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摇不上号码的缘故,凭借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的名义,针对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进行买卖的举措,能不能获得法律的承认呢?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呀?
近日,密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结,合同的双方凭借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作为名义,实际上却是在买卖京牌小客车,而法院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的角度着手,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01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9日,赵某跟王某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里约定,出借人是王某,借款人是赵某,借款金额是15万元,质押物是一辆京牌帕萨特小轿车,机动车的所有人是路某。就在同一天,王某给赵某指的孟某账户转了87000元,赵某把车辆、行驶证交给了王某。2019年12月呢,车辆所有人路某因为一起案件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车辆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给扣押在案了。所以,王某把赵某以及孟某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去解除双方相互之间的合同,判定赵某、孟某归还车辆款87000元并且给付资金占用费。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双方所签订的那份协议,虽说名称是《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然而实际上却是买卖合同关系,在开庭审理这一过程之中,王某、赵某也都承认双方之间就是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和赵某针对涉案车辆开展了买卖行为,王某表明自己没有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上述协议书订立的目的以及内容,都违背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里关于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可以转让的规定,对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造成了扰乱,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处于无效态或者被撤销之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理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存在返还必要的呢,应当进行折价补偿,其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针对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要是双方都存在过错的话,应当各自去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赵某应当返还王某车款 。围绕赵某所主张的车辆使用费这一问题,鉴于自2016年10月19日赵某把涉诉车辆交付给王某开始,一直到2019年12月10日涉诉车辆被扣押期间,涉诉车辆都是由王某进行使用以及处置的,并且鉴于双方对于涉案合同无效都存在着过错,所以本院在赵某应当退还的车款当中,酌情判定扣除车辆使用费45280元,让赵某返还给王某车款41720元。
03
法官说法
近些年,京牌小客车指标中签难度日益增大,致使“京牌”成了热门的交易对象,进而衍生出处于灰色地带的京牌车辆指标转让市场。不少人觉得车牌是自身合法的私有财产,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处分。事实上,“京牌”的买卖行为违犯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里关于小客车配置指标不许转让的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件针对那种从事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且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交易行为。从法律层面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其目的在于引导市场交易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进程当中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凭借个人私利而去损害公共利益。进而引导构建起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遵循公平、公正的视角出发,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而获取的财产,理应予以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进行折价补偿。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对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各方都存在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里,王某与赵某明明知晓车牌不可进行买卖却依旧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之于涉案合同无效均存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当中,针对合同无效的情形,有着明确的条款规定,这儿面,合同内容要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民事主体在从事交易行为时,得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千万别私自买卖北京市车辆配置指标,不然的话,就可能面临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财产损失,甚至丧失已经取得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等风险。
供稿:徐文静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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