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发生过
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二手车
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因购买到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二手车
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了一年半才发现
二手车是“凶车”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八日,张先生向一家二手车经营企业签署了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规定该企业要把一台指定品牌的旧车过户给张先生,交易价格为十六万四千元,企业承诺这辆车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没有被水泡过,更没有被火烧过
同月二十日,张先生以分期的形式用信用卡付给公司十六万四千元,接着双方办妥了车辆交割和产权转移手续。
二零二四年九月,张先生得知这辆车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遭遇过交通事故,虽然车辆本身没有损坏,不过事故导致一人丧生。张先生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存在重大认识偏差为由取消《机动车交易合同》,请求该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补偿相关损失。

张先生主张,这辆二手车造成了致命事故,即便车况未遭严重损坏,依照常人看法,其价值与交易便利性已大幅缩水,并且直接影响了买方的购买意向,他对车辆的实际状况存在重大认知偏差,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应当被取消。买这辆车是因为公司犯了大错,所以要求公司赔偿这辆车带来的损失。
该公司提出,它卖那辆车时,对车出过致人死亡的事故毫不知情,车还能正常开,没任何毛病,因此不赞成取消交易。
法院判决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
这家公司在签约时保证相关汽车没有发生过事故,按照二手车行业通行的标准,所谓“没有事故”应该理解为车子没有那些会妨碍正常行驶和基本安全性的结构损坏。这辆车确实曾经出过一起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不过车体本身并没有因为那次事故受到损坏,所以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事故车辆,但是这起事故确实会降低这辆车的市场价值。该公司在和张先生签署合约时,并没有蓄意掩盖真相,不过它没有对车子做彻底检查,也没有尽到仔细核实的责任,由于这个导致车辆资料不全,正是张先生决定购买的理由。
从购买者的立场来看,先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这一情况与张先生对车辆没有事故的了解相去甚远,并且这一情况足以对车辆的市场价格以及张先生的决定购买产生显著作用,倘若张先生没有这种错误认知,他不会形成购买的想法,所以张先生签署合同的行为属于重要误解。
金山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张先生同该二手车交易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无效;该公司需向张先生退还购车款16.4万元,同时负责完成车辆变更登记程序。
一审判决之后,张先生和公司都没有提出上诉,现在已经完成了车辆归还、所有权转移以及款项支付的各项手续。
如何认定“重大误解行为”
法官释疑
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贺美娟谈到,这起案件中,被告是家二手车销售机构,他们虽然没有欺骗的意图,却没能仔细审查,使得张先生产生了误解,最后他决定买了这辆车。处理这个案件,有助于调整卖方和买方的权利与责任,合理解决这类矛盾,并且保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件事很有意义。
一、二手车交易场景下“事故车”的理解

二手车市场中通常所指的“事故车”,是那些遭遇过撞击、翻滚、火灾、水泡或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车身主要结构部件或关键安全装置出现损坏或被替换的汽车。
因此,并非所有出过事故的车辆都可称作“事故车”。该案例中的车辆虽然涉及过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但车身主体并未受损,不符合业内对“事故车”的界定标准。实际交易过程中,若购车者对经历重大事故的车辆存有顾虑,双方应另行商定条款,同时卖方也必须恪守诚信,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对方。
此案里,被告是专门做二手车买卖的商家,拥有专业的车辆估价知识、丰富经验以及相关资源,本应能够查到车辆的事故记录,对车况做全面仔细的检查,并且把真实情况告诉张先生。由于没有尽到认真检查的责任,导致出现的损失,被告需要负起应有的责任。
二、认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考察要点
重大误解的形成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比如当事人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并且这种错误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就有权选择取消已经达成的协议。
在审判活动中,法官通常依据以下标准来认定“重大性”:其一,错误信息能够影响合同核心要素,比如签约双方身份、交易标的种类和质量等基本要素;其二,倘若不存在这种认知偏差,当事人就不会产生相关意向;其三,普通民众也不会做出类似选择,或者只会表现出明显不同的行为倾向。
此案里,被告没有履行应尽的仔细核查责任,造成车辆的真实状况同张先生的理解相去甚远,这种差别大到足以改变车辆的市场价格,也足以让张先生改变是否购买的念头,假如张先生事先了解实情,断然不会决定购买,所以张先生签署合同的举动是基于重大误解。
三、行为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限制
重大误解制度旨在协调意思自治和交易稳定,使当事人意思表示有重大偏差时能够寻求法律帮助。基于重大误解达成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部门申请取消。
值得留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若因重大误解导致行为的当事人自发觉或理应知晓撤销缘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归于消灭;同时,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失效。
所以,当事人察觉到误会时,须保存相关材料,并立刻向司法单位或调解组织申请撤回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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