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带押车被原车主开走,买主能反悔吗?

2024-12-23 0:09:09 车辆买卖 admin

鲁发案【2024】747

用抵押贷款买了一辆二手车,

随后,车辆被原车主开走。

去卖家那里索赔,

卖家表示,车辆已经交付。

如果车辆被开走,您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不同意退还购车款,

买家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请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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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因网络入侵被删除)

案件简介

2020年10月8日,范某向杜某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BMW 525L轿车。双方未签订书面销售合同,约定价格为13.5万元。车交付后,杜某将车辆交给了范某。范某承认知道该车是抵押车,并表示杜某承诺协助过户。杜某称,涉案车辆交付时已被扣押并抵押给范某。根据二手车市场来看,2014年宝马5系的销售价格应该在25万-30万元左右。范当时只花了10万多元。刚购买了这辆车。 2022年12月6日,原车主李某委托第三方将涉案车辆开走。范某遂向郯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终止其与杜某之间的车辆销售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13.5万元。

法庭听证会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在抵押期间清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其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修改前)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出卖人不具有所有权或者以出卖人不具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订立合同时有权处分标的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按照协议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影响”。

因此,无论是根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时效性》、《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涉案车辆销售合同真实表述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上述所有权变更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涉案买卖合同已经履行的事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负有义务”。确保第三方不得断言买受人就交付的标的物享有任何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订立合同后,卖方对本法引起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150条规定的义务”。本案中,范某承认,杜某交付车辆时就知道该车辆存在权属缺陷,且范某家属就涉案车辆报警时也声称其并非该车的车主,而是该车的车主。抵押车辆。可以证明范某明知涉案车辆的权属存在缺陷。考虑到涉案车辆价格等因素,依法应免除杜某的缺陷保修义务。一审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一审判决宣判后,范某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买家明知车辆已被捆绑且产权有缺陷,但仍同意出售。买方付款、卖方将涉案车辆交付给买方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变更完成。上述权属变更虽因未办理登记而发生,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并不影响涉案买卖合同已经履行的事实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有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就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买受人明知车辆所有权有缺陷仍支付价款并接受车辆的,依法应当免除卖方的缺陷保修义务。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未要求书面合同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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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有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就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存入抵押物。与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其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修订前)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不具有所有权、权利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主张在订立合同时处分标的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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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2条评论
  • StarryNight442025-09-02 09:04:57回复
  • 购买的带押车若被原车主开走,买主应当立即与卖家及有关部门沟通解决,合同一旦签订且合法生效的情况下反悔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风险较大时须谨慎处理此事宜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为宜!
  • PurpleHaze142026-01-07 00:30:05回复
  • 关于购买的带押车被原车主开走,买主能反悔吗?,评论如下:
    购买时应当谨慎审查车辆所有权及抵押状况,若已合法交易且完成手续却遭遇此情况造成损失风险较大者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权;反之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权益受损则可能面临违约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履行约定条款或协商解决纠纷问题所在之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需更加注意防范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