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合同里程数造假?成都案例教你避坑维权,卖车人要三倍赔

2025-12-08 0:07:23 车辆买卖 admin

修改网上发布的行驶里程数,成都有二手车经营者,因其欺诈行为,被判定要支付三倍车款作为惩罚性赔偿。

那些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人,改动了车辆行驶的里程数目,还在销售平台的网上发布了跟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错误讯息,以此来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当消费者发觉自己被骗之后,提出要撤销买卖合同,把购车款退回来并且支付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这样的诉求能不能获得支持呢?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结了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一审当中,消费者吕某没有给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二手车经营者欧某案涉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在二审之中,吕某同样未提供任何证据,所以欧某的妻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发生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基于此,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进而改判撤销欧某与吕某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吕某要把案涉车辆退还给欧某;欧某需支付给吕某购车款13万元、赔偿款39万元、公证费2500元等 。

吕某从“58车检”网站知晓,有一辆凯迪拉克SRX(进口)2010款3.0L旗舰版,其上牌时间是2010年9月,行驶了70000公里,过户0次等 。

在2018年6月8日的时候,吕某和欧某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这份协议书里约定,欧某要把上述车辆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并且在协议书中还载明了欧某的联系电话。

当日,欧某把那辆车交给了吕某,那车辆的仪表盘之上显示着行驶里程数是7万公里。之后吕某在使用该车的时候,频繁出现车辆故障去进行维修,于是他凭借车架号来查询才知道,该车实际行驶里程数为186236公里,进而在同年8月3日经由一公证处对“58车检”网站所宣传的车辆信息相关内容以及其相关行为做了证据保全公证。其中,相关部分网页上明确记载,上述车辆的上牌时间是2010年9月,行驶里程为70000公里,过户次数为0次等;另外还有已售车辆数台、继续以高价收车、若喜欢请联系等内容,所留下的联系电话全部都是上述合同中欧某的电话。同年9月17日,一审法院发出了《律师调查令》,经调查得知上述车辆截至2017年7月27日的行驶里程数为186236公里。所以吕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并且要求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欧某的妻子共同承担上述款项等等。

庭审中还查明,上述车辆还有不止一次过户手续记录。

一审法院经审理得出结论认为,相关事实能够证实欧某多次开展二手车买卖活动,所以能够确认其为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在这个案件当中,欧某交付车辆的实际里程数是18.6万多公里,并且办理过户手续不止一次,这和其在“58车检”网站上发出的相关信息内容不一致,仪表盘上显示的数据也不正确,再加上欧某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如实把该车实际信息告知吕某,从而导致吕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了该车,所以欧某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欧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上述买卖关系,欧某进行二手车交易,能确认其所得经济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按照相关规定,其妻子应共同承担上述债务,所以判决支持吕某的上述诉求。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宣判之后,欧某对判决不服,进而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在二审的时候认为,被上诉人吕某于一审以及二审当中,都未曾提供任何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欧某案涉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所以欧某的妻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欧某的这一上诉请求给予支持,而欧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则不给予支持,于是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承办该案件的成都中院里,有一位名为黄小华的法官,他介绍称,在这个案件里,欧某并没有去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然而相关的证据却表明,欧某长时间从事着二手车交易方面的经营活动,是以职业性、经常性的方式去实施二手车买卖这样的商业行为,所以,欧某应该是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经营者的范畴。

黄小华讲,当下二手车交易里,经营者对行驶里程进行修改,以及隐瞒发动机大修这种情况,在欺诈消费者方面占比绝大多数,车辆是高速运输工具,二手车辆机械性能好坏与这两种情形紧密相关,要是在二手车售卖时隐瞒上述真实状况,使得消费者误认或者不知,在使用期间可能会将消费者置于严重的安全隐患当中。

因此,展开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营者,更应当严格地去遵循诚实信用这个原则,经由这个案件,也再次对相关的二手车经营者起到警示的作用。在科技以及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下,纸最终是没办法包住火的,务必要诚信地进行经营,绝对不可以存有侥幸的心理。不然的话,就如同这个案子一样,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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