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规定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于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等这些的物权所涉及的设立行为,再者变动行为,还有转让行为以及消灭行为,要是未经登记的话,就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相关案例
2021年5月18日,王某跟刘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刘某把江淮牌豫A×××××车辆,作价52000元卖给了王某,当日,王某给刘某支付了车款50000元,签订协议的次日,刘某向王某交付了车辆。协议上写明:甲方(车方)是刘某,乙方(购车方)是王某,甲方自愿把自有江淮牌豫A×××××车,作价52000元整卖给乙方。然而刘某提供的江淮牌豫A×××××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所有权人是张某。刘某从张某手中购得该车在4月时,该车于2021年6月1日才由张某进行转移登记到刘某名下这一情况。王某现以刘某售车时未向王某如实告知在售车时车辆登记证书上写明的并非刘某这一事实,此行为属于销售欺诈,故而诉至法院。
该法院作了这样的认定,此案件是那种属于连环购车与此同时却并未办理过户的状况,虽然并没有办理过户这一相关手续,然而王某与刘某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官分析
在本案这种连环购车却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之中,合法的买卖合同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刘某把涉案车辆卖给王某的时候,就已经实际占有了该车辆,只不过涉案车辆没有登记在刘某名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便会发生效力,但前提是法律没有其他别样规定才如此。刘某在出售车辆之际已经拥有了车辆所有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此规定指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若未经登记,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未经登记的情况,仅仅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刘某向他人购买涉案车辆后实际占有了车辆,刘某享有对车辆处分的权利。并且涉案车辆现已过户到刘某名下。所以王某以刘某隐瞒不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存在欺诈为由,诉请买卖协议无效、返还购车款,这种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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