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概要
A公司是广州本地一家大型医药连锁企业。该公司自2010年开业以来一直使用“豪浪众”标识,店面招牌、店面广告、产品价签、购物袋等均带有“豪浪众”字样。A公司法人张某某,同时经营多家门店。虽然他使用了“郝朗中”标志,但他从未申请过注册商标。
2015年,第三方公司成功注册了“豪朗中”商标,并于2019年将该商标转让给B公司。B公司获得“豪朗中”注册商标后,并未实际投入市场使用。随后,涉案商标因注册后三年未使用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一审期间,该商标正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阶段。因为它仍然合法有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2020年,B公司在当地申请公证,公证显示,A公司门店门口的招牌、室内装修、购物小票、塑料袋上均醒目地标有“好医生”字样。两年后,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停止侵犯“郝朗中”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认为,A公司在药店招牌等场所使用“好郎中”作为企业名称,与涉案商标的文字及核准使用类别一致,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同时,A公司无法证明其使用该标志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产生一定影响,且其使用不符合使用者在原注册期限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要求。使用范围。因此,A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对B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但由于涉案商标在B公司提起诉讼前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已通过行政注销、复审程序被撤销。虽然涉案行政判决因B公司提起上诉而尚未生效,但没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商标在上述三年期间实际使用过,可以合理判断该商标很可能最终被撤销。而且,A公司使用“豪浪中”标识有其历史原因,很难说其具有主观侵权和恶意。因此,法院认为,A公司虽然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但无需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官陈述
本案是一起药品商标侵权纠纷案。 A公司被诉行为虽然客观上构成侵权,但其使用“豪浪中”标识有其历史原因。而且,涉案商标因连续三年暂停使用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 A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侵权意图,因此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基于有利于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合理的原则,认定在侵权人不存在主观侵权恶意的情况下,侵权人无需承担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案件已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涉案行政诉讼一审已裁定驳回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同时也营造了规范、有序、稳定、透明、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医药市场秩序提供明确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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