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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已付清、车辆已领取,唯独缺少过户流程,但卖方一直不配合办理,现在车子还因为卖方的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了,我买来的车难道要白费吗?日常生活中,如果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麻烦事,应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2023年,曹某向王某买了台小轿车,双方立了书面购车合同,商定车款是11万元。合同签的那天,曹某从银行给王某转了11万元,留言写明是“购车钱”,车子也当场交给了曹某。车辆交出后,曹某多次要求王某处理过户流程,不过因为车辆上有未解决的违章问题,王某也不肯配合完成过户,所以双方没能把车辆过户成功。2024年开头,李某和王某之间关于借钱的事情闹上法庭,法院根据法律做出了判决,但王某没有按照判决书上的要求还钱,李某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法院根据规定把那辆车给查封了。曹某向即墨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
法院审理
审理结束后,法院确定此案属于案外人针对执行提出异议的诉讼,此类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零九条款明确指出:当事人若为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证明其对执行对象拥有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指出:若债务人出售了其名下须完成过户手续的资产给他人,该他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且已实际控制该资产,但尚未完成产权过户,那么司法机构有权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倘若该他人已付清全部款项并实际控制资产,却未办理过户手续,且对此无任何过失,司法机构则无权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购车者曹某对于该车辆是否拥有能够对抗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经过对曹某提交的证据进行核查,他同王某签署了书面的购车协议,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购车费用,这些事实充分证实了双方之间存在着买卖的合同关系。根据车辆交收状况分析,曹某提供的微信对话凭证,车辆出入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以及车辆保养维修档案等,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明材料,能够确认王某已经将涉案车辆交付给曹某,并且曹某实际控制并运用该车辆。曹某在相关车辆被查封之前已经付清了全部购车费用,并且实际控制并使用了该车辆,没有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并非他个人的责任,他对该车辆的财产权利足以对抗强制执行,因此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解除了对该车辆的查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有明确说明:物权的产生和转移,在物品交接完成后即开始生效,不过法律另有说明的除外。汽车属于物品,物品的交接是汽车物权变更的关键,不能只看登记情况来判断汽车所有权的归属,需要结合车辆已经交接、费用已经支付以及实际控制和使用的现实情况,来全面判断真正拥有权利的人。当事人对车辆提出执行异议时,审判机关在判断当事人对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汽车是否拥有能对抗执行的民事权利时,需要对当事人对汽车的权益进行深入核查,不能只看登记记录做表面判断。如果当事人确实对被执行的汽车有足以对抗执行的民事权利,那么即使汽车登记在债务人名下也不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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