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秦某身为二手车买卖经销商,在2024年6月12日时,张某于其朋友圈发布了一则广告,要出售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车,秦某看到之后,心里想着欲购买之后再去进行转售,到了2024年6月24日,秦某联系了张某,表明自己想要购买这辆车,张某告诉秦某,涉案的这辆车辆设有抵押权,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不过能够低于市场价来出售,秦某要求先要查看一下车况。
2024年7月10日,秦某查看了车况之后,同意继续进行购买,双方商量确定价格为256000元,并且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当中明确记载案子涉及的车辆设有抵押权,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秦某接着支付了购车款,张某把车辆交付给了秦某。
2024年9月6日,那涉案的车辆被抵押权人给拖走了。秦某多次朝着张某去要求返还购车款,结果都没有成功,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解除合同,还要返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作出规定,那就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五百零二条也有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就会生效,不过法律另外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在这个案件当中,原告秦某跟被告张某自愿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秦某已经完成了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张某已经把涉案车辆交付给了原告秦某,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完成了履行。
本案存在争议焦点,此焦点为,涉案车辆在因权利瑕疵而被权利人拖走之后,责任应当怎样去承担的这一问题?
在《民法典》之中,第二百二十四条作出规定,动产物权如有设立以及转让的情况,自交付这个时间点发生效力,不过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则除外。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出现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完成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然而存在法律另有设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则除外。在这个案件当中,涉及的那辆车,于2024年7月10日的时候,就已然完成了交付,从交付的那一日开始,涉案车辆的权属,就已经转移到了原告秦某的名下,这是符合动产物权变动原则的,物权变动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原告秦某自行承担。
就原告秦某所诉称的,涉案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这个问题而言,法院觉得,按照法律规定来,被告张某身为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是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的,然而呢,本案具有特殊之处在于,原告秦某乃是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销商,有着丰富的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验,在双方协商购车这件事情的时候,被告张某已经把案涉车辆存在的权利瑕疵这件事告知秦某了,秦某在明明知道“案涉车辆设立了他项权利,案涉车辆无法进行变更登记”这样的前提下,却依旧自愿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去购买案涉车辆,这应当被视作其自愿承担相应的合同风险。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这般判决,驳回了秦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该判决之后,秦某发起了上诉行为,然而二审法院随后的决定是驳回上诉,维持原来所做出的判决情况啊。
法官说法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进行履行的标的物,以及其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而导致不能达成合同全面履行的情况,或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瑕疵履行所涵盖的范围包含,时间方面,数量方面,标的物方面,方法方面,地点方面,附随义务方面,存在与当事人约定不相符合的情形,存在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情形,或者存在与实现合同目的不相符合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运用概括列举这种立法方式,赋予了守约方更多的救济方式,把采取补救措施的内涵予以具体化以及明确化,受损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还有损失大小,能够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救济方式。
在此案件里,涉案的车辆确实存在权利方面的瑕疵,然而,它并不属于《民法典》五百八十二条里头所规定的那种有关瑕疵履行的情形。就法律层面来进行剖析,在买卖合同当中,出卖人是负有交付标的物的责任的,同时还要保证标的物在权利方面不存在瑕疵,不过呢,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第三人对于标的物是享有权利的,那么出卖人就不需要承担这项义务了。在这个案件当中,张某已经明确地告知了秦某,案涉车辆是设有抵押权的,所以没办法办理过户手续。秦某在明明知道了上述这些情况之后,仍然选择了购买,这应当被看作是他对其中风险的自愿承担。
于本案而言,严格来讲是关乎标的物交付之后风险负担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及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的时候便会发生效力,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是由出卖人来承担的,而在交付之后则是由买受人承担,在本案当中,案涉车辆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起就转移至秦某,案涉车辆在交付之后被抵押权人拖走,这种风险应当由买受人秦某自行去承担。
此案件向广大消费者发出提醒,于购买二手车之际,要充分去知晓车辆的权属状况,防止因贪图价格低廉而购入存有权利瑕疵的车辆,购车之人需全面展开对车辆状况的调查,签订完备无缺的购车合同,并且及时去办理过户手续,借此来避免因车辆权利存在瑕疵而承担没必要的风险。
具体而言,购车人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全面展开车辆状况调查,购车之人应当细致入微地检查车辆的实际车况,查看其维修记录,核查事故记录等诸多方面,以此来确保车辆不存在重大瑕疵。

达成完备的购车合同进行签订:购车之人需要和卖车之人去签订详尽的购车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尤其是车辆的权属状况,以及交付方式,还有违约责任等。
购车人在车辆交付之后,要及时去办理过户手续,以此达到确保车辆所有权能合法转移的目的。
4.留意车辆权利方面的瑕疵情况:购车的人需要格外留意车子是不是存在抵押权、质押权这类权利的瑕疵,为防止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从而承担没必要的风险。
留意留存相关证据,购车人需要精心妥善地保存好购车合同,以及付款凭证,还有车辆交付凭证等一系列相关证据,以此为日后有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第二百二十四条指出,动产物权的设立情况,以及转让情况,是自交付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才会产生效力,不过呢,要是法律存在另外的规定,那就得除外了。
有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典,其中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关于所有权人,针对自身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权利,享有使用权利,享有收益权利,还享有处分的权利。
以法律保护为依归的,是依据法律成立的合同,此合同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据法律成立的合同,仅仅是对于当事人具备法律方面的约束力,然而,要是法律存在着另外规定的情形,那作为例外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合同若依法成立,那么自成立之时起便会生效,不过除了法律另外有规定的情况,或者当事人另外存在约定的情形之外,皆是如此。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是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那就要依照规定来办。要是没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了合同生效,可别影响合同里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可当事人却没履行义务,那另一方就可以请求这方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按照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合同出现变更、转让、解除等这些情形时,要是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话,是适用前款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需遵循诚信这一原则,依据合同自身性质,结合合同目的,按照交易习惯,去履行通知义务,履行协助义务,履行保密等相关义务。
在履行合同这个过程当中,当事人需要做到避免浪费资源,当事人需要做到避免污染环境,当事人需要做到避免破坏生态。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而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于标的物交付之前,是由出卖人承担的,而在交付之后,则是由买受人承担的,不过呢,要是法律另外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外有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咯。
文字:马兰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家长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但不少家庭...
你是否曾在计划港澳之行时,为办理港澳通行证而感到困扰?别担心,专家/...
电视机出现花屏是怎么回事?1、液晶屏故障:一般原因都是屏幕受到敲击...
怎么正确使用发光化妆镜?局部放大:利用化妆镜的放大功能仔细观察眼部...
它们在内蒙古自治区共同设立了国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公司于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