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数据表明,到 2024 年底时,全国机动车的保有量达到了 4.53 亿辆。其中,汽车的数量为 3.53 亿辆。这为二手汽车市场提供了足够多的车辆来源。并且,汽车行业的“以旧换新”政策也推动了二手车交易的发展。
在二手车交易里,商家会利用信息的不对等,有意隐瞒车辆的事故信息,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可能恶意欺诈消费者。当遇到这样的问题时,消费者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花55万元买到“全损事故车”
法院怎么判?
北京的金先生与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他购买了一辆价格 55 万余元的二手品牌车。但购车没多久,金先生察觉到车辆在行驶时存在异常抖动等状况。经过检测和调查,发现这辆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而且定损等级被确定为全损车。
金先生觉得,自己购车的时间是在车辆遭遇事故的 6 个月之后。并且,汽车销售公司对他进行了隐瞒销售的行为,这构成了欺诈。然而,汽车销售公司却辩解称,这辆车是他们从他人手中以高价收购过来的,他们对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不知晓。
法庭上,金先生提供了进一步证据。该品牌汽车的官方网站宣传其销售的二手车无重大车辆损伤,无重大改装,且通过了官方认证二手车 110 项标准检测。在 4S 店的二手车展厅里以及车上,都贴有官方认证二手车标识。
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作出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在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涉案的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特约经销商,一方面有义务对车辆进行相关操作,另一方面也应当具备了解涉案车辆可能存在重大瑕疵的能力。
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这种行为侵害了金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了欺诈。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撤销合同,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先生的购车款 551500 元,并且支付 3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1654500 元。
“欺诈”还是“知情权侵害”
如何界定?
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商家若明确向买家告知了车辆损伤的重大事实,然而却未将非核心的信息全面地告知买家,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欺诈呢?
北京的张女士有购买一辆电动车的需求。在看车过程中,她发现某国际品牌的一辆车,原本价格为 90 多万元,经过折扣后以 54 万余元出售。这一价格让张女士心动了。在购买之前,销售人员清楚地告知她,这辆车的电机已经更换过了。

购车之前,张女士多次询问销售人员,车辆是否遭遇过事故,而销售人员都告知她没有。在车辆完成登记大概一个月的时候,她儿子联系保险公司为车辆办理上保险的事宜,然而,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却告知他这辆车发生过事故。
汽车销售人员针对这次事故解释,车辆在一年前有过一次出险记录。当时这辆车遭遇剐蹭事故,右后叶子板以及右后轮毂等部位需要进行钣金和喷漆,预估维修费用为 4500 元。不过因为损伤很小,当时并未实际进行换件维修。他们之前对此并不知晓,所以没有将此事告知对方。
这次事故,张女士觉得是汽车销售公司有意对她进行了隐瞒。她请求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车辆,同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对自己进行 3 倍赔偿。
法庭之上,汽车销售公司多次辩称,由于没有查到维修记录,所以误以为车辆没有发生过事故,并非是有意对张女士进行隐瞒。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女士在购买车辆之前,汽车销售公司已经把车辆更换过后电机这一重大事实告知给了她。而对于车辆右后轮部位因遭遇事故而受损的情况,当时的销售人员在主观上并没有想要刻意隐瞒的想法。
对于电动汽车来说,电机是直接关乎行车安全和性能的重要部件。张女士清楚电机需要更换,却依然决定购买,这是她在认可性价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购买决定。
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并非欺诈。在本案中,车辆出险情况是该公司能够查询获取的信息。然而,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之前,没有全面查询车辆信息,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这侵犯了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女士 10 万元。
网购二手车
需要警惕哪些隐藏风险?
现在,在进行二手车买卖时,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网拍车。然而,网拍车很多是异地交易,这自然就使得风险增加了不少。那么,对于这些增加的风险,消费者应该如何去规避呢?
河北石家庄的冯先生在某网络拍卖平台上看到一辆价格为 36000 元的二手车,平台信息表明该车的合格证等手续是齐全的。经过一番对比之后,当天冯先生通过拍卖以 36000 元达成了交易。交易完成后,网络拍卖平台的工作人员曾与冯先生进行交涉,称此车存在过户风险,能够退款。但过了几天后,又说此车可以过户,不存在问题,并要求冯先生尽快前往其武汉分公司提取车辆。

一周后,冯先生借助物流手段把车从武汉运到了石家庄。接着,他着手对车进行维修以及喷漆等工作。依据拍卖时所达成的约定,冯先生本应在拍卖成交后的半个月内,把车辆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然而,交易完成已经过去了两个月,冯先生才去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他发现车辆已经被重庆的一家法院查封了,所以无法完成过户。
冯先生将此事诉至法院,他要求拍卖公司解除成交确认书,并且退还购车款 36000 元,同时支付物流费 1600 元以及车辆维修费 1680 元。在这方面,网络拍卖平台表示,在他们对上拍这辆车的时候,车辆并未被司法查封,故而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有责任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
第六十一条规定,若拍卖人、委托人未对拍卖标的的瑕疵进行说明,从而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害,那么买受人便有权向拍卖人提出赔偿要求;倘若该损害属于委托人的责任,此时拍卖人则有权向委托人进行追偿。
本案中,相关证据表明,网络拍卖公司知晓车辆可能被查封。其工作人员曾向冯先生承诺车辆无问题。而现涉案车辆因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所以,冯先生有权让网络拍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冯先生与网络拍卖公司解除了成交确认书。网络拍卖公司将 36000 元购车款返还给了冯先生。然而,运输车辆的物流费和维修费需由冯先生自己来承担。
法官提示,消费者通过网络拍卖渠道购买车辆。这种方式下,价格更为公开透明,可供选择的车型也更为多样。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汽车专业性较强。对于拍卖平台披露的诸如车辆维修记录、事故情况、发动机异响等关键信息,消费者必须就车检报告中的专业术语向拍卖平台进行细致询问和了解,不能仅凭借自己对字面的理解就想当然地进行判断。
网拍车很多是异地交易。消费者收到车后,若发现车辆有瑕疵,需及时以公证、录像等方式固定车辆现状,还要留存维修票据、鉴定费用等直接损失的凭证,这样能方便后期进行维权。
车辆拍卖成交后,需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可以避免遭遇司法查封等情况,也能避免保险逾期等不可控因素,从而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法官提示,二手车经营企业需依法诚信经营。对于车辆的性能以及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要如实且完整地告知消费者。任何存在隐瞒行为的情况,都有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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