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应用要求持续上升,新车辆及旧车辆交易产生的矛盾年复一年地增多。
近些年,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PDI检测、网络交易平台、所谓“虚拟销售”等情况,导致消费者维权变得更为困难,同时也增加了法院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
北京房山法院的法官,将详细阐释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若干新颖且复杂的法律情形,告诫社会大众注意防范车辆购置环节的潜在风险。
一、卖车人隐瞒抵押情况
2016年6月,郭某从李某处购入一辆二手小轿车,双方通过口头商议确定了交易条款。郭某按照约定,将20万元购车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李某。李某则将车辆本身、行驶证以及车钥匙一并交给了郭某。不过,他们并没有完成车辆的正式过户登记手续。
2016年11月27日,郭某发现自己的车在海淀区某地下车库不见了,他马上报了警。调查后得知,2016年5月12日,李某把车当抵押,向北京某投资公司借了16万。后来借款没还上,抵押权人北京某投资公司就根据规定把车开走了。
郭某觉得,李某没说车辆押了款的事,导致车被别人开走了,侵犯了自己的正当权利,于是告了李某,想法院判决取消买车协议,并且要回二十万车钱。
李某声称,双方曾经商定口头车辆交易,他已交出车辆和所有相关文件,郭某因此获得了车辆的所有权,车辆被第三方从郭某处开走,他应当借助公安机关找回车辆,不赞成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
法官提示:
此案里,郭某购得车辆却无法再用,表明交易目的落空。他报警后车辆未被追回,便向法院申请终止与李某的购买协议,这一举动有事实基础和法律支撑。

依照国家契约法规的第九十七条,当事人李某作为诉讼相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或者选用其他补偿手段,并且能够索取经济补偿。因此李某主张终止协议、要求郭某补偿二十万元购车费用,其行为合乎法规,也符合情理。
二、"虚假销售"
不少网友曾询问过相关问题:实在搞不懂,车子居然能够进行模拟售卖?在修理车辆时,发觉自己的座驾仅余数日便将过保修期限,可购买凭证上却显示尚有数月空白,心中疑窦丛生,认为其中必有隐情,于是前往销售商处交涉,对方坦言那是因为先前被做了模拟售卖处理。
那么,什么是虚拟销售?
伪造销售或称作凭空销售,是指部分汽车销售商为了达成销售指标,借助虚构的客户资料让车辆虚假出库,并将实际存放的车辆记录成已售出的状态,此类操作旨在营造销量虚高的假象。
典型案例
二零一七年七月,张某以贰拾陆万伍仟元人民币的金额,从北京一家汽车交易企业,购置了一台福特品牌的小型乘用车,并且双方订立了《车辆购买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的车辆必须是无任何缺陷的最新款新车,同时新车可以享有两次免费的维修服务。二零一七年九月,张某前往福特品牌的授权维修中心进行车辆保养,却得知他无法获得首次免费保养的服务。根据对4S店资料的调查,这辆车仅登记过一次2016年9月17日的销售,买主是来自山东省的曾某,并且它的首次保养信息在其他地方的4S店已经录入,当时购买保养套餐时,相关凭证已经被撕掉了
张某觉得北京那家汽车交易商没说清楚车辆转卖的情况,这算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于是他把这家汽车交易商告到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购车款的三倍,总共79.5万元。
北京汽贸公司声称,关于4S店记录的涉案车辆销售历史,他们并不清楚。他们认为自己并未进行欺诈,因此不认同补偿三倍购车款项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确认,相关汽车确实被转售过,实际上减少了车辆的保修期限,侵犯了张某的维修权益;销售方北京某某汽贸公司,对此事理应知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需按三倍赔偿来执行。
三、未告知PDI检测内容

PDI是车辆交付前的检验环节,是经销商在将新车交给顾客之前必须执行的步骤。汽车越高级,其电子自动化功能越强,因此PDI的检验内容通常更加丰富。新车从制造厂运输到销售商处,可能要行驶数百上千公里,并且会停放较长时间,这个过程中或许会出现轻微碰撞或其他意外状况(虽然这种情况很少见)。保证提供给买家的车辆完全合格,必须执行PDI检测,这个环节意味着车辆从运输物品转变为可以正式启用的状态的重要转变。
典型案例:
2016年7月,王某在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辆全新的黑色小轿车,双方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49万元车款和5万元购置税。后来王某发现,这辆车在交车前做的PDI检测时,发现继电器出了故障,车子因此无法启动。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随后更换了那个有问题的部件。
王某觉得汽车售卖企业没有说明车子在卖之前维修过,损害了自己的了解权利,属于售卖欺诈,于是将北京那家汽车售卖企业告到法庭,希望法庭裁定取消《新车买卖协议》,并且要求北京那家汽车售卖企业退还购车费用、车辆附加税,并且用购车费用三倍来补偿他的损失。
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提出,PDI检测时发现部件故障并予以更换,属于车辆整备环节,此环节无需通知王某,法律也未规定必须履行告知责任。消费者虽然不能自行查阅PDI检测的系统数据,但4S店工作人员具备查询条件,因此不存在隐藏信息或欺骗行为,不认可王某的诉讼要求。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没有清楚说明王某PDI检测时更换继电器的情况是否影响了他的知情权利,并且需要判断这种行为是否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获得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评估购买者了解情况权利的界限时,由于购买者在交易内容上力量较弱,需要给予格外维护,商家不能拿行业普遍看法、行业通行做法来否定购买者的知情权利。至于产品缺陷检测时发现的情况是否要通知购买者,当前的法律条文、行政规章没有清晰说明,也没有官方制定的国家规范或行业规范加以约束。
所以,判断PDI操作是否涉及消费者知情权,需要考虑普通人的理解水平、购物心态,以及这类操作是否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决定,综合来看才能得出结论。依照通常买家的理解水平与购物心态,继电器关系到车子能否顺利发动,若更换这个零件,可能会左右买家的决定,因此这情况属于买家了解真相的权利范畴,没有把前面说的内容告诉王某,就侵犯了买家的知情权。
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没有主动向王某说明PDI检测的相关情况,是因为它错误地认为这个行业不需要告知,这种做法并没有主观上的欺骗意图,不算是欺诈行为,因此也不应该按照车价的三倍来赔偿。法院在考虑了涉案车辆的价格、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内容以及对消费心理造成的损害补偿等因素后,决定让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给王某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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