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同时也成为家庭的必需品。在买车时,特别是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会有哪些风险呢?
笔者曾在一个汽车买卖纠纷咨询里,看到一份极不规范的汽车买卖合同。客户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然而在整个汽车销售合同中,都未出现该公司的名称,在合同的销售方处填写的仅仅是“X 小姐”。此合同既没有约定交车的时间,也没有对逾期交车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并且购车款是支付到了销售代表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个中风险不言而喻。
一、合同主体
ZHUTI
ZHUTI
合同的首要内容是合同主体,所以签订合同时需先核对合同主体是否正确。像前文笔者提到的咨询那样,销售合同写的不是公司名称,而是销售代表的名字。此行为有风险,不过并非不能起诉,因为该销售代表的行为能让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构成职务代理。但具体的认定还需结合整个购车的具体情形。
因此,为保险起见,消费者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时要认真核对合同销售主体。如果销售方处署名的是销售代表而非公司名称,就需提高警惕。可以要求将销售方变更为公司名称,或者在销售方处增加公司的名称。其次,若确实只能写销售代表的名字,那务必写准确的姓名,不能写 X 先生/小姐,也不能写代号或昵称。同时,要在姓名后面附加销售代表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如果这些要求都无法得到满足,那么消费者就一定要认真考虑清楚,自己是否要在该公司购买车辆。
二、违约条款的约定
WEIYUE
WEIYUE
汽车买卖中,主要的违约条款有消费者未按时支付购车款以及销售商未按约如期交车。所以,对违约条款的约定十分重要,这关系到我们主张权利的切身利益。在笔者之前提到的咨询里,是销售商未能按约交车,甚至超出约定交车时间几个月仍无法交车,并且还拖着购车款不退还,从而引发了纠纷。客户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中,未对交车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对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也未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难道就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该案汽车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交车时间,然而在客户与销售代表的聊天记录中提及了明确的交车时间,且承诺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交车。所以,此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辅助证据。销售商逾期未交付车辆,也未退还上述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销售商逾期未返还购车款项,这导致消费者产生了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所以,销售商主张违约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降低纠纷产生的争议,建议在汽车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车时间和付款时间,同时明确规定逾期交车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签署合同时,如果确实未对该条款进行明确约定,然而依据双方的沟通记录(像通话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能够清楚地确定交车时间和付款时间,那么就可以将其作为辅助证据提交,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一旦生效,倘若当事人在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方面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明确,那么就可以通过协议来进行补充。倘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些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若履行不符合约定,需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倘若对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无法确定的话,受损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能够合理地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其二,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等。
三、关于收款账户
SHOUKUAN
SHOUKUAN
消费者把购车款转账到销售代表的个人账户,而不是转账到公司公户,这种转账行为存在较高风险。能否将其认定为公司收款并向公司主张权利,需要考虑以下这些问题:
消费者在购车时签订的合同,其相对方是否为公司呢?如果合同的相对方是公司,那就证明消费者与该公司确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销售代表的收款行为是在履行其职务。
若合同相对方不是公司,那么就需要看公司对该转账行为是否进行追认。要看出具的收据中是否有公司的盖章;还要看公司是否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授权该销售代表的个人账户收款视为公司的收款等。
该收款人与公司存在一定关系。比如该收款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为公司的股东等。由于汽车销售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所以消费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收取购车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代表公司进行的,属于职务代理行为。
若如前文提及的咨询那样,汽车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销售代表,收款人也只是普通的销售代表,并且出具的收据中没有公司的盖章。也就是说,合同、收据以及收款方都不能体现为公司。那么,消费者还能够向汽车公司主张权利吗?
对于该问题,需综合具体情况来认定。例如,要查看合同的签订地是否为公司;查看与销售代表的微信、电话、语音沟通中是否有公司这个主体的体现;查看合同的整体外观是否符合公司的合同格式;还要查看对方是否以公司名义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等。
参考案例
案号
(2020)粤0391民初9382号
基本案情
邹某购置了深圳某汽车公司的丰田塞纳汽车,他与该公司员工李某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接着向李某指定的个人账户支付了 615000 元购车款,该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且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之后,因李某及该公司未按约定交车,邹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旨
邹某一直在与李某协商购车的相关事宜,并且合同也是和李某签订的。然而,邹某支付了购车款之后,是由该公司出具了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这表明公司对该购车款进行了确认。李某签订了销售合同,然而合同文本抬头处有公司的标志及字样,且合同整体外观符合该公司的格式文本。李某是公司的股东,汽车销售业务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所以他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因此,本案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深圳某汽车公司向邹某返还购车款6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四、定金条款的约定
DINGJIN
DINGJIN

如果销售合同有约定,当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却不购买车辆,那么定金就不会被退还。要是汽车公司逾期交车,从而导致消费者不想购买车辆了,定金到底能不能退还呢?
如果汽车公司逾期交车致使合同解除,因为汽车公司违约在先,所以消费者能够要求退还定金,同时也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过要留意的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或者在沟通过程中有没有约定明确的交车时间。到达约定交车时间后,如果经催告仍然不能交车,并且没有合理理由而导致逾期交车,那么汽车公司就已经构成违约,其约定的“定金不予退还”条款也就不再适用了。
参考案例
案号
(2016)辽02民终7279号
基本案情
之后因逾期交车,吕某要求汽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从而引发了纠纷。
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交车时间,然而销售人员李某告知吕某交车时间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并且李某促成了吕某签订合同,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当下汽车公司未在约定交车时间内交车,这已经构成了违约,而吕某要求返还双倍定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判决
吕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的《新车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某汽车公司需向吕某返还定金 2 万元,且返还的定金为双倍,即 2 万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被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那么该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律师建议
JIANYI
JIANYI
从前面提到的咨询案例可知,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对消费者主张权利很重要。所以,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仔细审核合同条款,要特别留意合同签订主体、购车款收款人,还有违约责任条款、定金条款的约定等。同时,要注意留存购车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以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主张。
往期回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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