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故意隐瞒车辆的事故情况
及曾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重要信息
致使买方无法享受免费电池质保服务
买家该如何维权和追责
案 情 简 述
赵某一直有心购入某品牌新能源二手车,在某个应用平台上查到了于某所发布的相关车辆信息,该信息上写明车辆状况良好,且车辆存放于本地地区。二零二二年二月,赵某通过微信联系于某,询问车辆情况,于某表示这辆车存在些微毛病,右后方曾发生一次碰撞,但整体状况良好,没有其他出过的事故,赵某随后与于某当面查看车辆,经过对外观的查验,赵某觉得车辆状况确实和于某说的差不多,于是决定买下,并支付了四十六万二千元的购车钱款。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赵某发觉车子不能发动,于是把车子送去了汽车特约维修店。经过检查发现电池存在问题,4S店表示车辆曾经遭遇过交通事故,并且保险公司判定为“全车损”,按照该品牌电动汽车的初始品质担保条款,被认定为“全车损”的车辆将无法获得品质担保服务,同时会远程限制直流快充功能,企业也不再对车辆安全负责,电池的维修或更换需要车主自行承担费用,维修成本超过20万。
赵某和于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于某隐瞒了车辆已经全损的情况,使赵某受到了欺骗,因此请求:终止双方的购车协议,要求于某退还购车的46.2万元,并且赔偿三倍的购车金额138.6万元,还要承担其他相关损失。
经核实,该车辆在2021年7月遭遇过一次事故,其右侧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都曾与路边的防护栏发生过撞击,维修过程中总共更换了零件和进行了其他维修项目达275项,另外还包含了喷漆费用和人工成本,维修总费用高达76万多元,不过这个过程并没有触及动力电池。到了2021年9月,这辆车被按照全损状态来处理,保险公司当时向当时的车主支付了47万多元的赔偿金。这辆车后来由某信公司负责拍卖,姜某在2021年9月通过竞标获得了它,交易价格达到了二十万元左右。于某表示,他是借助朋友姜某的账号在一个拍卖平台上下单买了这辆车,该平台提供了总共十六张关于车辆事故的图片,并且平台上的信息说明这辆车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同时也没有设定最低成交价,也没有显示有任何全损协议的记录。买了车之后,于某没有去核实这辆车的事故记录和保险理赔的详情,他并不知道这辆车被认定为全损状态。由于存在事故照片,而且车辆已经修复完毕,因此没有向赵某说明实际修理的部位和具体操作方式。于某表示自己处理过的事故案例很多,所以觉得这辆车只是有些许小毛病。

经核实,于某频繁在拍卖平台购入事故车辆,经过整备后又转手卖出,或者从其他途径收罗二手汽车再行售卖,其交易行为呈现出规律性,在特定时段内处理的旧车数量远超普通人处理自用闲置物品的常规限度,明显是以盈利为驱动从事二手车流转生意,于某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经营者”资格。
案 件 审 理
这辆车曾经遭遇过事故,保险公司据此判定为全损,另外该汽车公司的内部系统也记录该车属于“全损车”,因此不能获得免费的质量保证服务。
他清楚车子前面、后面和底部都有不少损伤,买来自己弄好,还夸口“车况很好”招揽赵某来看,又用“小毛病”和一张右后角破损的照片跟赵某说车况,这种只讲好话、含糊不清的说法已经算是隐瞒了于某以20万余元拍得该车辆,随后以46,2万元转售给赵某,他未向某网站如实披露展示的所有车辆关键信息,存在隐瞒,证明其明知该车辆被判定为全损却故意不告知。
二手车发生的事故记录、存在的损伤程度、申请保险赔偿的记录、进行修理的具体部位和修理过程等资料,是决定购买者是否达成交易关键意向的核心内容,也是二手车商在交易环节必须如实、精确告知的资讯。特别是涉及到的车辆为新能源类型,由于曾经被判定为全损状态,从而无法获得免费电池的保修服务,这不但降低了车辆的市场价格,还直接关系到购买者签订合同的根本期望能否达成。隐瞒的这些信息,对赵某是否决定买车有重大作用,于某蓄意隐瞒,完全能让赵某产生误解并做出不恰当的决定,于某损害了赵某作为购买者的了解事情和挑选商品的权利,让赵某在错误认知下表达了意愿,于某属于欺骗行为,需要承担商品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补偿。
赵某遭遇于某隐瞒车辆是全损车的情况,造成还在质保期内的涉案车辆电池出现故障,赵某因此无法获得某品牌汽车电池的质保服务,电动汽车的电池是其核心部件,享受电池质保是购车人的重要权利,由于于某的欺骗行为,赵某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赵某请求解除相关合同、退还购车款项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因此,法庭裁定终止赵某和于某之间的汽车购置协议,于某需将四十六万二千元购车款归还给赵某,赵某要将被涉及的车辆交还给于某,于某还需向赵某赔偿一百三十八万六千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在向顾客说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功能、使用方法、保质期等资讯时,必须保证内容准确无误,并且信息量充足,不允许存在不实的或者容易让人产生错误想法的表述。
经营者在面对顾客就商品性能或服务用法等方面的咨询时,必须提供确切无误的说明,并且表达清晰。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售卖物品或者提供劳顿时有欺骗行为的,需依据消费者的要求补偿其遭受的损害,补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物品的代价或者接受劳顿的耗费的三倍;补偿金额不够五百元的,定为五百元。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商家如果清楚商品或服务有瑕疵,却继续售卖,导致购买者或其他人死亡或健康受到重大伤害,受害者可以依法向商家索取赔偿,同时能要求商家赔偿实际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故意提供不实信息,或者有义务说明情况的人故意不透露真实信息,导致当事人因错误认知而做出决定,这种行为可以被司法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述的欺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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