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车辆交易有着专门的管理规定,此规定在1994年4月23日的时候,经过了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的审议,并且通过了,现在予以发布,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条例全文播报
本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管理。其目的在于制止非法交易,维护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正常秩序。它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规定所讲的旧机动车辆,是那种有着合法来源的,资料完备齐全的,已经被使用超过半年时间的,汽车、摩托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辆 。
凡单位,凡个人,在特区内,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第三条此事项,必须遵守本规定 ,句号。
第四条规定,旧机动车辆的交易活动,要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范围之内来施行开展,严禁在市场范围之外,进行私下的交易行为。
去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得按照法律规定,向深圳市,也就是以下简称为市的地方,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要是没有获取注册登记,那就不可以营业。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市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市海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去设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除了要有广东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要有物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还有要有核准的名称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注册资本一千万元以上;
(三)有一定数量的获得车辆价格评估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采用拍卖方式来开展旧机动车辆交易,那么还得契合《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以及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还有第(四)项规定所涉及的条件,以及第(五)项规定所要求的条件。
编号为七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要给旧机动车辆交易供应场地,提供信息以及相关服务设施,并且主持当事人双方的交易 。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能够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收取的相关标准不可以超过成交总值的百分之1,是由交易双方一同来负担的。
第八条规定,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称作车辆价格评估员的人员,也就是评估员,其必须要取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确认的资格。评估身为交易双方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评估员绝对必须达成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这样的要求,不可以提供虚假不实的评估证明,并且不可以插手参与到旧机动车辆买卖之中。
机动车辆评估标准,针对旧的那些,是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之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出来的,而后进行公布 。
第九条,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能够按照当事人心里所想的意愿采取现场当面交易的方式,还可以选取收购方式,还有代购方式,以及寄售方式,甚至是拍卖方式来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项,旧机动车参与交易相关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呈现为书面形式的交易合同,该交易合同,需要具备这些主要条款: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车辆名称及数量;
(三)车牌、发动机、底盘编号;
(四)车辆的质量;
(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名称;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对于下列旧机动车辆,在经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安全鉴定且鉴定合格之后,才能够进入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去进行交易:
(二)具有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完备的海关手续的进口翻新车辆;
三,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原特区单位所进口的自用免税车辆,它有着允许销出特区外的批文,或者有着海关批准转让的手续 。
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转让出售,且有海关批准手续的,由华侨捐赠的车辆,由港澳同胞捐赠的车辆,由台岛同胞捐赠的车辆 。

(五)在进行更新之后,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技术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合格的,这样的旧机动车辆能够继续被使用 。
(六)其他按规定可以交易的车辆。
军用退役旧机动车辆的交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旧机动车辆禁止交易:
(一)走私车辆;
(二)来源不明的车辆;
(三)手续不全的车辆;
(四)按规定报废的车辆;
(五)擅自拼装、组装的车辆;
(六)其他按规定禁止转让的车辆。
第十三条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易:
(一)旧机动车辆由卖方停放于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且提供如下文件:
1、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附加费证明;
3、年审合格的行驶证明和旧机动车辆鉴定证明;
4、车辆属于进口商品的那种情况,应当去提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这个机构所出具的并非免税这种性质车辆的证明 。
5、属进口免税车辆的,应提供海关的许可证明。
(二)买方应提供以下文件:
1、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存在这样一类单位,这类单位购车是需要控办批准的,并且这类单位购车还得运输主管部门定编才行,对于这样的单位而言,应当提供控办的批准文件,同时还应当提供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进口车辆销出广东省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会对交易双方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展开审查,要是材料不齐,就会通知补齐材料。审查合格以后,由交易双方自行选择交易方式来进行交易。交易双方或者一方要是要求对车辆价格进行评估,那就由评估员进行评估,评估得出的价格,用作交易的参考价格。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又或者车辆未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为合格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不能为卖方提供服务。
成交后,交易双方要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成交手续,然后领取交易发票,接着按规定交纳服务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在交易发票上加盖审验专用章。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资料,查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资料,查验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证明资料,查验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证明资料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交易双方于交易进程里,察觉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管理人员、评估员违背本规定,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能够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如果因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人员存在过错,进而使得交易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同时评估人员也存在过错,导致同样的这种损失情况发生,那么由该交易市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倘若存在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却擅自开办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这种情况,那就要责令其停业,并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二)于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之外,私下开展旧机动车辆买卖行为的,针对交易当事人,予以旧机动车辆价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并责令其依照规定,补办交易手续。
(三)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要是违反了本规定,提高了交易服务费标准,那么就会被责令退还,并且会按照多收部分的三倍来课以罚款 。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要是和交易一方串通起来,去侵犯交易另一方利益,那就会被责令停业整顿,要是情节严重,其营业执照会被吊销,要是造成了交易另一方财产损失,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得和同它串通的交易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如果评估员违背规定,通过虚假手段行事,进而侵害客户利益,那么会取消评估员资格;倘若造成客户损失,此种评估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若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并且还徇私舞弊,那么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分;要是构成犯罪了,就会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去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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