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沃大数据 |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2024-06-21 8:05:03 车辆买卖 admin

二十七

JUWER 日历

周三

2019 年 2 月

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一切都在不断变化”这个真理。

近年来,国务院、人民银行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目前,汽车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购买车辆,出租人拥有车辆。但实践中往往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将车辆抵押给出租人。由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流程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纠纷频发。

1. 搜索样本库

搜索数据库:Alpha数据库;

检索案例: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搜索关键词: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汽车融资租赁、重庆地区;

检索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的案件;

样本文件类型:判决书。

二、案件总体分析

案件数量

本次搜索共收集了 752 份判决书,年度分布如下:

据阿尔法统计,2016年重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9件,2017年上升至540件,同比增长200%,2018年案件数量回落至180件。虽然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但随着重庆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案件数量仍将保持在高位。

审判法院

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604件,占案件总数的80.3%。此外,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紧随其后,共受理59件,万州区人民法院和永川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最少,仅有2件。其中,渝北区人民法院郑炜、郭建荣、杨杰、杨勤、刘杰五位法官位列受理案件数量前五位:

审判程序

由于该类案件多涉及被告缺席宣告(重庆地区约占90%),且开庭宣告周期较长(一般为两个月),为保证案件审理效率,除特殊情况外,宣告案件一般应在一次开庭后结案,因此一审程序占庭审进程的99.07%,即使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判决结果也多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高频定律

实体法

《合同法》第237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42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合同法》第248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承租人仍未在合理期间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财产权利,第三人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租人主张第三人财产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将租赁物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是租赁的;

(2)出租人将租赁物授予承租人抵押,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三)第三方与承租人发生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关机构查询融资租赁交易情况;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按照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应当将理由、过程记载于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批准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索赔

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费、追债费用”的案件占比为100%,要求“优先支付被告名下涉案车辆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案件有8件,占比为1%,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支付到期款项前涉案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案件有13件,占比为1.7%。可见,原告对抵押权和所有权的诉讼请求适用较少,且两者并不同时适用,但均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诉讼费用等被告应付​​款项。

判断

浏览1061份司法文书,90%以上都是因承租人支付首期款及部分租金,但未向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继续支付租金而提起的诉讼。据数据分析,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性质、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法院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并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车辆,支付租金、滞纳金及赔偿损失(融资租赁公司领回车辆时应扣除车辆的现金价值),如有抵押登记,应予注销。

3、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应如何规避风险?

对于该类案件中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常见问题,笔者从以下角度进行简要分析:

1.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1、从法律角度看,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一种合同。其形式特征是,融资租赁合同由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组成。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还应包括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汽车租赁公司与出卖人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

针对汽车融资租赁这种常见的商业模式,不同法院对合同性质的认定结果不同。在安徽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汽车融资租赁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留汽车所有权,但双方还约定将汽车抵押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将该案作为抵押贷款合同进行审理。在另一起同类案件中,法院认定已建立汽车融资租赁关系。

2、实践中,法院往往将汽车所有权是否属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判断三方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志。虽然实践中汽车往往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所有人认定问题的批复》(公运管[2000]98号),机动车登记仅为行政登记,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应通过提交汽车租赁公司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及相关过户凭证,证明汽车租赁公司为实际投资人。

如何避免雷击:证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三方关系的存在。当然售后回租模式不会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

1、承租人无力还款,且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无法控制车辆的,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主张:

(1)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

(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追偿费用;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

2. 当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取得车辆控制权时,通常会自行处置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主张:

(1)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

(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追偿费用;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原告在被告未支付上述应付金额的情况下,以被告名下登记的涉案车辆拍卖、变卖、折扣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被告有还款能力时,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主张:

(1)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

(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追偿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汽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与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冲突?

二者并不冲突。实践中,汽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承租人在《汽车金融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承租人支付到期款项前,租赁车辆即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归汽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但双方还就该车辆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承租人将案涉车辆抵押给汽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此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自有车辆抵押给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财产权利,出租人主张第三人财产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即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以用于抵制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因此汽车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抵押合同,阻止第三人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导致汽车金融租赁公司难以维护自身利益。

(四)汽车融资租赁逾期利息问题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逾期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和相应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司法解释并未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标准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从法律角度看,当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设定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措施:一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的租金;二是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此外,出租人在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同时,还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但目前多数汽车金融租赁公司规定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为“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按应收账款的0.7‰收取违约金”,即同时采取两种救济措施。

但从判决书看,法院认为,若承租人违约,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汽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损失包括全部租金(包括未付租金)、违约金、诉讼费用、追债费用等。汽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可以选择要求承租人支付上述款项,并在承租人支付上述款项后,转让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也可以选择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金额为上述应付金额与租赁物残值的差额。

防雷方法

避雷方法:融资租赁公司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订立押金条款时应明确约定押金的作用、数额、缴纳方式、保管及处置方式,押金中应包括车辆修理费、过路费、运管费及车辆罚款、年检费、欠租费、保险费等应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押金可与违约金或保证金并存,充分保障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这必然会给承租人造成心理压力,有利于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结论

汽车融资租赁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购车习惯,其以租代买的模式激发了消费者潜在的购车需求。随着重庆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不断扩大,如何优化汽车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规避法律风险是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从本文的调查结果来看,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导致汽车融资租赁纠纷频发。同时,由于交易程序不完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面临承租人违约时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一方面应从汽车融资租赁交易的架构入手,增加押金、担保人等相应条款,并对承租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进行相应筛选,提前防范承租人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当承租人出现租金违约情况时,应及时咨询律师并采取法律手段减少损失,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正确的诉讼方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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