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了18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
改造升级花费4万多元。
没想到却被车管部门发现了。
车辆合格证系伪造。
买家向二手车经销商索赔被驳回。
无奈上了法庭。
最近,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案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小智经营一家二手车经销店,小帅在小智的经销店里发现了一辆车。 2022年7月15日,两人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小智将涉案车辆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帅,小智保证所出售的车辆为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整。协议签订后,小帅向小智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于2022年7月21日提取涉案车辆开车离开。2022年7月29日,小帅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涉案。
2022年7月30日,小帅将涉案车辆送往A公司进行改装升级,以提高车辆的舒适性; 8月15日,他将车辆送到汽车美容中心贴装饰膜和车衣,总共花费4万多元。
2023年10月20日,经当地车管所核查,发现该车辆登记使用的车辆合格证系伪造。随后,涉案车辆被车管所注销。
小帅向小智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和车辆改装费用。由于两人无法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小帅是否可以解除《车辆转让协议》;2、小帅能否解除《车辆转让协议》? 2、能否支持小帅退回购车款并赔偿车辆改装装饰费4万元以上的请求。

第01部分
关于小帅能否解除《车辆转让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小帅与小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购车款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确保涉案车辆可以合法上路行驶。这一目的属于协议的范围。同时,协议还明确规定,小智保证车辆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整。因此,小智有义务保证参与销售的车辆不存在产权缺陷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因涉案车辆合格证系伪造,车辆交付后被某车管所注销登记。涉案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失去通行权,无法使用。致使小帅购买涉案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支某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支持小帅解除《车辆转让协议》的请求。
第02部分
关于是否可以支持小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改装升级费4万元以上的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措施。”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性质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小智辩称,在涉案车辆交易过程中,其没有义务审查车辆的出厂合格证。法院认为,小智作为二手车经销商的经营者,应当比普通买家具备更强的专业知识。并根据车辆的车况、行驶里程、短时间内多次交易的价格是否具有可比性等多方面来判断所交易的车辆是好车还是坏车。车辆出售的本质目的是保证买方购买的车辆在车辆出售后能够正常使用,即可以上路行驶,而且《车辆转让协议》规定,小智保证车辆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整,违约责任也严格承担。 ,即即使违约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构成违约,在法律不存在免责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智应将购车款18万元退还给小帅,小帅应将涉案车辆退还给小智。
同时,《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相当于损失的金额”。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发生的损失。但是,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 “除非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当事人没有另有约定的,赔偿范围为全额赔偿。”原则上所有损失均予赔偿。本案中,小帅基于对小智的合理信任和对车辆舒适性的追求,在收到涉案车辆并办妥过户手续后,花费100多万元对车辆进行改装、升级、装饰。 4万元。这种行为并没有过错。由于涉案车辆失去了路权,小帅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费用系小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因此,小智应赔偿小帅涉案车辆改装、升级、装饰费用共计4万元。于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终止小帅与小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小智退还了小帅的购车款18万元以及改装、升级、装修损失4万多元。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由于二手车行业准入门槛低、交易渠道多样、信息不对称、标准不一致,容易引发车辆质量、证书、过户等问题的纠纷。这里有一个提醒:
1、消费者应尽量与知名度高、信誉好的正规二手车经销商进行交易。
2、签订合同时,需对车辆来源、手续真实状况、车辆状况、事故情况、车辆保养、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仔细阅读全部条款根据合同条款,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3、收车时务必进行现场检查和试驾。如有需要,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
4、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记得完整保留相关交易凭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重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终止后,保证人仍应当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等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以享受的利益。合同履行后取得;但是,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条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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