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南宁某汽车经销处购入一辆旧车,第二天便察觉车辆存在不正常声音,后向相关机构核实得知,此车曾遭遇严重交通事故。张某认为受到欺骗,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经销处售卖问题车辆,要求撤销交易并索要三倍购车款,总计近三十万元。九月八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并宣判了裁决结果。
买车后发现车曾经历事故
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张某向广西金壮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台二手座驾,双方订立了《车辆转让协议》文本,该文本明确记载:四零六三十日交车之际,该座驾所有权及风险由销售公司承担,车辆交付张某之后,相关事宜由张某独立处理。
5月1日,张某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时,注意到车内发出声响,同时车身出现震颤现象。5月3日,张某向车辆承保公司了解情况,得知该车辆在2015年9月曾经遭遇严重交通事故,当时保险公司评估的损失金额达到3万4千余元,并且对车辆实施了维修处理。张某认为金壮源公司对此事未予告知,其行为构成虚假陈述。
协商退车未果告上法庭

经过好几次商量要求退车都没有成功,张某把这家公司告到了法院,希望法院判决取消他们之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让张某把车还给金壮源公司,金壮源公司则要退还给张某九万七千元购车钱,并且赔偿给张某二十九万一千元。
金壮源企业方面提出,张某在签署转让合同期间清楚这辆车是旧车,而且车况手续齐全,在车辆交到对方手里之前,张某并未对车况表示过任何不满。车到手之后,产权已经变更,与车辆相关的一切风险也都由张某承担,企业不再负责。
一审判决双方退车还款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购车时对车辆曾出过重大事故毫不知情,这个情况足以改变他的购买想法。张某的购买决定,实则是基于重大误解做出的。现在张某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应该批准。合同一旦被解除,双方取得的财产需要归还;如果有一方有过错,就要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金壮源公司需要退还给张某九万七千元购车费用,并且张某要把汽车以及相关的文件、票据、保单等全部交还给金壮源公司。

张某主张金壮源公司有意不透露涉案车曾出过事故,存在欺骗举动,要求对方赔偿三倍车价,法院审理后指出,张某购车时清楚是旧车,协议里也写明了车辆在交接前后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因此张某应该明白这辆车可能出过事故,虽然金壮源公司没尽到告知车辆出过事故的义务,但无法认定公司有故意隐瞒和欺骗的念头,所以不属于法律上说的欺诈行为。
最终,司法机构初步裁决废除双方签署的《车辆过户合同》,金壮源企业需退还张某九万七千元,张某须将汽车交还给金壮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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