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以为钱到手就没事了
任先生名下有一辆新能源汽车,产权归属他独资经营的企业所有。考虑到日后车辆维修可能引发诸多不便,他打算趁车子状态尚佳时,将其转让出去。
2023年10月8日,任先生驾驶汽车前往江桥二手车市场,找到车商王某的店铺进行交易。店内人员对车辆进行了检查,核实无误后,双方签署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是:0002011。
任先生谈到,原先他和王某商定,这辆车最终成交的金额是五万七千元,并且王某要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时产生的全部开销。
《老叶较真》记者发现这份《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的红联后,注意到该车的登记名义人是任先生的公司,不过合同上却显得很特别,甲乙双方均为自然人,甲方即卖方为任先生,乙方即买方则是王先生。
记者发现,这份协议条款大多为固定格式,仅有部分细节系手写补充。协议虽载明"乙方须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五万七千元整",却未清晰界定交易相关税费由哪方承担。
中国工商金融机构的数字凭证表明,姓任的男士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当日下午五点十一分,领取了王某某账户转来的五万七千元整款项,备注信息为“沪AD60XXX车辆费用”。
任先生告诉媒体,这笔款项是王某当面转给他的,接着,他将车子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的证件等资料一并交给了王某,并且第二天通过快递把另一把备用钥匙寄给了王某,这样任先生就认为钱已经收到货也已经交付,整个交易算是办妥了。
风波:第二份合同因补交税款浮现
然而,事情并没像任先生想的那样丝滑完结。
2023年11月9日,任先生所在企业的财务部接到嘉定区税务机构的通知,指出该企业存在未报收入和税款拖欠,并且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任先生表示,他的公司一直以来都按时履行纳税义务,从未有过拖欠税款的情况。由于这次税款逾期,公司被列入了经营异常的记录。
这笔将近8000元的税款,究竟是怎么来的?任先生在去税务部门补缴税款的时候,顺便查了欠款的原因。他这才明白,原来是因为他的公司有一笔销售二手车66000元的收入,没有缴纳相应的税款。

任先生察觉到情形不对劲,便把卖车事宜通报给了税务机构。税务机构也觉得事情不寻常,于是查看了王某在10月24日经由某二手车商行,以任先生的企业身份,开具的金额为66000元的收据。这张收据导致了7972.56元的税款以及季度附加税费。这家二手车经营机构还向江桥税务机构递交了联合调查材料,里面包含一份任先生声称未了解的文书,该二手车经营机构表明,是按照这份文书为买方(为一个个体工商户)办理了相关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
任先生告诉记者,那份合同以及相关发票,他都不知情。
正常情况下,王某或者二手车销售公司应当会将发票提供给我,让我去完成税务缴纳,避免我们公司因欠税而蒙受无谓的损失,他们为何要对我隐瞒,又为何要这样做?
任先生表示,他在一家二手车买卖机构发现了那份价值66000元的《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2013版)》。记者拿到的合同副本,是横式印在一张A4纸页上。合同条款分为左右两栏排列。任先生所在企业的公章印在文件左侧,偏离了甲方应盖的标记处。而乙方公司的图章则规范地放置在合同规定的地方。
任先生说明,王某接收车辆时,交接的过户单据里,附带一张委托书。这份委托书是空白的,用A4纸打印,盖了企业公章,并在公章旁边注明,该印章仅用于车辆变更登记。
我向王某表明,不能在空白纸张上盖印,因此当时我在公章旁边侧着笔迹写了一段话,说明该盖印仅限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这样一来,这份契约应当是虚假的。
委屈:明显存疑的合同究竟该谁管?
任先生在回答《老叶较真》记者的提问时说明,相关税费已经完成补交,企业也已被从异常经营记录中清除出去,不过,那份未曾见过的协议仍旧让他感到十分困扰。
用一份虚假的契约,我们竟然补交了巨额税款!我已将此事反映给税务机构,他们已经接收了反映,但至今仍悬而未决。税务人员解释说,必须等司法机关确认契约是假的,他们才能继续处理后续事宜。
任先生随后向警方反映情况。警方告知任先生,现行刑法中仅有伪造公章的罪名,并无伪造合同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18日,嘉定区封浜派出所向任先生发放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说明此案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畴,公安机关依据法规不予立案,建议任先生转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报案、投诉或自首。
任先生亦曾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法院未予受理,缘由是那份存疑的合同中明确写道“双方若有纷争,能够协商处理,或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抑或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倘若不欲仲裁,而决意向法院起诉,请双方在签约时将此仲裁条款划掉)”。
任先生表示,这份文件他从未接触过,自然无法抹去“仲裁条款”;由于没有其他办法,他只好将材料提交给仲裁部门,结果却遭到拒绝。
2024年11月1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短信通知任先生说:

经过初步审查,申请人同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仲裁约定,并且仲裁申请文件中说明合同上的印章是假冒的,申请人对于这份合同并不清楚,双方也没有就这份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内容:'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必须是双方自愿,并且签订了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都不会接受这个申请'。
另外,任先生还曾向嘉定区检察院寻求帮助,期望借助民事诉讼支持的方式,促使法院审理此案。不过,在2024年11月29日,检察院给出了答复,表示经过核实,他所反映的情况不在检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内,建议他转向具备管辖权的部门进行申诉。
2025年5月30日,嘉定区江桥市场监管所通知任先生,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立案调查。不予立案的原因是经过核查,举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理由是举报内容不属于该局的监管范围,建议任先生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或者选择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此事。
“我仅仅卖了一辆车,却收到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协议,这实在太令人费解了。目前我仍感到十分困惑,不知如何是好。”任先生表示很无奈。
律师:公司印章个人签名切勿空白使用
一位二手车交易行业资深人士指出,任先生的状况,无异于落入车商巧妙设下的“到手价”圈套之中。
他称,车贩子王某用五万七千元的所谓“交车价”,买了任先生的座驾。接着,王某又以六万六千元的价位,把那辆车转手给另一个人,从中得了九千元的好处。
任先生提出的第二个合同,极有可能是王某利用任先生提供的材料,特别是盖好章的空白委托书,与第三方签订的,然后根据这份合同开具了66000元的发票。王某因此赚取了9000元的利润,同时把7972.56元的税款和季度附加税偷偷转嫁给了任先生的公司,因为任先生的公司是这辆二手车的真正拥有者。
首要一点,二手车交易中的应税主体是转让人,买卖双方对于交易总额(不含税金额或含税金额)的商定,并不能调整税负承担者,也不能让转让人减负或免税,童麟,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副主管指出。
另外,在有两份合同的情况下,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约定,任先生有权要求买方王某(个人)依照“到手价”的条款,补齐合同全部金额与税金之间的差额。
依照第二份契约,按照任先生的说明,他的公司至今未曾从购买方(个人独资企业)那里收取过任何交易款项,任先生的公司的确能够依据第二份契约以及税务凭证向购买方(个人独资企业)要求其支付全部契约金额人民币六万六千元。当买卖双方依照第二份契约办理这辆旧车的过户手续,并且卖方即任先生的企业依法缴纳税款时,无疑第二份契约的效力更为显著
伪造公司印章属于违法行为,伪造合同一般是为了骗取财物而非本身,确定责任要看造成的损害程度。这次事件里,任先生提出有人用真印章在空白纸上做假合同,他主张要依据实际受害情况和损失来评判伪造合同造成的结果。
童麟律师谈到,当前社会进步明显,民众经济条件改善,导致二手车等高价商品买卖频繁,他告诫众多二手车拥有者,缴纳税款是必须承担的责任,收货价格的高低无法转移纳税责任或豁免义务,买卖双方需清晰商定税费承担与支付方式,交易结束后应自行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印章和个人签名不能随意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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