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粤06执复123号
在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颜某莲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执行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2022)粤0604民初13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颜某莲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8500元,并支付至2022年5月6日的利息4457.47元、罚息636.75元以及复利26.85元。自2022年5月6日起,罚息将根据剩余本金,按照年利率6.27%计算,直至实际偿还日。同时,复利将基于剩余利息4457.47元,同样按照年利率6.27%计算,直至实际偿还日。
被告颜某莲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支行支付律师费用6800元。若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加倍支付。此外,案件受理费2453元亦由被告颜某莲承担。
由于义务方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履行其应尽的责任,权利方遂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发布了(2023)粤0604执2886号执行裁定,决定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颜某莲的银行存款共计246417.07元,此金额中包含执行费用3543元,以及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法院还可以选择扣留或提取与上述金额相等的被执行人收入;或者查封、扣押与该金额等值的被执行人财产。2023年4月13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颜某莲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道号号楼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处理。
2023年5月4日,法院下达了(2023)粤0604执28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颜某莲名下的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并已发布相应的拍卖通知。通过司法拍卖,该房产最终成交价为1227193元。
2023年10月19日,法院依据(2023)粤0604执2886号文件,制定了财产分配计划。该计划明确指出,对被执行人颜某莲的相关案件,法院对颜某莲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镇某道某号楼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并成功筹集到1227193元的拍卖款项。目前,该拍卖所得的资金正在被分配处理中。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四、分配方案详情。在扣除拍卖所需的各项费用、税费、债权分配、执行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之后,鉴于本案并无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参与资金分配,故此,本法院决定将案件剩余的74640.1元退还给颜某莲……

2024年2月1日,执行法院发布(2023)粤0604执2886号通知书,内容涉及申请保留租金的答复。该通知书明确指出,法院在处理被执行人颜某莲的相关案件过程中,对颜某莲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道号号楼房进行了拍卖,并成功获得拍卖款项1227193元。已接到颜某莲以及彭某、彭某钰提交的保留租金的申请文件,该申请要求法院在上述被拍卖的不动产拍卖所得中,为这三位申请人各自保留足够维持8年生活的必要租金。
经调查,彭某,年方27岁,与彭某钰,年仅19岁,分别是颜某莲的子嗣和女儿。考虑到他们均已达到成年,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故不属于颜某莲应承担抚养责任的亲属范畴。因此,对于这两位当事人,法院决定不保留其租金。针对颜某莲提出的保留租金的请求,依据佛山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开资料,该不动产区域的租金大约是每平方米每月22元。按照每月租住30平方米的标准来计算,若本案件为颜某莲保留8年的租金,那么租金总额将是22元乘以30平方米乘以12个月再乘以8年,总计为63360元。涉案拍卖所得1227193元在偿还了颜某莲的相关债务后,仍有74640.1元余款可供退还给颜某莲【具体请参阅本院(2023)粤0604执2886号财产分配方案】。本院认为,这笔可退还给颜某莲的款项已超过应保留的租金,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本院决定不再额外为颜某莲保留租金……颜某莲对此提出了异议。
法院裁定驳回了颜某莲的异议申请。颜某莲遂向本庭提出复议,其请求包括:一、撤销执行法院所做出的(2024)粤0604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二、保留颜某莲所拥有的唯一住房的8年租金补贴,总额为259200元。
【法院裁判】
对颜某莲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同时确认并保留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号执行决定的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针对颜某莲名下所谓的“唯一住房”所进行的法院拍卖,其所得款项在偿还所有债务并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余74640.10元,此时是否应保留该部分款项作为颜某莲及其子女的租金。
在本案中,颜某莲的两位子女均已成年,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不构成她所抚养的家庭成员。因此,她要求为这两位子女保留租金的请求,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将不予采纳。在本案中,我们只需判定颜某莲本人是否有权保留租金。

法院对颜某莲名下涉案房产进行的拍卖所得为1227193元,在全部债务清偿及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74640.10元可供退还。这笔款项显然超过了颜某莲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租住房屋所需的租金,意味着她有能力利用自己的财产解决居住问题。颜某莲提出,应当优先从拍卖所得中划拨一部分作为租金,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误解,她并未区分出人民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基本居住需求时所需满足的特定前提条件。在法院允许颜某莲退还部分拍卖款,且该款项足以支付其维持基本生活所需居住房屋租金的情况下,颜某莲却执意从某某支行可受偿的债权中保留租金,这一行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对某某支行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明显不公平。因此,法院所发布的第三号通知书(涉及申请保留租金的回复)作出决定,不再采取额外措施为颜某莲保留租金,这一做法并无不妥之处。
【律师评析】
对被执行人唯一拥有的住宅进行强制执行,这在执行案件中是一个相当常见且颇具挑战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条例》第五款明确指出,对于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亲属基本生活需求的住宅和日常用品,一旦申请执行人提出请求,法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亲属能够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对其财产进行相应的执行措施。该法律条文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房屋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基本生活所需,法院应确保他们享有基本生活需求的居住权。然而,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满足其及抚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住条件,法院便无需再额外保障其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因执行标的为本人及其抚养家属必需的居住房屋而提出异议,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将不予支持:一是被执行人名下已有其他足以满足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二是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为规避债务而将其名下其他房屋进行转让;三是申请执行人已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该房屋的变卖价款中扣除相当于五至八年租金的金额。依据执行依据规定,被执行人需交付其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对被执行人给予了三个月的宽限期。若被执行人因该房屋是其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品,而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该规定指出,唯一住房虽非绝对不可强制执行,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依法可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需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得到保障,这指的是基本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且该居住权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涉案房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依据某人民法院第七号文件发布的《佛山市南海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对于保障对象为一人的情况,规定的保障面积是30平方米。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公布的《关于公布佛山市南海区2023年房屋租赁市场租金价格信息的通知》中,对南海区中小户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不包括村屋)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每月每平方米22元。按照保留8年租金的惯例来计算,颜某莲应保留的租金总额为63360元,即22元/平方米/月乘以30平方米乘以12个月乘以8年。
在本案中,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颜某莲的涉案房产进行了拍卖。在扣除案件所需费用后,尚余74640.10元款项返还给颜某莲。此金额已超过八年的保障性租金总额,能够充分满足颜某莲的基本居住需求,有效解决了其居住问题。因此,执行法院决定不再额外保留租金的做法是合理且恰当的。在此情况下,颜某莲提出应单独保留租金的诉求,这一主张既无事实支持,亦缺乏法律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常会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的手段来拖延执行进程,同时,法院在处理执行事务及异议时所需时间相对较长,若必须等到异议得到解决后再向申请人支付款项,这无疑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为此,部分法官会指示申请人,在申请领取款项之际,作出承诺:一旦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得到法院确认,将依照法院的最终判决,退还相应的资金。如此一来,旨在保证申请人能够迅速获得执行款项,防止法院的执行行动演变成“迟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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