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健身需求渐丰,女子花 3 万余元健身效果差退课遭拒

2025-04-28 19:07:02 转让出兑 admin

现代人生活需求日益丰富,健身成了人们重视的一部分。可是,部分消费者因上私教课程健身效果不佳,要求退课退款被拒。记者经中国裁判文书网得知,我省存在此类案例。

女子花3万余元健身,效果不理想要求退课遭拒

2020年5月27日 刘可(女 化名)和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签了《某健身连锁会籍合约书》 约定刘可以2580元价格买该店会籍资格三年 会籍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 刘可已交会籍费入会后不予退还 其购买的会籍不可转让或暂停 合约书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刘取得健身会籍后。刘以240元/节的价格向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购买120节常规健身课。刘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某健身私教认购协议》。刘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某健身私教认购协议》。刘于2020年6月26日签订《某健身私人教练协议》。协议约定120节常规私教课总价28800元。课程有效期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刘可可在健身会员卡有效期内申请延长一次课程有效期。最多延长至会籍期限结束。私教课程售出后概不退款、不可转让、不可转为其他用途费用。

刘可签订上述合约书时手写表示“同意以上条款”。刘可签订上述协议时也手写表示“同意以上条款”。合约书上有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加盖的“口头承诺一律无效”印章。协议上同样有该公司海甸分店加盖的“口头承诺一律无效”印章2020年5月27日 刘可向该店支付会籍费2580元 还支付常规私教课费2000元 2020年6月18日 刘可又支付常规私教课费12000元 剩余常规课课时费在2020年6月26日全部付清刘可已支付康复私教课费共2400元

康复私教课4节刘可的体测报告显示 其肌肉量在2020年5月27日为39.9公斤 到2020年10月17日升至41.2公斤 脂肪量从40.8公斤降至34.8公斤 体重由83.8公斤减至79.1公斤

原告刘可觉得,被告曾向自己承诺,经过训练能实现体重降低30至50斤,还可纠正体态。刘可付款后,开始在被告处上私教课。在此期间,刘可严格依照教练计划训练,然而体重仅降了不到6斤。付款前被告所承诺的科学严谨课程安排未兑现,能解决体态问题未做到,保证的减脂重量也没实现原告在2020年12月时与被告商量退课的事情。可是被告对这件事根本不理会。

因此,原告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会籍合约书。还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私教认购协议。另外,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会员费2000元。同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私教费15180元。这两笔费用共计17180元。

法院:合同条款无效,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由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提供 协议中有会籍费不予退还等条款 这些条款对会籍费课程费不退还的适用条件 未区分原告与被告不同原因 未设定任何前提条件 即在合同履行中若因该分店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 刘可仍不能要求退还会籍费课程费 相关协议包括《某健身连锁会籍合约书》《某健身私教认购协议》《某健身私人教练协议》

会籍转换_卖会籍是什么_会籍转让

上述会籍费、课程费条款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了刘可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据此 该院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刘可与被告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签订的《某健身连锁会籍合约书》于2021年4月1日解除 原告刘可与被告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签订的《某健身私教认购协议》于2021年4月1日解除 原告刘可与被告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签订的《某健身私教认购协议》于2021年4月1日解除 原告刘可与被告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签订的《某健身私人教练协议》于2021年4月1日解除 被告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可退还会籍费1298.01元 被告海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分店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可退还私教课程费9576元

律师说法

“课时费一律不予退还”属霸王条款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小飞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且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同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不能作出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不能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通知含有前款所列内容。声明含有前款所列内容。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这些内容无效。

私教课程服务协议属于消费者和健身会所以及私人教练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因为主客观原因。都有可能出现无法履约的情况。健身会所没有和消费者确认合同内容。不区分消费者无法履约的原因。采取让消费者承担剩余课费全部损失的违约责任。对剩余课费一律不退还、不转让、不更改。这有违公平交易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黄小飞告知市民,签订合同时,若涉及健身会所及私人教练,需留意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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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资质资格需仔细核查。当下健身房大多采用预付费消费模式。所以在挑选健身房前,消费者应审慎抉择。可借助企业信息公开网站查询企业基本状况,查看有无涉诉、行政处罚等情形。尽量挑选有一定知名度的健身房。选择教练时,要查看其有无相应的健身教练资质证书等。

第二,合同文本需仔细查看。购买健身房服务,务必要签订书面合同。要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时得仔细阅读。对于违约条款、免责条款等重点条款,要认真审查。健身房的各项承诺,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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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到2020年11月期间,湖南有一男子黄某。黄某为了减脂,在一家健身中心购买了价值11万余元的健身课。双方为此签订了多份协议。协议里有这样的内容:要是不是因为本会所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没办法继续执行,那就不转不退。

后来因为健身中心自身管理混乱 私教频繁离职 黄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更换私教 导致健身效果不好 黄某已花费68083元上私教课程 剩余课程费共计49417元 要求健身中心退费未成功 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定 双方协定与契约书规定 非因本会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不转不退 该约定是被告健身中心提供的格式条款 且被告健身中心没提供证据证明已尽提示或说明义务 所以黄某请求解除与被告健身中心的健身合同 并要求退还剩余健身费用49417元 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黄某与健身中心之间的健身合同于2021年11月27日解除 健身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该男子健身费用49417元 记者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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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ghFlyer332025-12-28 08:51:31回复
  • 现代人健身意识提升,投入增加,女子不惜花费三万多元却未能获得理想效果并遭遇退课难问题凸显行业乱象亟待规范的问题严峻性不容忽视;应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需求相匹配促进健康产业良性发展。#现代人的消费权益与健康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