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如何认定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025-02-07 8:05:20 转让出兑 admin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执行或完全履行其资本缴纳义务,他们将转移其权益。考虑到受让人的主观状况,需要区分和定义与此相关的随后义务和责任。其中,“认识或应该知道”的先决条件对于确定责任的结果尤其重要。本文重点介绍了“公司法司法解释(III)”的第18条,并将相关司法案件结合在一起,以全面地分解司法实践的态度,以确定这一主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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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陈彭北京Jingshi(Haikou)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Xiang Xinze介绍

“公司法司法解释(III)”的第18条使用责任区别规则来制定有关随后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分配的原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其他们的股东资本缴纳义务和转移权益。”

一方面,本文清楚地指出,发起人股东的资本缴款义务不能免于股权转让,如果股东在不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资本捐款义务的情况下转移了股权,则该公司可以要求受让人。履行资本捐款义务的股东,公司的外部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偿还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

另一方面,受让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决于他或她的主观身份。只有当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转让股东的资本捐款有缺陷时,他才能共同承担公司债权人的资本补充责任,以及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还款责任以及受让人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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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当公司要求受让人股东承担弥补资本供款的义务时,它必须基于以下前提:受让人股东“知道或应该知道”受让人的资本捐款有缺陷是可疑的。

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的争议是该公司的债权人是否要求受让人股东承担对公司债务的额外还款责任,这是有条件的,这是有条件的,是有条件的,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有缺陷的资本供款。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债权人提出要求将债务偿还转移的股东,则受让人将无法以他不知道或不知道的理由面对债权人。原因是,基于商业外观主义,债权人基于对工业和商业注册中记录的股东信息的信任而与公司进行贸易,而股东不能以无知为由与债权人作斗争。

另一种观点是,在有缺陷的权益转移期间,只有当受让人股东知道或应该知道转让权益的原始股东尚未履行或充分履行资本缴款义务时,他或她需要承担额外的还款责任公司债务的债权人。

在Wang Xiaobo和Lu Qi与企业之间的争议案件中,第二例法院裁定,受让人股东已成为公司协会章程,股东登记册以及工业和商业注册中记录的股东。根据商业外观,应保护债权人的信任。即使股票转让合同中的资本捐款有缺陷,受让人也不能以他或她不知道或不知道资本捐款中的缺陷为由与外部债权人作斗争。

在重审过程中,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III)的第18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缺陷平等的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未能执行受让人的责任股东在获得股权时,或者只有在受让人股东知道或应该知道“他承担有缺陷的资本贡献)时[1]

关·简(Guan Jian)认为,上述裁判的想法值得认可。

首先,股权受让人的义务是向转让的股东支付股权的考虑,而不是直接向公司捐款,他没有向公司的合法或商定的资本义务。如果没有义务,没有责任,也没有合法的依据,要求他承担公司债务的额外还款责任。

其次,当转移权益时,受让人属于公司的外部人员,缺乏对公司资产和业务状况的全面了解。信息不对称通常使其在股权转移的谈判过程中通常处于相对较弱的位置。

如果他不知道该人投资有缺陷的资本捐款的事实,他将受到次要损害的惩罚。 [2]受让人股东承担补充还款责任的情况仅限于他或她“知道或应该知道”有缺陷的资本捐款的情况,以及真正意图的基本原则以及当事方对当事方对过失的责任的责任股权转移值得批准。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声称有缺陷的权益捐款的受让人应承担联合和额外的还款责任,则他必须承担证据的负担履行资本捐款义务;如果受让人提议捍卫,我们必须提出一个反对者,以证明当他获得权益时,他不知道或不知道股权的资本贡献事实有缺陷。

当律师代表相关案件行事时,如果律师想向未能投资有缺陷资本的受让人股东提起诉讼,那么关键是完成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证明负担受让人对受让人有缺陷资本的证明负担。

“知道”是主观和清晰的知识,这意味着,在签署股票转移协议时,公司或股东已将资本贡献缺陷的事实告知了受让人,或者受让人通过其他方法了解到资本供款有缺陷的资本供款在即将转让的权益中,仍然选择根据真实意图签署合同并获得权益。

“应该知道”是一个客观推定。基于现有的证据和事实,受让人可能知道股权在获得股权时具有资本贡献缺陷的法律推定。在实际证据中,除非各方相信这一点,否则很难确定受让人股东“知道”股权的资本贡献,而“应该知道”是客观的推定。有必要允许裁判形成内部确认,并且很难提供证据。大的。

因此,本文打算从相关案件开始,并研究法院对“认识或应该知道”的具体确定,并希望赋予司法实践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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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定“知道或应该知道”

1。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特殊的关系

(1)关系

就赖瓜和张吉利安的处决反对诉讼而言,[3]金朱公司的原始股东林·万克西安和林·张教是兄弟姐妹。两人将公司股权的95%转移给了原始股东林万克西安的丈夫莱Gu。考虑到转让股东与受让人股东之间存在丈夫关系和姻亲关系,并且结合了以下事实:受让人股东未能提供诸如交货证明的证据,以证明股权转移的支付付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让人股东知道这一点。或者,您应该知道,原始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其资本缴纳义务并转移其权益。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但是受让人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也可以假定,受让人的知识状态是,受让人与外部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性交易。主题的信息优势。

在Cai Yongzhou和Jiang Hong之间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期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Mianyang分支机构和Sichuan Hengfu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4] Sichuan省级上等人民法确定了Jiang Hong的职责,是49%的职责。 Hengfu Company的权益和以下内容:发起人股东Cai Yongzhou的妻子应该知道第二个发起人Cai Yongzhou和Gong Ping逃避首都的事实。

江港为股权转让支付了股票转让付款,因为股权转移的考虑是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的,而亨格富公司撤回的资本并未对此进行补充。因此,即使可以确定江港实际上已经支付了490万元人民币的股本转让付款,也不能免除他作为对公司或债权人的不利受让人的责任。

从判决的本质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只要可以证明,受让人股东“知道或应该知道”获得股权时的资本供款有缺陷的资本供款,他或她就可以被要求承担向资本和债权人捐款的义务。联合和几个额外的薪酬负债与它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股权转让付款无关。

换句话说,即使它实际上已经支付了合理的股权转让付款,只要它主观上不是真诚的,它也应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责任。

(2)工作关系

①受让人担任目标公司的法律代表,董事,主管和其他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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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Oriental United Industrial Co.,Ltd。,Huang Zhiwen和深圳Fufenglin行业和贸易开发公司,Ltd。 Zeng Bin'an股东在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责任的纠纷中的危害[5] Baihao Company由Wanyufa Company and Fufenglin Company启动和建立。两人的股权分别为40%和60%,两人的资本捐款还没有到位。后来,Fufenglin Company将其权益转移到Huang Yin,Huang Yin将其权益转移到Huang Zhiwen和Zeng Bin'an。

在审判期间,法院裁定,当Baihao公司成立后,受让人Huang Zhiwen曾担任Baihao Company的董事,并担任该公司发起人股东公司的法律代表兼董事长。他对Baihao Company的发起人没有足够的支持。应告知资本捐款的金额,因此他应对Fufenglin Company在股权转移范围内的上述补偿责任承担几项责任。

自Baihao公司成立以来,受让人Zeng Bin'an一直担任公司的主管,并有责任审核公司的财务状况。他还应该意识到公司发起人的资本贡献,因此他还应该在转移的权益的范围内。 Fufenglin Company应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几项责任。

②转让人是受让人公司的股东,主管,主管和其他职位

Chen Weiqing和Jiangsu Aoke Electric Group Co.,Ltd。和Dalian Befutit Cabe Manufacturing Co.,Ltd.的股东,就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造成的争议。 [6] Wei Lin是Jiangsu Yuanxing Company的前股东Wei Lin未能履行其资本缴纳义务,并将其股权转移给了Aoke Electric Company,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和股东也是Wei Lin,因此可以假定是Transferereee Aoke Electric Company知道资产,江苏元银行的运营条件以及魏林个人对资本的撤离,因此应该共同承担补充责任。赔偿责任。

以上情况并未完全列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类型。他们的考试的本质在于,受让人是否具有获得诸如目标公司股东的资本贡献,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之类的信息的有利立场。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还有其他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足以使受让人比一般外部贸易实体具有优势,以获取目标公司的投资情况,通常可以推测它基于此转移。当一个人获得股权时,他“知道或应该知道”在股权转让中投资有缺陷的情况。

2。受让人以零考虑或不合理的考虑获得权益

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受让人通常不会决定获得股权以避免投资风险,除非它是免费的或以不对称的价格。获得。

基于此,在判断受让人的主观心理学时,公平考虑是否公平并且实际付费也已成为法院的关键衡量因素。

(1)股权转移从零考虑

①明确同意以零考虑免费转移

在股东,例如Qi Xiaodong,Jiangsu Changfeng Cabe Co.,Ltd。和其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其他股东[7]转让股东和受让人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同意,这是Transfereree的同意将他估计为100,000元的目标公司1%的股权免费转移给受让人。

法院认为,在自由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需要验证是否履行了权益的相应资本缴款义务。它认为不知道这些信息是不合理的。基于此,可以合理地假设受让人股东知道或应该知道,受让人股东没有。实施或无法完全履行资本缴纳义务。

②没有关于股权转移价格的协议

在香港和洪坎的恢复权纠纷中,[8]被转让的股东认为他不清楚是否达成了同意的转移权益的约定价格。基于这一点,法院裁定他知道或应该知道转让股东的资本贡献有缺陷,并裁定他对公司债务的额外赔偿负有责任。

Tang Jiannan和Jiangxi Pinggang Industrial Co.,Ltd. [9]法院裁定,受让人将通过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Transforee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资本捐款义务来转移权益。他的股权的5%被转移到唐·江南(Tang Jiannan),但没有就转让价格达成协议,该价格不符合同等的基本原则,并在民法中支付。基于这一点,可以假定,受让人股东被告知原始股东的资本贡献有缺陷。

③达成了合理的转让价格,但实际上没有支付

对于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电力电力建筑有限公司的金融租赁合同纠纷[10],受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对股权转移的考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转让被视为基础股东。

对于赖瓜和张吉利安的处决反对,[11]受让人的股东莱·古(Lai Gu)声称,他已经以475万元的元素获得了金朱公司的权益,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例如转让凭证,金融交易等等。在审判期间,有人指出上述资金是用现金支付的,但没有显示诸如付款收据之类的证据。

总而言之,法院裁定,如果莱古(Lai Gu)知道或应该知道原始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其资本捐款义务,则将其转移了股权。

同样,关于山东·宾州印刷和染色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反对的诉讼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的责任纠纷,[13] Lu Bolong和Xu Meiyu,Cheng Yanping和其他私人贷款争端,[14] Huai'an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Group)Corporation(Group)Corporation和Jiangsu Qihang Qihang Construction Enstructionering Co Co 。记录,收据和其他证据证明他已经支付了股票转让付款,但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可以确定,受让人以零考虑获得了权益,并且假定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让人尚未履行或充分履行资本捐款义务,也就是说,受让人已转移了股票。

(2)以低价获得不合理的股权

在关于黄Xiujun和Wu Zhaoling股东投资的纠纷中,[16]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受让人股东必须在协议签署后的3天内支付500万元的股权转让,但股份股东股东必须付款他只支付了300,000或400,000元或400,000元的审判。现金。因此,法院裁定,受让人股东在获得股权时没有合理考虑,并认为他应该知道,受让人有资本贡献缺陷。

在上海林登国际货运公司有限公司,宁博·贾达(Ningbo Jiada建立后不久就在宁波·林登公司(Ningbo Linden Company)建立。与常识相反,以50万元的价格获得价值25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基于此,可以假定受让人应该知道受让人的资本捐款。

关于关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有合理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李·吉普(Li Jiping)和李·扬伊(Li Yanhui)的股权转让纠纷中澄清:根据第19条第19条第2款,“合同法的司法解释(II) )”,无法达到转让价格。交易中交易地点的指南价格或市场交易价格通常被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在最初的试验中,所涉及的权益的最低评估价值为181961122.38元。所涉及的权益的转让价格仅占股票评估价格最低评估价值的63%。基于此,可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移金额显然是不合理的。价格和显然不公平。 [18]

3。其他测量因素

(1)在获得权益时是否进行实质性调查

就王·洪乔(Wang Hongchao)和Xintingju的处决反对诉讼而言,[19],关于王·洪乔(Wang Hongchao)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黄Zhe和宗泰·洪格(Hongtai Hongrui)公司在获得公平性时撤回了资本捐款。法院认为,当转移大量股权时,受让人应履行谨慎的义务来对公司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如果受让人未能采取必要的基本审查措施,并且未能履行其审慎护理的义务,则应假定他“应该知道”公司的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获得了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权益,数量巨大。他辩称,原始股东声称撤回资本是违反常识的。基于此,法院认为,当王·洪乔(Wang Hongchao)获得股权时,他应该主观地知道,转让股东已经撤回了其资本。

对于Wang Qiulong,Bi Cunhai和其他人,添加或更改由执行执行的人的反对意见,[20]被转让的股东声称他已经履行了审查义务,理由是他已经检查了资本验证报告,工业验证报告,获得股权时商业注册和其他材料。

但是,法院认为辩方无效,因为资本验证报告只能反映转让股东已向公司支付资本捐款。由于资本捐款的退出是在资本捐款和资本验证后发生的,因此资本验证报告无法反映转让股东是否已支付资本捐款后撤回。这是不可能证明,受让人对转让股东是否撤回资本捐款的合理义务履行了照顾。

(2)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其他信息可以告知受让人

如果根据法院发现的事实,[21]王小波与卢齐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则仅花了5天的时间从所谓的资本增加到股权转让;在股权转移之前,受让人已经与一些老人在一起。股东签署了公司的协会章程,以确认资本增加; 9股权转让协议在同一天签署,包括老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老股东将其股权转移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情况。

从常识中全面考虑上述事实,甚至股东以外的其他受让人也应该知道旧股东的资本增加以及转让股东是否已充分履行其资本缴纳义务。特别是,受让人声称,他是根据第三方机构发布的相关董事会,股东会议决议和专业资本验证报告的信托,表明他知道股东会议决议的股票。

Inoga集团于1998年2月16日的董事会决议旨在增加其注册资本,清楚地指出,该公司通过将其净资产转换为注册资本来增加其资本,并且没有进行实际资本供款。它进一步指出,该公司进一步表示,该公司通过将其净资产转换为注册资本来增加其资本。受让人知道,受让人实际上无法履行资本缴款义务。

(3)转让股东有缺陷资本的行为已通过有效的法律文件确认

在中国吉南办公室的纠纷中民事判决已确认资本捐款,法院认为这是基于民事判决的宣传。受让人应知道股权具有资本贡献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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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移的股东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救济

在王Qiulong的情况下,Bi Cunhai和其他人添加或更改由执行执行的人的反对或更改的反对,[23]法院就受让人未能履行对交易对手的义务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论点,并且假定受让人应该知道受让人的股东。持有的股权没有相应的资本捐款。

除了根据转让人转让期间的审查义务和股权转让支付付款的审查义务的履行外,法院还认为,它还可以假定受让人的股东是否从特定事实中假定受让人的主观心理学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救济。原因是,在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之后,他有权和条件检查公司的财务记录。如果发现受让人违反了诸如撤回资本捐款之类的资本缴纳义务,则他或她可以根据法律行使撤销合同权。权利救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人在获得相应的股权并成为公司的股东后检查了公司的财务记录,则他应该能够发现公司的股东有明显的撤回资本捐款的异常情况。实际上,受让人股东尚未针对受让人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法律转让有缺陷的权益,而是再次转移了转让的权益,这应被视为有缺陷平等的法律效力。

总而言之,在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期间,除了检查受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股权转移对价和付款状况的公平性外,法院还将对受让人是否做到这一点进行全面评估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调查,通过其他公共渠道获得相关信息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和救济,以判断被转让股东的主观心理学。受到这一点的启发,律师还可以在进行证据演示工作时从上述方面准备并提供足够的证据。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债权人要求受让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的程序。

就刘李而言,贾·彭(Jia Peng)和其他非党派的执行异议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由于在执行程序中采取了效率,以避免在实际法律关系中明显偏差执行程序中实质权利和义务的判决以及由于执行程序的效率而参与当事方之间实际法律关系的当事方。因此,如果执行法院将股东添加为执行程序中执行的人,则应基于股东承担责任的事实的明显明显。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III)的第13和18条的精神,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其资本缴纳义务,则受让人股东应转让其股权,并转移其股权,并转移其公平义务。如果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点,他们应受到个人的约束,并在对债权人的赔偿方面共同承担额外的责任,以免偿还公司的债务。

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转让股东尚未履行或充分履行资本捐款义务,这一事实通常在外观上并不明显。因此,为了保护当事方的诉讼权利,通常不建议将执行法院由额外的受让人股东裁定为受到执行的人的执行权,请按照“有关其他执行更改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想履行转让股东的相关责任,则应单独进行。提起诉讼。 [24]

笔记:

[1](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785号民事裁决。

[2] Xiao haijun:“关于有缺陷资本权益转移后承担补充责任的受试者的范围 - 对第19条第1款的评论,“公司法的司法解释(III)”(III),“法律商业研究”,“法律商业研究”, 2021 No. 4期望。

[3](2019)最高人民法院的第1768号民事裁决。

[4](2014)第99号民事判决。

[5](2015)深圳法国法国上海的民事判决。

[6](2016)SU 0981民事判决号4344。

[7](2022)SU02 Minzhong的156号民事判决。

[8] (2019) Civil Judgment No. 106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9] (2018) Civil Ruling No. 2986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10] (2014) Civil Judgment No. 12.

[11] (2019) Civil Ruling No. 1768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12] (2021) Civil Judgment No. 1184 of Lu Minzhong.

[13] 2019) Civil Judgment No. 1115 of Sichuan Minzhong.

[14] (2016) Civil Judgment No. 443.

[15] (2014) Civil Ruling No. 00938 of Su Shen Sanmin Shen.

[16] (2020) Civil Ruling No. 3426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17] (2019) Zhejiang Minshen No. 2758 Civil Ruling.

[18] (2020) Civil Ruling No. 1231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19] (2019) Civil Judgment No. 1464 of Beijing Minzhong.

[20] (2022) Liao 01 Civil Final No. 4372.

[21] (2020) Civil Ruling No. 785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22] (2014) Civil Judgment No. 193 of Lu Shang Zhong.

[23] (2022) Liao 01 Civil Final No. 4372.

[24] (2021) Civil Judgment No. 218 of the Suprem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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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StarryNight442025-11-23 01:52:32回复
  • 针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情况,认定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悉需综合考虑交易背景、双方行为及商业常识,对此应审慎评估证据和事实依据来做出判断和评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