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件关于车辆出售之后没有立刻办理过户手续而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
书面异议
宣威法院审理王某和张某民间借贷案件时,异议人孙某对查封张某名下丰田汽车的决定表示不服,于是提交了书面异议材料。

孙某表示,这辆车是自己的财产。张某在2013年9月和孙某签署了购车合同,把车卖给了孙某。签约当天就付了大部分购车钱,剩下的尾款双方商定由孙某每月还给张某。车辆在合同签定时就已交给孙某使用。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始于2014年3月,诉讼程序在2020年完成并得出裁决结果,法院在当年岁末下达了对车辆实施查封的指令,异议者在此之前已经与第三方签署了正规且有效的车辆购置协议,异议者合法地持有该车辆长达八年,并且全额支付了购车款项,尽管车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主要是张某造成的,异议者之后将车辆交由自己的亲属驾驶,车辆的保险费用以及交通违规所产生的罚金均由申请人的亲属承担并接受了相应处理。诉争车辆有足够权利排除强制执行,属于异议人所有。法院查封该车辆,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马上停止执行,撤销查封。
审查认为
宣威法院审查后确认:王某和张某的民间借贷案件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并且已经移交执行程序;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实施了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内容: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审判机关在判定其是否为权利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已进行登记的不动产,需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确认;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参考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关联材料进行核实;(二)针对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应以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而对于未登记的特殊动产和其他动产,则需根据实际占有状况进行判断。
这辆车登记在张某名下,涉及动产时,占有和登记若不一致,执行程序在判定物权归属上,优先参考物权登记或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因此,依法查封登记在张某名下的车辆,是合理且合规的。孙某声称那辆被查封的汽车是其个人财产,认为法院无权查封该物品,他请求撤销对这辆车查封的诉求缺乏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决定不接纳他的异议申请。
法官解释道: 二手车交易在民众中很常见,为了有效维护自身正当权利,买方需要在购买协议签署后立刻完成车辆产权的变更手续,以免当其他权力机构对车辆实施司法强制行动时,买方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其他人,自身对车辆的所有利益很有可能会遭受难以预料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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