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二手车交易量也逐年增多,但由于二手车买卖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卖家存在以次充好、隐瞒重大质量问题、将水损车、重大事故车冒充正常二手车销售等情况,也引发了纠纷。
【案件回放】
2021年2月,吴先生在某汽车经销商处以8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路虎紧凑型越野乘用车。
销售合同约定车辆无进水、火灾及重大事故,所售车型发动机、变速箱等性能正常。二手车商工作人员也在微信中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无进水、火灾等情况。
吴先生称,买车十天后,吴先生在路虎4S店对涉案车辆进行正常保养时,维修人员称该路虎为水损车,曾被拖至4S店进行维修。原车主称车辆在野外越野时熄火,被拖车从水坑里拖出来,车内进水导致零部件受损。后来原车主将车辆从4S店拖走,因为修理价格高,而且4S店会留下维修记录影响过户价格,车辆并未在4S店进行维修。
吴先生委托4S店维修人员将车辆副驾驶座椅拆开检查,发现车内有大量水渍和泥土,地毯下的电子线路插座上也有大量泥土和水痕,4S店初步判断该车为水损车。
随后,吴先生委托专业汽车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查,车况检测报告显示,该车为“水浸车”,车内地毯、乘用车限速模块、发动机舱、前保险杠、轮毂内侧、发电机、空调压缩机等处均有泥沙痕迹,部分部件还出现锈蚀、拆解现象。
吴先生收到评估报告后,便去找二手车商进行协调沟通。对方经理当场承认,自己从原车主处购车时,已得知车辆在野外泥坑越野时,曾掉进水坑进水,导致车辆功放、音响受损。车商购入二手车后,更换音响,并将车辆出售给吴先生。经过多轮协调,二手车商拒绝承担责任。吴先生遂将案件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被告二手车商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等。
被告辩称,其购买涉案车辆时已发现车厢内有水,但其认为路虎车辆越野性能好、涉水能力强,因此在出售给原告时并未认为该车是浸水车,主观上没有欺诈意图。

庭审中,上海奉贤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是否为水毁车再次进行鉴定,认定该车辆“被水浸透,并达到一定深度”。
随后,鉴定机构的工程师出庭称,根据鉴定机构在涉水部位标注的线条判断,该车“已被水淹过”。
【案例讲解】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涉案车辆车厢被水浸湿,不仅进行隐瞒,还向原告承诺“未发生过重大事故,亦无水浸现象”,其主观故意明显,致使原告对车辆状况产生错误认识,以正常价格购买涉案车辆,构成欺诈。
被告声称的涉水深度与车厢实际进水量不一致,涉水能力虽有差异,但涉案车辆已经进水,水进入车厢后,被告才根据路虎越野车的涉水深度判断涉案车辆并非浸水车,两者之间无逻辑联系。
同时,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有义务、有能力了解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被告称,在发现车厢内进水并造成功放损坏,且存在水损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并未进行进一步检查,不符合常理,也不应向原告保证车内没有水损。
退一步来说,即便被告认为涉案车辆只是轻微涉水,并未泡水,也应当如实告知原告,但现实中,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因涉水导致功放损坏、更换的事实。
综上,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解除涉案买卖合同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至于解除合同后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被告不仅要返还货款,还需支付三倍的价款。涉案车辆应由原告返还被告。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退一赔三”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买卖的货物是消费品;
2.卖方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
4消费者因欺诈而遭受损失。
无论是二手车买卖,还是其他交易,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都应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为了牟取利润而隐瞒、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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