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背户车买卖纠纷案例详解,附正规车辆买卖合同下载

2025-12-30 0:03:01 车辆买卖 admin

自2011年起,北京市开始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借助摇号、竞拍等形式分配车辆指标,明确规定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指标。可是,部分交易者借助“背户车 ”(也就是车辆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样)来规避监管,这种交易不仅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试行规定》,还极有可能引发权属纠纷、抵押追偿诸多风险。本案便是该方面的一个典型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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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和被告林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这一行为的原告张某以及被告林某双方,在2020年4月19日这个时间点进行了该行为,该协议约定林某要把其持有的“债权”以及担保物也就是一辆登记在何某名下的车辆转让给张某,转让的价款经过确定是54.7万元。协议签订完成以后,张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并且实际取得使用了该车辆。在2023年11月这个时间段,案涉车辆在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时候被第三方拖走了。因为车辆此情况张某于是起诉了向其出卖车辆的林某以及车主何某,提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且要求由林某、何某共同返还购车款54.7万元。

经核查,涉案车辆登记显示为何某所有,何某于购车之际向银行申办抵押贷款,同时约定某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何某未依期偿还贷款后,担保公司进行代偿并实施债权转让,拖走车辆之人乃是受让债权的公司职工。何某因刑事犯罪正处于服刑阶段,其称因借款需求把车辆交付给案外人王某,然而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且否认认识张某、林某。林某称,其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其借助中介从王某那儿取得车辆,其不认识何某,而后又经中介把车辆卖给张某,其名下存在诸多借款,其没有履行能力。张某讲,其名下没有北京小客车指标,因出行便利打算买一辆京牌小客车,由于林某占有车辆、行驶本、钥匙,并且车辆价格较低,所以从林某处购买车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针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情况,此《债权转让协议》之中,虽是以债权转让来命名,然而协议的具体内容里却欠缺详细的债权信息,像是债务人是谁、金额具体是多少、履行期限是怎样的等信息都没有,并且林某与何某两个人都宣称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协议切实是围绕着车辆的权属、交付以及风险承担等方面来展开的,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其实是将车辆转让,而并非是转让债权。所以说,这个协议实际上是以债权转让的形式掩盖着车辆买卖的实质状况,应当认定为车辆买卖合同

就合同效力的认定而言,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实施细则,北京市针对小客车指标实施总量控制,对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指标予以禁止。张某并未获取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借助“背户车”交易来规避政策,这对调控秩序造成了扰乱,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就法律后果的处理而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合同无效之后,林某应当返还购车款,同时需要扣除张某使用车辆期间的合理费用。张某明明知道交易是违法的却依然参与其中,并且没有对车辆的权属以及抵押风险进行核实;林某通过虚假国债转让来掩盖非法交易,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酌情判定林某返还剩余的44.7万元,何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处在于,“债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质是什么,以及其是否具有合法性。法院展开审查的方面包括协议内容,还有交易过程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经如此认定得出,双方真实的意图是车辆买卖,并非债权转让。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背户车”交易不但违反了该政策,而且更有可能引发权属方面的纠纷,以及抵押追偿等多种风险。当事人借着“债权转让”等名义来规避监管,法院会依照法律进行穿透审查,进而认定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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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呈现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状况,那么行为人凭借该行为获取的财产,理应予以返还;要是没办法返还或者不存在必要返还的情形,那就应当进行折价补偿。存在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要是各方都存在过错,那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件案子里,林某和张某对于合同无效都存有过错,张某明明知道北京小客车指标是不可以买卖的,却还是选择借助债权转让的形式去购买“背户车”,而且林某并不是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张某在明明知道车辆存在诸多法律方面风险的状况下,依然通过中介去购买车辆,并没有核实车辆实际的权属情况以及债务纠纷,同时也没有针对车辆被抵押的法律后果开展风险评估,他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林某采用债权转让的形式去掩盖车辆买卖行为,他获取涉案车辆以及向张某转让车辆的举动都规避了政策监管,他的行为不但破坏了政策执行的效果,还对交易安全构成了威胁,所以林某同样存在主观过错。在本案里头,案涉车辆已然被第三方给取走了,于本案情况来讲就客观存在没办法返还的状况,然而林某得向张某返还购车款,与此同时还得扣除张某使用案涉车辆那段时期的使用费。法院依据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张某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等诸多因素衡量考量,酌情判定张某应当支付10万元的使用费,由此林某要把扣除使用费之后剩余的金额44.7万元归还给张某。另外,林某与向他出售车辆主体之间所产生的纠纷,能够另外去解决。

法官提示

第一,“背户车”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并且其风险是极其高的。北京市针对小客车指标实施严格的调控措施,“背户车”交易没办法达成过户,而且它违反了政策规定,这有可能致使车辆被第三方取回去,抵押权人会进行追偿,还会被法院查封然后拍卖等产生一系列后果。

其二,要警惕如“债权转让”这般的虚假交易形式,在本案当中,当事人借由债权转让去遮掩车辆买卖行为,实际上是为了规避监管,公众应当提升警惕程度,防止参与类似交易,进而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首先,在交易之前,一定要去核实权属以及法律风险,这是非常重要的。当进行购车行为的时候,需要去查验车辆登记的相关信息,还有抵押的状态,以及查封记录等等情况,以此来保证交易是合法且有效的。要是发现车辆存在权利方面的瑕疵,那么就应该马上终止交易。

第四条,要有实际用车需求的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把那个用车方面的需求给解决掉,通过什么合法方式呢,就是参加摇号,或者去竞拍,或者向那些有车辆可以出租的公司来租用车辆这些方式才行,千万不要因为只是想着短期内获得便利就而去触碰法律的红线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然而,存在该强制性规定不会致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或者被撤销后,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了,行为人因这个行为取得的财产,是应当予以返还的;要是不能返还了,或者没有必要返还了,那就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那一方,应当去赔偿对方因为此所受到的损失;要是各方都有过错,那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要是另有规定的,那就依照其规定 。

供稿:民三庭 田静霆、朱凌军

制作:杜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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