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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发案【2022】368
■巨野法院:因车辆无法年检,买方请求解除购车合同。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原告小华欲向被告A公司购买一辆重型卡车,经现场勘察,明知该车辆为被告A公司的车辆,于2016年1月13日与A公司就车辆购销相关事宜签订了《车辆协议》。有存货。小华向被告支付了车辆款后,被告将涉案车辆及其行驶证、经营证交付给原告小华。小华又花费2万元在卡车上安装了一个大箱子。该车辆曾于2016年、2017年进行过正常年检。2018年1月对涉案车辆进行年检时,车管所告知小华,涉案车辆实际高度与车架上显示的高度不符。其驾驶证、经营证均无法通过检验,遂向巨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其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小华在明知涉案车辆为库存车的情况下,自愿向被告购买涉案车辆,双方由此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小华进行了现场考察,选择自行购买涉案车辆。原告支付车辆货款的同时,被告还向有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了涉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双方当事人均对涉案车辆于2016年、2017年进行正常年检的事实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原告小华提出被告A公司采用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车辆信息,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小华诉称,2018年1月检查车辆时,车管所告知涉案车辆实际高度与行驶证、经营证上显示的车辆高度不符,无法通过年检。但小华于2022年1月26日才通知被告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规定,根据《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未行使合同有效期内解除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已消灭。因此,原告请求终止双方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并以此为由请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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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拖欠工资”精准化解纠纷——市法院妥善办理一批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
这是一起“拖欠工资”案件,12名农民工到工地打工后没有获得劳动报酬,遂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劳务费。该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工人的诉讼请求,被告随后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二审期间,办案法官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多次前往施工现场开展调查登记工作,收集相关证据。他一方面稳定职工情绪,另一方面积极与企业协商、斡旋,探讨解决办法。

经过一个多月的不断努力,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该批集体起诉案件顺利告终,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处理结果感到满意,不仅帮助名农、名工及时收回了劳务报酬,也使该公司恢复了信誉,有效地解决了该问题。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筑牢抵御“沂蒙风暴”的防线
为进一步推动集中执行工作落实,实现结案良性循环,8月31日凌晨,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启动“沂蒙风暴”第四次“午夜利剑”专项行动集中执法行动。此次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8人,抓获失信人员34人,扣押车辆4辆,清理交付地点2处,办结执法案件70余起,执行金额2408万元。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我们严肃查处遗憾照片!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执行局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拍卖了申请执行人焦某名下的一辆车辆。依法被执行人的妻子。买家徐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以54.6万元成功竞拍,但随后徐某明确表示后悔竞拍。
办案法官告知徐某法律规定后,徐某仍坚持对枪击事件表示后悔。法院遂下令将上述车辆重新拍卖,第二次拍卖以46.2万元成交。第二次拍卖与第一次拍卖价格相差8.4万元。这笔差价首先应从徐某预付的5万元定金中扣除,3.4万元的差价应由徐某支付。 7月29日,法院向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七日内补缴车辆拍卖价款差额3.4万元。接到执行裁定书后,徐某拒绝接听法院电话,也没有到庭出庭。
法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执行命令,决定对徐某处以拘役十五日的处罚。转押前,徐某受到法院批评教育,真诚悔罪,并主动缴纳差额3.4万元。考虑到其悔罪态度,法院决定暂不执行拘留措施。
■荣成法院:价值百万农机“失踪”?看行刑警察千里追击,雷霆行刑!
2015年,吉林某企业向山东某企业采购拖拉机、玉米机等农机具27台。随后,因吉林某公司未能付款,山东某公司收回了9台农机,留下4台拖拉机,价值246.5万元。还有14台玉米机尚未归还。无奈之下,山东一家公司将吉林一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令吉林某公司支付货款246.5万元。判决生效后,山东某公司因长期未收到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接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经了解,吉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逮捕。该公司账户内的资金早已耗尽,但执法人员认为,申请人交付的十几台农机很可能仍在吉林某公司手中。执法人员仔细搜查后,确认吉林省一农机市场院内放置有一些农机具。随后他们驱车北上,却发现农机“不见了”。被执行人的“小聪明”是逃不过行刑警察的“雪亮的眼睛”的。执法人员前往多地一一检查。最终,在相距数百里的4个地点共查获隐藏农机15台,案件顺利破案!
案例快报
鲁发案【2022】369
■济南莱芜区法院:劳务一方有过错,责任应如何承担?
小张受雇于A公司,受A公司指派前往南方某省份进行设备拆装工作。拆卸过程中,起重设备坠落,导致小张受伤。小张在省内住院近四个月。事故发生时,小张戴着头盔,但没有穿安全鞋。经鉴定,小张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小张住院期间,A公司垫付了他的医疗费,并聘请护士提供24小时护理。出院后,小张与A公司就其他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多项损失。补贴、营养费。
本案中,小张与A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小张因工受伤,向A公司索赔损失并无过错,但在工作过程中,小张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法规。他只戴了安全帽,没有穿安全鞋。而且,小张的伤势主要集中在脚部。其有一定过错,A公司不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应该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当他明知自己没有穿安全鞋站在起重设备下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小张自行承担20%,A公司承担80%。
视频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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