以此为该店铺招揽顾客,并且店铺所放置的以及购物袋上印刷的收款二维码,也都是林某的微信收款码。
2022年7月30日,黄某在得知情况之后,委托律师向林某邮寄律师函,并且是以林某违反半年内不在该镇开设服装店的承诺构成违约作为理由,要求解除《商铺转让合同》,还要求林某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然而林某拒绝了,其拒绝的理由是双方未就开新店铺一事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条款。

黄某寻觅不到解决之道,遂向茂南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定解除双方所签的《商铺转让合同》,且判定林某退还转让款以及相应利息,还要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并退还转让款
茂南法院,经过系列繁复审理后,得到这样的认定,黄某在和林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之前,已然向林某表明,其去受让店铺,所看中的就正是林某凭借长期经营累积所留存下来的客户资源,所以提出要求,让林某承诺,在半年的期限之内,不可以在案涉店铺所在的镇街范围之内去经营女装店,不然宁愿把店铺再转回到林某那里。林某尽管不情愿就此事签订书面合同,然而口头承诺,至少在半年内不会开店,双方已经通过口头这个形式,订立了“林某在半年内不得在店铺所在镇街范围开设女装店”这个合同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样一项规定,双方以上述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体现,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法律成立,对于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2022年5月份的时候,黄某受让了店铺,之后,在2022年7月份,陈某在距离该店铺不足三百米的附近区域,开设了新的同类店铺。这家新店,是以陈某的名义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不过日常是由林某在经营打理,而林某利用的就是自己在经营案涉店铺期间所积累的客户资源。黄某所采取的这样的行为,已然侵犯了那些转让给黄某的营业财产,致使黄某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损害,这就造成了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所以,黄某是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来解除合同的。于2022年7月30日,黄某通过委托律师向被告送达了那份解除《商铺转让合同》的通知,所以就在当天,该合同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了。黄某所主张的赔偿损失,鉴于其未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因此法院不给予支持。于是,法院作出了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然解除,被告林某有必要向原告黄某退还转让款,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林某对判决不服,进而提出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上诉驳回,维持原来的判决,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实际生活当中,针对某些经营状态优良的转让而来的店铺,受让的人常常倾向于采用整体进行打包的那种形式来予以受让这些店铺,借由这样的一种转让方式,受让的人能够凭借原本店铺的名称、形象以及业务范围持续经营该店铺,让原店铺的客户资源得以稳固,保持原店铺盈利的一直以来的那种趋势。如是出让人于邻近区域持续从业那种与所转让营业属同品种类的营业,那般的话就会致使客户资源遭受到分流,进而使得受让人因此而遭受到损失,如此一来订立合同之举的目的便将难以实现,故而如此受让人一般而言会要求出让人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于特定的时间以及特定的范围之内禁止去从事同业经营活动。
在此,法官作出提醒,为了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受让人于签订转让合同时,应当就出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展开协商,对于出让人可不可以重新开展同业经营活动,受限制的时间范畴以及地区范围,是否作为解除合同具备的条件,违约责任等诸多事项作出清晰明确且具体的约定。与此同时,针对受让财产之中的品名以及价值,需要逐一项项地展开细化,去约定诸如经营设施、库存货物、特许经营权、品牌形象、客户资源等各类财产所对应的具体价值,以此来防止出现出让人违约之后,受让人因没有办法举证说明财产损失价值,进而致使赔偿主张无法成立这样的不利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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