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李某通过中间人姚某,买了张某名下的一辆小轿车。买卖合同敲定,李某把所有购车钱款都给了姚某,姚某在扣除中介费之后,再把剩下的钱转给车主张某。可到了约定交车那天,张某却一直没把车交出来,一问才知道,张某因为牵涉好几桩债务问题,这辆车在约定交车的前两天已经被法院给查封了。李某得知此消息后十分愤怒,遂将中间商姚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事情说到这个地步,或许有人会觉得不解:明明是车主张某违反了约定,但买方李某却没有告张某,反而把中介姚某告上了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也迅速察觉到了这个疑点,随即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到庭解释清楚。李某作为原告说明,这辆车是他经由姚某购得的,与张某的所有商议均由姚某转达,购车款项也是先付给姚某,再由姚某转给卖车人,整个交易期间李某从未见过张某,对张某的详细信息也不清楚,因此决定起诉姚某。姚某当天辩称,他只是二手车交易中的中介,仅提供交易场所并获取中介报酬,车辆购买的具体事务完全由交易双方自行商议,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案件人员听完当事人说法后认定,这起事件包含两种法律联系,第一是原告李某和被告姚某之间产生的中介服务契约,第二是原告李某和第三方(即车辆出售者)张某之间达成的商品购置协议。案中,被告姚某应原告李某请求,促成原告与卖车人张某签署二手车交易文书,由此双方建立了中介服务契约。居间合同里,双方当事人合同指向的不是车辆买卖的法律行为,而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本案中,原告李某承认自己经被告姚某向案外人张某购置车辆,同时向姚某支付了中介服务费用,并且姚某已经撮合李某与张某就购车问题达成了共识,因此双方均已完成居间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关于涉案二手车无法交付的问题,属于原告李某与案外人即卖车人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争议,依照合同关系只涉及相对方的原则,应当由卖车人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二手车中介姚某。被告姚某作为中介,对二手车交易双方有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需要把掌握的车辆真实信息全面准确地告知原告李某,要是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错误信息的情况,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在此案里,被告姚某已经对相关车辆的状况进行了核实,并且向购车人李某做了真实说明,车辆无法交付是由于卖车人自身的债务纠纷导致被法院查封,而且这一情况出现在二手车购买协议签订之后,所以在原告李某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姚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责任的情况下,不能把二手车买卖落空的责任算在被告姚某头上。
办案法官反复讲解法律道理,李某慢慢意识到起诉的人选不对,最后决定撤回对姚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也答应把所有知道的车主张某的个人资料都交给李某,协助他尽快追回损失。
法官提醒

当前二手车买卖活动十分活跃,倘若购买过程中产生争议,需明确是追究车主要责还是中介责任,核心在于判定中介方是否有过失行为!倘若中介未履行应尽的核实责任或未如实通报,对车辆关键信息如所有权状况或品质缺陷等作出虚假陈述或刻意隐瞒,便有权对中介提起诉讼;要是缺乏证据表明中介自身有过错,那么最便捷有效的办法便是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迫使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此时中介也须向购车者透露卖方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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