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辆车在十年前就已卖给亲戚了。在庭审现场,曲某情绪激动地表明,这起交通事故与他没有关系。这是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原车主曲某卖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曲某被受害人家属起诉至法院。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曲某是否真如他自己所讲,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2008 年 4 月,曲某把自己拥有的一辆机动车以 3 万元价格卖给亲戚刘某。因双方关系较好,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 年 11 月,刘某以 1.35 万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康某。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但同样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后,该车多次转让,最终到达张某手中。

在一次交通事故里,张某驾驶车辆使得齐某受伤了,齐某经过抢救后没有效果死亡了。公安交警部门给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这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齐某承担次要责任。齐某的那些继承人对这个责任认定不认可,于是就把驾驶人张某、原来的车主曲某以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曲某拿出了刘某与康某的转让协议,以此来证明刘某已把车卖给了康某。为了把事实弄清楚,黄骅市人民法院又去调取了事故车辆的投保单,从而证实确实是康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到这时,曲某售卖车辆的事实已经明晰,即曲某并非实际拥有该车。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这辆车的实际车主是张某。并且,曲某在出售这台机动车的时候,不存在报废以及拼装等这样的情形。所以,曲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是不存在任何过错的。
黄骅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规定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承担。而曲某在本案当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里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车辆已经交付了。由于原车主既无法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够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取利益。所以,原车主不应该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属于动产。动产不以登记作为转移占有的生效要件。在交付时,该车辆就已经产生了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当曲某将车交付给刘某后,曲某就不再是车的所有权人了。所以,在本案中,曲某无需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买卖车辆时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留存交易的证据,以便日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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