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买二手宝马车遇事故车?法院详解车辆买卖协议责任与赔偿

2025-12-07 0:09:34 车辆买卖 admin

于微信上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之后却发觉车况存在异常,进而怀疑是事故车,于是买方把原车主以及二手车贩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三倍赔偿金。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2021年8月,邓某有购置一辆二手车的想法,经由朋友的介绍,得以通过微信和何某取得联系,何某向邓某推荐了一辆宝马轿车,还对邓某讲了该车性能完好,且未发生重大事故,邓某由此决定买下该车,通过微信给何某支付了4000元定金,几天之后又支付了剩余的32万元购车款,何某在收到邓某全部购车款后,把其中的29.5万元转给原车主荣某,用做购买该车的购车款。

此后,邓某于使用车辆之际察觉到车况出现异常,于是委托鉴定公司对车辆开展鉴定,鉴定出来的结果是这辆车有着多处拆卸、维修以及更换的痕迹,属于事故车。邓某觉得,何某与荣某蓄意隐瞒车辆曾发生过事故的事实,致使他在虚假信息的误导之下购买了车辆,所以就写了一纸诉状把何某、荣某告到了广德法院,请求判定两被告退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赔偿金、赔偿损失,总计131.7万余元。

何某在庭审之时辩称,他并不晓得售出的车辆曾经发生过大的事故况,并且他并非那适格的被告。在车辆进行交易的这段期间,何某是广德市某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者,参与车辆交易算是履行职务方面的行为,他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所在的公司去承担。

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得出了这样的看法,在那个达成车辆买卖协议的时刻,何某并没有赢得公司所给予的那种授权,并且也未曾向邓某清楚地表明自己是在代表公司,购车款项全部是由邓某支付给了何某,所以理应认定何某才是车辆的出卖方。荣某并非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以及车辆的出卖方。

现有证据没办法认定何某存在欺诈行为,从何某花29.5万元购车这一情况能够认定,他对所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不知晓,所以,这个案子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对于邓某让何某支付97.2万元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给予支持。

邓某所购车辆的出卖方为何某,何某给出的车辆质量不符合要求标准,导致邓某购车来使用的合同目的不能达成,这属于根本违约情况。所以,邓某提出要求何某退还购车款以及相应利息,还要赔偿车辆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然而,考虑到邓某实际上已经占有并使用车辆大概一年时间,对于保险费用和托运费,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由此看来,法院于是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定被告何某向原告邓某返还购车款32.4万元还有利息,并且赔偿邓某鉴定费用6000元;与此同时,邓某须把车辆退还给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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