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读保险法解释四:如何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024-11-19 9:10:49 转让出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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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险标的的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保险标的的使用范围发生变化;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发生变化;

(四)因变更等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变化的;

(五)保险标的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更;

(6) 风险增加的持续时间;

(七)其他可能显着增加风险的因素。

虽然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有所增加,但是增加的风险属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的,不构成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着增加。风险。

【文章目的】

本条是关于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认定的规定。

【重点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因转让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程度显着增加的,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给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风险发生的概率显着增加、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依据发生显着变化时,法律赋予保险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以实现公平。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风险显着增加”至关重要。由于实践中保险种类多样、情况复杂,很难明确哪些情况构成风险显着增加。本文第 1 段列出了与风险增加相关的常见因素,为法官提供指导。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风险显着增加。也是为了纠正保险标的目的发生变化等单一因素导致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被认为显着增加风险水平的做法。

此外,要构成危险程度的显着增加,还必须满足“不可预测性”的要素。第二款反面规定,危险程度虽有所增加,但以未超过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情况为依据确定。保险合同涵盖承保范围的,应当视为不构成危险程度显着增加。

【文章理解】

保险标的转让的_保险标的转让_转让保险合同

1. 显着增加风险水平的具体因素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保险标的是否存在风险显着增加的情况,认定能够构成风险显着增加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标的的用途发生变化。例如,如果投保人为家庭使用的汽车投保,应明确投保车辆用于家庭日常出行,然后将车辆转让给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使用该车辆载客。这种情况属于保险标的物用途的改变,这种改变大大增加了保险标的物面临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将车辆转让给租赁公司用于载客,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选择增加保险费或终止合同。

2、保险标的的使用范围发生变化。如果投保人投保工厂、旅游景区、游乐园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特种机动车辆,保险公司承保时,保险合同中会注明该车辆在相应区域行驶。如果该车辆驶出相应区域,保险主体的使用范围就会发生变化。

3、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例如,某公司为其原本存放在黑龙江仓库的货物投保,后来又转移到广东仓库。但该批货物对温度变化非常敏感,可能导致危险增加。

4.因修改等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变化的。实践中,涉及风险显着增加认定的纠纷主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所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往往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增设等原因导致危险性显着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机动车因危险性显着增加而终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车辆加长、小货车改为厢式货车等,或者车辆本身的结构发生改变,都是车辆的改装导致保险标的本身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保险标的物本身发生变化。增加运输过程中的运输风险。根据合同规定,车辆改装应通知保险公司。

5、保险标的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更。例如,城市公交车需要由持有 A 级驾驶执照的人驾驶。持有C类驾驶证的人驾驶城市公交车,无疑会增加驾驶风险,无视车内乘客的人身安全,这是法律严禁的。行为。

6. 风险水平增加的持续时间。例如,房主为其居住的房屋投保。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房屋内放置多个液化气罐,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液化气罐放置在房屋内后立即发生爆炸,这并不涉及风险持续时间的增加。 。保险公司将在承保范围内给付保险费。其次,液化气罐放在屋内没多久就被搬走了。风险显着增加后消失,被保险人无需通知保险公司;第三,液化气罐长期存放在房屋内,液化气罐爆炸导致的火灾风险持续存在,此时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公司。总之,导致风险显着增加的因素需要持续一段时间,否则不能视为构成风险显着增加。

7、其他可能导致风险显着增加的因素。本项目为总括条款。除上述六种因素外未涵盖的因素均包含在本条款中。

当上述共同因素可以单独、叠加或者产生足以影响保险人继续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权衡效应时,最终可以判定风险程度显着增加。

2. 无法认定风险水平显着增加的事项

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是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不能视为显着增加了风险程度。本条中的可预见性是指购买保险时能够预见风险程度并承保风险。例如,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发现车辆经过改装,仍按与未改装车辆相同的保险费率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改装不能作为抗辩责任。

【试练】

应用本文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水平显着提高以及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物转移时,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为此时,危险程度可能显着增加。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虽然通知主体有所不同,但第四十九条涉及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第五十二条涉及被保险人,但均明确规定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忽视通知,保险人将不会因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什么是及时通知?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我们认为是否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观行为导致风险显着增加,或者由于第三方原因或意外事故等导致风险显着增加。 ,被保险人永远不会发现增加的风险。从一开始就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在合理必要的期限内或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危险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2、风险水平显着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保险公司仅对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基本做法,也是保险法的基本要求。危险程度显着增加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需为危险程度显着增加造成的损失支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给车辆投保后发现车辆的制动系统出现问题,并且没有修理车辆的制动系统或通知保险公司,而是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因制动失灵而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需要支付保险费。但如果不是由于刹车失灵而是由于驾驶员的违法驾驶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需要支付保险费。

3、风险程度显着增加,保险公司可采取措施

看到一些国家风险水平显着上升后,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德国法律规定可以终止合同,日本法律规定可以终止合同,韩国法律规定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我国《保险法》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规定保险人获悉风险程度显着增加后,可以提高保费,也可以终止合同,根据情况作出选择,维持保险。保费与风险最大程度一致。

【典型】

周某诉H保险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摘要】判断风险是否存在显着增加,需要明确是否存在风险增加因素。虽然表面上可能存在风险增加因素,但从实际案件情况来看,不存在风险增加因素,应当认定不构成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没有通知义务,保险人不能据此抗辩。免责声明。

[简要分析]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投保人简将保险标的车辆交给周二使用。车辆用途是否发生改变、风险程度是否显着增加,取决于其是否用于商业运营。但周二将该车用于日常出行,并未用于商务经营。因此,车辆的用途并未改变,也不构成危险程度的显着增加。因此,人民法院没有向保险公司说明简某将车辆出租给周二使用,使车辆性质由私家车变成了商用车,增加了投保车辆的风险,也没有说明对此,它是一个商业第三方。关于赔偿不属于责任保险范围的抗辩将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5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终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庭编

发布于 2018 年 8 月

本书特点:

1.作者的权威。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参与司法解释研究和论证工作的法官撰写。他们对保险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拥有丰富的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经验。

2、内容全面。通过【文章目的】【要点】【文章理解】【审判实践】【背景依据】【典型案例】六个模块,准确讲解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司法解释(四)》法一一。它还包括与保险法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范。

3、指导实践。具体阐述了近年来财产保险合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疑难问题,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问题的不同方式。

4、适用范围广。对于法官、检察官、学者、律师、监管部门、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广大保险消费者理解和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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