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星级酒店员工福利相关进项税抵扣争议:酒店与税务机关各执一词

2025-04-01 8:03:07 生活服务 admin

今天呢

让我们以一个“小栗子”开场

某四星级酒店位于开发区,它与市区的距离比较远。这家酒店给员工提供租赁住房以及在食堂用餐等服务。并且,酒店会向员工收取一定的费用,然后在发放给员工的房租补贴和餐费补贴里把这些费用扣除掉。此外,该酒店对于支付的房租费以及员工用餐购进的货物等,都抵扣了进项税。税务机关在发现后,认为该公司的房租费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其购进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同时认为该公司员工用餐购进货物也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要求该酒店转出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

但是

酒店方是这么认为的

该酒店觉得企业给本单位员工提供服务时,若购买货物或提供服务是用于征收增值税的生产、经营活动,那相关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而只有企业无偿向员工提供应税服务时,才会被视作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转出进项税或者视同销售进行征税。企业向员工提供有偿住宿和餐饮服务。这种情况既不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不属于征税行为。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十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所规定的非经营活动。因此,相关进项税无须转出。

这税务机关和酒店是各执一词

那么

到底有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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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呢?

国税君来为大家解答

1.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容易理解。它处于消费链的终端位置。这种消费不再进入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并且,个人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2.集体福利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对集体福利作出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住房待遇和通讯待遇,若已实行货币化改革,那么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以及按月按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并且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会被当作职工福利费来管理。比如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或者未办职工食堂但统一供应午餐的支出。然而,依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能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3.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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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涉及职工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和交通等方面。其中包括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以及职工防暑降温费,还有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等。

可见

该酒店的租房、员工用餐开支

是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的

而财税〔2016〕

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政策

该公司支付员工的房租费、用餐购进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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