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经书面协商一致,可选取被告居住地、合同执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但必须遵守本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则应将该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被移交的法院应当接受案件。若该法院认定所接收的案件仍不符合其管辖规定,则需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相应的管辖法院,且不得自行再次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
若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已应诉答辩或提起反诉,则认定受诉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然而,若违反了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则不在此列。
《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所发布的解释》(2022版修正)
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均应依据不动产纠纷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权。
人民法院在审查管辖异议后,若确认具有管辖权,则不会因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修改诉讼请求等因素而改变管辖,除非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
对于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依照一审程序再次审理的案件,若当事人提出关于管辖权方面的异议,法院将不予进行审查。
在第二审程序中,若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受理案件时未遵守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应作出裁定,撤销原先的判决,并将案件转交给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场景一: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颁布的鲁民辖终字第138号裁决书禁止入库。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5日
裁判的核心观点是:在涉案的合同中,双方商定一旦出现争议,应由合同签署地的法院负责审理。然而,该签署地并非工程的实际所在地,这一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因此应当判定为无效。

在场景二中,两个法院就管辖权问题出现了分歧,于是上报给它们共同的上级法院,请求其明确指定管辖权。上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该案件属于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并最终决定将管辖权指定给了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59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1日
裁判核心原则是:在涉及履行装饰装修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中,当事人应遵循不动产纠纷的相关规定来界定案件管辖权。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7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3日
裁判原则:若一方将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及其相关合同一同提起诉讼,鉴于这两份合同均指向同一项目且需同步执行,彼此间存在紧密联系,原告若将它们合并起诉,被告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已提起反诉,法院在此情况下可对两案合并审理,并依据不动产纠纷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1日
裁判原则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范畴,不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别下的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也涵盖了该类别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争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争议,以及装饰装修合同争议等,这些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由于涉及履行装饰装修合同而产生争议,当事人应依据不动产相关纠纷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权。
入库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民辖122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5年6月27日
裁判核心:工程结算协议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款项结算完毕后所达成的一项协议。若双方因工程款项支付产生争议,其根本的法律关系依然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仅仅是债权债务的简单关系。若当事人就此争议提起诉讼,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入库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辖137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4月25日
裁判要点指出,在现实操作中,消防与空调的安装工程不仅涵盖了消防及空调设施的安装工作,而且还包括众多管网布设等不易见光的工程环节。这些施工成果直接成为总体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与项目本身的联系极为紧密,因此它们应被视为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因此,针对当事人因执行消防与空调安装工程相关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不宜将其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而应将其视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类纠纷的管辖权应依照不动产纠纷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铭律师指出,必须对合同类别进行精确划分,否则可能导致案件跨越省份转移,进而由上级法院来决定管辖权。这一过程可能会耗费数月时间来办理立案,导致诉讼流程陷入停滞,社会矛盾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

在场景三中,对于“遇上”这一专属管辖的事务,其管辖权归属于工程所在地的那家特定法院。
入库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辖终10号裁定
入库时间:2024年3月26日
裁判的核心观点是:“铁路附属设施”这一概念涵盖了那些与铁路紧密相连的设备与设施,以及那些专用于铁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些设施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确保铁路的安全与维护,同时服务于铁路运输的顺畅与高效。公路桥梁虽位于铁路上方,却与铁路及其相关设施无隶属关系,既非铁路资产,也不服务于铁路运输和安全,更非铁路的配套设施。因此,由此引发的施工合同争议,不在铁路运输法院的专属管辖权限之内,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交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场景四:挂靠合同纠纷不属于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29号菜单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2日
裁判原则规定:对于上级法院指令重新审理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负责进行再审或重审。在再审或重审过程中,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受理;若审理法院自身认为无管辖权,亦不得自行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处理。
和铭律师解读:本案真正需要了解的是裁判要旨之外的声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并非施工合同纠纷,故不遵循特定管辖原则。陕西法院不应将此案移交至青海法院,工程所在地,从而引发无谓的争执,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诉讼负担。再者,此类纠纷在四级案由上存在分歧,目前有追偿权争议、挂靠经营合同争议和施工合同争议三种案由。然而,本案直接被归类为二级案由“合同纠纷”,意味着某些纠纷难以明确案由。原告有权依据二级案由提起诉讼,并据此确定管辖和立案,立案庭法官不应强迫当事人选择四级案由。
在场景五中,施工合同中的仲裁规定对那些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者,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约束。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的湘06民特1号裁定书,禁止对相关案例进行修改。
入库时间:2023年8月24日
裁判原则指出:实际施工者并非施工合同的签约方,且未曾与发包方或承包方达成任何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不受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若实际施工者依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仲裁协议提出仲裁申请,且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发包方要求撤销该裁决,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铭律师指出,对于挂靠型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合同,其合同依据是施工合同,且必须遵循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这一观点由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提出,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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