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期待用十六万多块钱购入的新座驾,不曾想开回家里查看时,发现车里程表赫然显示一千二百公里,而且车门等部位遍布明显损伤,这种售卖方式算不算欺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过一件购车合同争议案件,最终裁定汽车销售方退还全部购车费用,并且赔偿三倍金额。
2021年6月24日,郭某向某汽车公司支付了购车定金,双方商定采用贷款方式分四年购买汽车,并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2021年6月28日,郭某向某汽车公司支付了部分购车费用,未支付的部分由贷款直接划转至某汽车公司的银行账户。当天,郭某还为所购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21年7月9日,郭某购得车辆并签署确认文件,随后察觉该车已有1200公里行驶里程,并且车门有划痕,还存在其他多处瑕疵,于是通过微信向某汽车公司提出更换车辆的要求。双方商定在申请结果公布之前,将原车暂时存放在某汽车公司。然而到了2021年7月22日,原车依然由郭某自行保管。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郭某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视作受理方,针对某汽车公司提请法律程序,目的在于废除一份关于汽车的交易文书,意图让该汽车公司退还购买车辆的款项达十六万六千七百五十元,并且索取购车金额的三倍作为补偿,即五十万零二百五十元,此外还要求退还预先支付的款项,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支付法律专业人士的服务报酬等费用合计六万七千二百九十四分之四元。
审理完毕后,法院认定此案属于购销关系争议。郭某同某汽车企业签署的《汽车购买销售文书》是双方意愿的真实反映,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因此具备法律效力。

这家汽车企业接到郭某反映相关车辆有问题的通知后,没有立刻拿出有力证明说明车辆没有问题,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所以法庭确定相关车辆在这家汽车公司交车时已经行驶了1200公里,并且存在不少质量缺陷。这家汽车商在售卖车辆时有意隐瞒实情,致使郭某产生错误判断,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因此郭某要求终止该购车协议,要求汽车商退还购车费用并索取三倍赔偿的请求合理且证据充分,法庭决定予以采纳。
对于郭某要求某汽车公司退还预付款项、补偿其经济损失以及承担法律人士服务开支的主张,先前退回的购车费用已经涵盖了对预付款的退还,三倍的补偿金额足以补偿郭某的相应损失,司法机构不予采纳。
因此,依照法律程序,法庭裁定:终止郭某和某汽车企业签署的《车辆购买协议》;某汽车企业需退还郭某购车费用166750元,并承担三倍的补偿金。初次判决公布后,某汽车企业表示异议,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次裁决,撤销上诉请求,确认原判有效。
法官说法
购买汽车这类贵重物品时,一般人的专业认知比较欠缺,交易过程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一些不法商贩的欺诈手段更是让缺乏专业知识的购买者难以应对,因此,购买汽车时,消费者需要选择合法的途径进行购买,同时要和销售方签订正式的协议,提车前必须认真核对车辆状况、关键部件的功能、附件以及内部装饰等各项设施。一旦察觉异常,顾客应立刻联系商家,同时留意收集相关材料,这样在产生争议时能够保障自身正当权利。

商业主体与购买者达成买卖,务必恪守自主、对等、公正、实在、守信的规范,不容许强迫、蒙蔽购买者选购产品或采纳项目,并且要迅速处理购买者的反馈,欢迎购买者的审视。凡关乎购买者选择自由及真实意向表达的内容,商业主体必须主动通报。
【撰文】邓子良 丰雷
【通讯员】余晓东 苏华文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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