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法院刘新荣法官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详情

2025-11-02 20:04:54 车辆买卖 admin

本周案例,一同瞧,是槐荫法院刘新荣法官所审理的,那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子 。

2024年9月,张某借助微信跟韩某取得联系,商量着购买一辆二手车,张某的妻子念某,朝着韩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及微信账户支付了购车款总计30万元,之后车辆被张某提走了。

2024年10月,案涉车辆,因原车主刘某,和他人存在合同纠纷,故而被法院,依法进行了扣押。

2025年3月,念某因车辆被扣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念某与张某将韩某诉至槐荫区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解除原告张某、念某与被告韩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 ,判令被告韩某返还购车款30万元 ,以及资金占用损失 。

韩某进行辩称,张某于交易前展开查询,从而发现车辆处在“查封”的状态,不过其依旧决定持续进行交易,车辆已然完成交付,因此请求法院对对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觉得,张某与念某和韩某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着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要是存在下列行为当中的一种,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罚款、拘留;要是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三)使已被查封或者扣押且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同时被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以及已被冻结的要转移起来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作出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但是,存在该强制性规定不致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在本案中,原被告于进行案涉车辆的交易之际,明明知道案涉车辆呈现查封状态,却依旧选择开展交易,这违反了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硬性规定,照理应当认定为无效。该车辆已经被某区人民法院予以扣押,韩某理应把购车款30万元归还给原告张某、念某。关于资金占用损失,鉴于原被告对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无效都存在过错,所以法院酌情支持部分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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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所述,法院作出相应之判决:被告韩某需返还给予原告张某、念某的购车款30万元,被告韩某要向原告张某、念某支付上述款项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张某、念某递交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过,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原被告进行案涉车辆交易时,明知案涉车辆处于查封状态,却依然选择进行交易,这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日常生活里,车辆作为重要的交通工具和财产之一,其交易活动频繁且复杂。

为维护市场秩序,为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车辆交易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千万别触碰法律红线。购买二手车时,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车辆信息,这些信息含车辆所有权归属,含是否存在抵押,含是否存在质押,含是否存在查封等情形。这些信息对判断能否合法交易极其重要。签车辆买卖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确保合同内容合法,确保合同内有效 。同时,要留意妥善保存交易凭证,还要保存合同文本等相关证据材料,如此以便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能够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民事法律行为之中,若是有着违反法律的情况,并且还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然而,存在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会使得该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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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若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 persons,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 one of the following 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 severity,予以罚款 fine、拘留 detention;构成犯罪 crime 的,依法 according to law,追究刑事责任 criminal liability :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使用暴力,采取威胁手段,运用贿买方式,以此来阻止证人进行作证,或者去指使他人,对他人进行贿买,对他人施加胁迫,从而让他人作出伪证的;

(三)将已遭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隐藏,或者进行转移动作,又或者实施变卖行为,甚至加以毁损处理,对于已被清点且被责令进行保管的财产同样如此,同时,对已被冻结的财产展开转移操作的;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诉讼参加人,还有,证人,和,翻译人员,又有,鉴定人,再加上,勘验人,乃至,协助执行的人,实施,侮辱行为,并且,进行,诽谤举动,进而,加以,诬陷行径,甚至,予以,殴打动作,或者,开展,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具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能够针对该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处罚;若构成犯罪,那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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