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产品质量纠纷背景介绍
有一部法律,其内容涉及公民的日常生活,但公众却很少关注。对于这部法律,最高法院几乎没有适用的指导性案例或公报案例。它没有出现在民法典中,而且国内专业律师也很少。它就是1993年颁布的《产品法》,历经3次修改。 《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名称为大众所熟悉,因为无论从事什么职业,人们始终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物品可以统称为产品,因此产品质量法包罗万象,涵盖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生产、销售的产品,即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活动都必须遵守该法。然而,由于其调整的利益关系过于细微,社会影响普遍,《产品质量法》始终没有进入普通民众或法律学者的主流关注。弱,很难引起注意。
因此,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过冷”已成为客观现状。 20年前,美国被称为“汽车轮胎之国”。现在我敢断言,中国的“轮胎”数量一定是美国的两倍甚至三倍。 2019年北京市统计人口2100万,登记机动车500万辆。平均而言,四分之一的人拥有机动车辆。这是长期限制车牌登记的结果。对于律师、学者、法官来说,汽车产品质量纠纷这样的案件都是冷门、冷门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类案件也比较陌生,准确提取案件核心要素并不容易。在认定因果关系和责任时,也可能出现一定的判断偏差。
作为长期从事汽车产品质量纠纷领域的律师,笔者及其团队近五年来办理了大量复杂的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各种汽车相关案件。希望能从代理人的角度与读者分享一些实践经验。
二、“汽车”的含义、种类及案件的一般事实
什么是汽车?
对于“车案律师”来说,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汽车”。什么是汽车?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如果不了解这个问题,就无法处理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车”是一个整体。一辆标准机动车辆由 30,000 多个不可拆卸部件组成。按照通用标准,汽车的基本部件是发动机、底盘、车身结构件和电气设备。发动机是汽车的动力装置。主要由机体、曲轴、连杆机构、气门机构、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和点火系统组成(柴油机无点火系统)。每个系统又可以细分为几十个甚至几十个项目。这么多。汽车底盘主要由传动系统、驱动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组成;机体结构可分为非承载式、承载式和半承载式。车身部件包括发动机罩、车顶盖、行李箱盖、挡泥板、前围板等。电气设备由电气线束和电子控制装置系统组成。除了上面提到的基本组件之外,还有很多非基本组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汽车”作为一个整体是不会出现故障的。造成质量问题的是它的3万个零部件,四个基本部件,或者说非基本部件。比如,一个成年人生病了,表面上我们可以说这个人有病,但实际上,这个病是人体的某个部位或者器官。去医院挂号、医生诊断也会针对某个部位。检查和处理与汽车质量问题类似。
因此,明确“什么是汽车”的含义,意味着律师在代理汽车案件时,必须了解是哪一个部件或哪一组部件出现了问题。律师不是汽车工程师,他们不需要了解每一个零件,也不需要学习独立组装机动车辆。但在试车前,必须向具有专业知识的汽车工程师了解涉案车辆的相关知识,并获取可能存在问题的零部件信息。知识,否则如果你在法庭上坚持说“车有问题”或者“车质量不好”,却无法解释哪里有问题或者质量不合格,那么对方就很容易当事人律师以投诉内容不清楚为由。反驳它在专业性上很难得到深刻的认可。
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一般事实
笔者所谓的普遍事实,是指至少90%的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共同事实。此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张三认为车有问题,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张三的车可以购买、租用或使用;问题可能是汽车被烧毁、汽车被撞坏、汽车零件损坏、汽车被污染、或者汽车无法行驶;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责任可能是退车、换车、赔偿等。一辆价值几千万的跑车,或者一辆价值几千元的二手车,基本不会超过一般事实的范围。对于律师来说,大多数原告客户都是自然人。见到律师说的第一句话往往是XX律师。我认为我的车有质量问题,希望您帮我向商家提出索赔。了解普遍事实的核心是先决条件,但就像世界上不存在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现实中也不存在两个相同的案例。事实和证据的任何微小变化都会对结果产生影响。普遍事实的意义在于构建一个框架,展示同类案例的脉络和可能的延伸方向。下面,笔者将通过实务中代理汽车质量纠纷案件的全过程,向读者清晰地展示作为原告律师应注意的事项和思路。
3. 常见诉因的选择和应用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汽车案件的一般情况。为了便于理解,这里将一般事实演变为烧车案例,即“张三买了一辆汽车,有一天汽车着火烧毁了,他希望索赔”。
汽车质量纠纷案件的起因主要分为三类:
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销售合同纠纷的诉由是比较常见的选择,也是大多数消费者的首选。根据常识和经验,当汽车出现问题时,消费者通常会首先向卖家索赔,其中大多数是4S店或二手车经销商。如果问题能够解决,自然就不会有后续的纠纷。事实上,超过50%的纠纷不会诉诸法庭。消费者发现车辆问题后,向4S店反映。如果4S店可以自行维修、调整、协商,则自行处理;如果遇到无法判断或解决的技术问题,4S店会向厂家律师或工程师发送电子邮件询问。制造商的法务人员将与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或解决方案。如有必要,将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然后由4S店向消费者反馈。 。只有当消费者不接受处理意见或者不相信厂家的结论时才会诉诸法庭。据笔者了解,对于奔驰、大众、丰田等知名品牌来说,一般不存在掩盖事实或做出虚假回应的情况。因为造假成本很高,后果严重,实事求是有助于解决问题。对于汽车来说,有3万多个零部件,即使在最先进的装配线上,也存在概率性的缺陷。而且,目前还没有100%完全机械自动化的汽车生产。许多工序必须经过手工。车辆存在缺陷是概率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各大汽车品牌和制造商都有丰富的处理问题的经验和计划。
但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因不了解技术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4S店满意的答复而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的现象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会凭《汽车购销合同》及发票要求经销商、厂家承担相应的退、换车等责任。
损害赔偿纠纷
与买卖合同纠纷的诉因相比,损害赔偿纠纷的诉因大多伴随着除车辆以外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作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由主要是消费者认为涉案车辆存在问题,但不涉及车辆以外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纠纷提出的诉讼理由通常伴随着除车辆以外的多项赔偿要求。例如,如果是一起烧车案,案件以合同纠纷起诉,原因可能是车辆在无人的情况下被烧毁,没有人员伤亡,上诉的主要目的是退货汽车;如果案件被起诉为侵权责任纠纷,则可能是有人在车上。当车上有人时,车辆就会燃烧,导致驾驶员或驾驶员以外的人被烧伤。我们以比较常见的安全气囊案例为例。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慎追尾,但安全气囊并未展开,导致驾驶员头部受到猛烈撞击,造成永久性脑损伤。此时,如果案件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那么不宜提出医疗费、工资损失、营养费等赔偿索赔,最好选择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时,对于原告来说,主要损失不是车辆,而是由于车辆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人身伤害。
对于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高。原告想要打赢官司,有两个门槛。它们被称为“过错证明”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需要证明侵权人、被侵权人的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中,侵权证明主要需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车辆质量问题属于过错的一种。但原告不仅要证明过错,还必须证明损害结果与侵权人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无疑增加了负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必要或确切的依据,笔者不建议使用这个理由。
产品质量纠纷

除了上述两种诉因外,另一个常见的诉因是产品质量纠纷,这也是笔者推荐的一种诉因。对于合同纠纷,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很难将与消费者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经销商纳入其中。不方便添加制造商或生产商可能更容易理解。这里解释一下什么是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经销商。并不是所有的汽车都是消费者直接走进4S店,从4S店购买的。相当一部分经销商做着“放手”的工作。消费者可以去A店看车,但可以和B店签订合同;或者消费者去A店看车,与A店签订合同,B店收款并开具发票。一旦汽车出现问题,A店和B店互相推卸责任,又不承认自己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法院在确定责任方时确实会存在一定的障碍。
使用产品质量纠纷案由,首先有利于多个被告,因为可以将生产者和销售者纳入一起,不存在主体资格限制;其次,只要原告在起诉时做好一定的准备,那么在审判中就可以合理地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力武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因缺陷产品引发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生产者应当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一旦原告在形式和外观上准备好“缺陷”产品的初步证据,并且法院认为弱势消费者已用尽一切手段来证明所谓的“缺陷”产品,制造商就很难抗辩豁免。 “缺陷”确实存在,那么性法庭很有可能会要求制造商证明产品没有问题,胜诉或和解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四、适用法律的选择和适用
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所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包括原《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虽然不是适用法律,但经常被法院引用。
案件的起因决定了适用法律的选择,适用法律的选择决定了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决定审判思路,审判思路最终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来说,举证责任高于一切。即使是鉴定,谁有义务提出鉴定、谁应该预付鉴定费,也是由证据的分配决定的。如上所述,合同纠纷往往对应《合同法》,侵权责任纠纷对应《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纠纷对应《产品质量法》,而这三部法律对应的基本法律关系是它们都是不同的,尝试的思路也不同。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不同。
对于民事判决,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从四级审判员到助理审判员,在宣示判决内容之前,必须写明该判决所依据的是XX法律和XX法律。司法解释。依法判决,这里的“法”是指适用的法律和证据规定,因此“找法”对于原告律师来说极为关键,必须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提前谋划。
5.诉讼请求的设计和呈现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诉因的选择和适用法律的选择,那么下一步就是诉讼请求权的设计。这里使用“外观设计”一词,是因为诉讼请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胜负,尤其是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稳定、安全、保守往往是主要关注点。特别是在汽车案件中,被告要么是BBA,要么是路虎、大众、本田、丰田等跨国品牌,或是一汽、上汽、广汽集团等大型国有制造企业。因此,在提出诸如“道歉”、“欺诈销售”、“天价赔偿”等要求时,一定要考虑是否合理,尽量不要提出明显会被拒绝的要求。以下10项是常见的诉讼索赔:
1. 终止销售合同
2、承担违约责任
3. 欺诈销售退一赔三的责任
4.道歉
5、确认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6、确认车内是否存在空气污染
7. 更换车辆
8. 还车并获得退款
9. 修理车辆
10、各种损失赔偿: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
首先,对于解除合同、退车、换车、维修等索赔,出于安全考虑,也因为与经销商、制造商相比,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法院更有可能支持。在任何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文字平衡都必须是裁判员考虑的因素。安全性是指判断不可扩展,社会影响较小;一般来说,经销商的退车或修车成本相对较低,有时在判断时会考虑某些车辆折旧因素。让企业承担过多的损失。但笔者发现,在实践中,排除一些极端的消费者,大多数消费者或律师的投诉往往过于“贪婪”。第一个请求是更换车辆,第二个请求是赔偿损失。第三份请愿书是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甚至第四份请愿书还包括道歉。以这种方式设计诉讼请求就没有抓住重点。不仅会引起经销商和厂家的顽强较量,也会让评委们觉得小题大做往往不会有好结果。因此,牢记“好的就接受”这四个字,充分利用消费者的自然人身份以及注重弱势、兼顾公平的审判实践特点,也是制胜的关键。诉讼。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欺诈销售索赔,退一赔三。作为厂家的律师,笔者团队近五年来遇到过多起消费者起诉要求退一赔三的案件,但消费者很难打赢官司。原因和上面提到的逻辑和原因是一样的。除非出现极端情况,否则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制造商、经销商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明知车辆是水泡车、修理车、二手车,仍将其当作新车出售。 ,否则原告很难胜诉。实践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几乎不敢进行欺诈销售,因为这不仅是民事责任,而且是欺诈行为的刑事犯罪。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往往因对“欺诈”缺乏了解而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这也掩盖了一个事实,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会无理支持消费者使用这种方法。逐利心理。一辆车要10万元。如果欺诈销售罪判决成立,被告不仅要返还10万元,还要赔偿30万元。这也会对汽车品牌的声誉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这对于法官来说是很困难的。说服自己支持消费者。因此,如果客户要求律师索赔欺诈销售或三送一退款,律师必须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经销商或制造商存在欺诈行为。如果不是,应提醒客户是否有必要更改索赔。

笔者在此建议您认真考虑“确认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的诉讼请求。无论是否有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有额外的财产损失,我认为这都是更合适的诉由。因为安全,因为举证责任轻,因为各地法院判决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先例影响力不大。这四个“因为”决定了索赔的价值。代理汽车质量相关案件时,注意不要无理取闹,也不要一蹴而就。你要学会蚕食,学会按部就班,通过和解来实现客户的利益。首先,请愿书确实没有任何感情色彩,而且相对客观;其次,原告只需履行初步举证责任。法院可以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制造商举证车辆没有问题;第三,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案件。这辆车有质量问题,或者这辆车的某个部件有质量问题,这使得聚焦更加精准,而不考虑连锁反应或社会后果。之后,如果官司胜诉,法院确认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起诉赔偿损失、追究违约责任、更换车辆就会比较容易。与此同时,大多数当地经销商或制造商都不愿意有败诉的记录。这时,结算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高。
6. 投诉事实及理由的陈述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一旦诉讼请求得到落实,下一步就是陈述事实和理由。作者的建议只有两个字——“简单”。投诉书最好一页,最多不超过一页半(机构声明等需要全面说明的法律文件另议)。多说易错,这一点在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笔者团队处理过数百起汽车质量纠纷案件。我们拿到任何一个案件的起诉书后,一定会打印出来,通过“字读”来研究。什么是读字?只需逐字阅读即可。目的是什么?查明原告的供述和错误。请不要忘记,对于原告或者原告律师来说,你的对手是一个由法律专家+汽车工程师+医学专家+汽车鉴定专家组成的团队。他们将逐字阅读投诉并分析其中的任何缺陷或遗漏。例如,车辆购买后是否可以贷款?您购买后是否曾到非4S店进行过保养?车辆有改装过吗?您曾经驾驶过攻击性车辆吗?是否发生过事故等,这些事实一旦查明,原告在诉状中承认的事实将成为被告辩护的最有力支撑。
因此,笔者建议事实和理由越简单越好。只需陈述购车+汽车问题+支持诉求这三点即可。不要提及任何不相关的事实,不要做出任何技术判断,甚至不适用法律。不要引用,让法院自己引用。以常见的汽车烧毁案例为例:
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辆XX型汽车。 2021年2月1日,车辆停放时无故自燃。 《火灾事故认定》显示,火灾是由外部火源引起的。因此,车辆明显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返还车辆的请求。
真挚地
XX区人民法院!
7. 如何有效整理和提交证据
陈述案由、适用的法律、主张、事实和理由后,下一步是提交证据清单。如上所述,在汽车质量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是重中之重。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案件的核心,也是胜负的关键。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官只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而不是汽车领域的专家。原告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称不存在质量问题。谁应该听?一是看双方提供的证据,二是看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意见的内容,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中从被告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但原理是一样的,这里不再赘述。
除了鉴定意见外,很多情况下不需要鉴定,或者车辆不符合鉴定条件。对于不需要身份证明的案件,原告成功的关键是充分利用证据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经销商和制造商。该怎么办?一是利用原告的初步证据优势,让合议庭根据常理认为汽车确实存在问题;二是巧妙利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解释,最常见的就是消防机构“书”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三是寻找先例,为法官提供心理支持。最高法院或省高等法院没有先例。您可以从同一法院(中级法院)查找先例。这样,如果原告刻意证明汽车确实存在问题,并且问题不是原告造成的,而其他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也有类似的先例,那么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其他法院会更容易。被告。但在这里我要提醒各位读者,宁少勿多,举证需谨慎。你的对手比你更有经验,所以不要陷入漏洞。
八、结论
本文作者从原告代理人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了实践中的代理案件过程:案由的选择、适用法律的选择、诉讼请求的设计、事实的陈述。和理由,以及证据的组织。尽可能为消费者和消费者律师提供“锋利的矛”。下面,笔者将从汽车厂商律师的角度与大家分享被告应如何应诉,如何形成“坚强的盾牌”。笔者认为,律师只有在“矛”与“盾”的攻防过程中来回切换,在代理人思维与裁判思维之间反复跳跃,才能对某一案件形成真正的立体化处理方式。或某种类型的案例。以多元化、全方位的视角,为当事人提供最全面的法律咨询,同时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本文作者
唐建祥
大成 北京 律师
专业领域:产品质量纠纷、商业诉讼、跨境纠纷解决
jianyang.t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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